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职称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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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试行) 的通知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经反复酝酿和广泛征求意见,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试行),经 2010 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于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对文件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学校人事处反映,以便进一步研究和修订。附件:1. 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试行)2. 关于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试行)的说明3.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条 件 期 刊 分 类 标 准4. 关于专业

2、技术职务申报外语条件的说明华 南 理 工 大 学二一年七月十九日2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力资源,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 动有序的 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申报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团结协作,作 风正派,有良好的师德。 专业技 术职务评审实行学

3、术道德一票否决制,对 任现职期间剽窃他人学术论文或成果、伪造科研数据、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已有规定不能申报的,按学校规定执行;学校未明确规定的,取消发生问题当年及下一年的申报资格。第三条 如申报 2 次未能晋升者,需暂停一年申报。第四条 申报者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与现从事岗位一致,并符合 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试行)。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评审分类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一) 符合我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工程系列、实验 系列、高教管理系列和教辅系列的在职人员(其中新机制人员、在站博士后只评审资格);(二)海外引进人才和具有高级专业技

4、术资格的国内非“985 工程” 高校调入人员。第六条 专业技术系列分为: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工程系列、实验系列、高教管理系列、会计系列、 审计系列、 卫生系列、图书档案出版系列、3中小幼教师系列等。(一)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工程系列、 实验系列和高教管理系列由我校评审;(二)会计系列、审计系列、卫生系列、 图书档案出版系列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和中小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由我校委托广东省或广州市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资格后向学校申请聘任。第三章 评审指标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根据学校当年专业技术职务高聘岗位设置数确定,评审指标由学校下达至各学院或系列,各学院或系列评审组

5、向学校推荐的人选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指标数。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教师聘任制改革原则,依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文件规定, 专业技术职务高聘岗位设置时以教师为主,重点考虑重点学科、急需发展学科及主要承担本科公共课程和基础课程的教师。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岗位设置要求;(二) 专业 技 术队伍总体状况和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三) 学科建设:重点考虑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和急需发展学科;(四) 队 伍建 设:重点考虑急需补充研究生导师学科(特别是博士生导师)、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人员匮乏学科;(五) 基地建设:重点考虑国家

6、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六) 基 础和公共教学:向取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和教学标志性成果的教学团队倾斜。第四章 评审机构第九条 成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领导小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学校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和学校4国内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领导小组下设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第十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组成,任期 5 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领导小组是学校评审工作的最高机构,对学校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负责全

7、校评议与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聘任名单。第十一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代表组成,任期 5 年。负责对各系列和学院评审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评议内容包括个人师德、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完成聘期任务能力等方面。第十二条 学校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国内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书记担任,成员由教授代表组成,任期 2 年。分 别负责对海外引进人才和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国内非“985 工程 ”高校调 入人员进行评议,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领导小组

8、推荐聘任人选。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专职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高教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组长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组成,任期 2 年。分别负责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和各系列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推荐人选。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 员由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代表组

9、成,任期 2 年,负责对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评议,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或学5校相应评审机构推荐人选。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组长由书记或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部分党政领导、人事组织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任期 2 年,负责对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本单位的评审工作。其他相关单位视情况成立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和工作小组, 负责组织本单位或相关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工作。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十五条 申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副高)提交代表作参加匿名通信评议。申 报正高者提交代表作论文

10、3 篇(一式 3 份),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组织三位校外专家评议;申报副高者提交代表作 2 篇(一式 2 份) ,由所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工作小 组组织两位校外专家评议。代表作通信评议结果原则上均需“基本达到” 以上(含基本达到)才能进入评审。第十六条 各单位推荐人选向学校申报前,其材料须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公示 5 天。公示前应将公示时间、地点和对象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第十七条 申报者代表作通信评议结果返回后,各学院和系列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组织评议,申报正高者需进行答辩。申报副高者需在学院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答辩,在各系列是否答辩视情况而定。第十八条 各学院和

11、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成员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和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向学校推荐的人选,得票数不得少于应出席全体人员数一半以上(含一半)。各系列和学院只能在指标内向学校推荐。学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者原则上不予受理,若确需申报,需经各系列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同意并上报学校评议与聘任领导小组同意后,方予受理。6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成员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和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向学校聘任领导小组推荐的人选得票数不得少于应出席全体人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12、。第二十条 评审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评议通过的人选名单需在学校办公信息网上公示 15 天。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领导小组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人选,根据评议情况和公示结果进行审议,决定聘任名单。第六章 纪律规定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成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予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成员及组织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评审规定和评审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 不得借评审之

13、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评审对象;(二) 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表决情况,不得泄露匿名通信评议专家名单;(三) 不得接受个人对评审情况的查询;(四) 不得以帮助评审对象为名,与评审对象达成任何交易;(五) 党政 领导 担任各级评审机构成员时,在评审中应以成员身份行使评审权力和履行评审义务,不得以领导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六) 各 级评审 机构成员因故未出席评审会时,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七) 不得 违 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评审纪律。7第二十五条 申报者不得威胁、打击报复、诬陷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和组织评审工作人员。经学校聘任领导小组确认属违反上述评审纪律者,学校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

14、处理;学校未明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撤销评审成员资格或评审工作资格、取消申报资格等各类处分。第七章 争议处理第二十六条 申报者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所在单位、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或纪监办公室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或投诉时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具体事实根据,否则不予受理。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作为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申诉或投诉情况的调查了解,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导小组汇报,并执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导小组处理决议。 第二十七条 所在单位接到申诉或投诉后,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接到申诉或投诉后,一般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上报学校聘任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院评审结果,若学院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半以上(含一半)联名要求复议,学院评审机构应予以复议,并以复议结果为准。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评审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条 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8附件 1: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试行)目 录一、 教师系列 .11(一) 一般教师系列 .11教授 .11副教授 .15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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