经贸委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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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经贸委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经贸委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平时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经贸委行政机关工作绩效,改进机关作风,调动员工干事创业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推进重点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行政办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重实绩、求实效” 的原 则 。第四条 绩效考核对象为经贸委全体干部职工。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干部职工完成工作情况及效能建设情况。(二)行政效能建设情况。重点考核各部门落实干部职工自身建设方面的情况。(三)服务对象满意程度。重点考核了解干部职工的服务对

2、象对其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廉洁自律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表现情况的满意程度。第六条 考核方法采取领导综合评价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把服务对象满意度和、领导满意度 2 作为确定干部职工考核等级的重要依据。第七条 考核程序为:(一)制定考核指标体系。行政办根据我委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制定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研究制定相应的具体考核指标、考核标准、指标权重和计分办法。绩效考核主要由平时考核监测和年度目标考核两部分构成。绩效考核总分值为 100 分,其中:年度目标考核分值为 60 分,平时考核监测分值为 40 分。(二)平时考核监测。按照各自承担的考核指标,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干部职工完成情况的考核监测,并建立平时考核登记备案制度,为年终考核奠定基础。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目督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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