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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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凤城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 三资” ,下同) 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行农村集体“ 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规范乡镇( 区) 农村集体“ 三 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设,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 农经发 20094 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 64 号) 、丹东市农村集体资 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丹政办发 201312 号)、 丹东市农村集

2、体 “三资”监管配套制度(丹纪发 201311 号) 和凤城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管理暂行办法(凤政办发 200826 号)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及其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资金之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在建工程、材料物资、投资、债权和无形资产等。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柞蚕场、园地、草地、四荒、养殖水面、集体建设用地( 含农民宅基地) 等。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市

3、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全 体 成 员 集 体 所 有 或 控 制 “三资”的经营管理、委托代理和监督管理。- 2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建立管理机构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所有权,负责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经济业务 及其公益事项办理,村民委员会主任为管理负责人,村经管员负责办理业务工作。组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建立管理机构的,村民小组会议可以授权村民委员会、

4、村民小组组长行使管理权并办理相关业务工作。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三资”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独立开展其经济活动,享有财产管理自主权。第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平调、借贷、挪用、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第八条 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制,将“三资”管理、合同签订、台账和登记簿的变更等业务交给乡镇(区)农村集体“ 三 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简称代理中心 )统一管理。乡镇(区)代理中心按照一定原则、方

5、法和程序开展代理服务,进行统一的人员培训、业务指导、信息统计、监督检查,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其电算化管理,负责其日常工作。第九条 乡镇(区) 政府要依托经营管理站(简称经管站),按照有专业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办公经费、有制度规范、有技术保障等“ 六有” 要求 组建代理中心,与 经管站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依法刻制公章及其办公所需印章,工作人员由经管站人员兼任或外聘财会人员补充。第十条 乡镇(区)代理中心工作人员由经管站人员兼职的,其开支渠道不变;其外聘财会人员的开支、村组所需会计凭证、账簿、账务报表的购置、微机信息网络的维护和乡镇(区)代理中心代理会- 3 -计、代理出

6、纳下村交通费等办公经费可从村办公经费中提取。乡镇(区)代理中心办公经费提取标准执行丹东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凤城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凤政办发 200826 号) 第九条的规定,小村每年不超过 3000 元,大村每年不超过 5000 元。第十一条 乡镇(区)代理中心应当按照乡镇(区)规模,严格实施不相容职责相互分离制度,设立主任、副主任、总会计、代理会计和代理出纳等岗位。其中,设主任 1 名,由经管站站长兼任,负责全面工作;设副主任 1 名,协助主任做好业务工作;设总会计 1 名,负责“三 资 ”合同 审核、财 会稽核工作;代理会 计至少设 1 名,负责“三

7、资”管理和会计核算;设代理出纳 1 名,负责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保管等。第十二条 乡镇(区 )代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总会计、代理会计和代理出纳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编制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流程图,建立健全“三资 ”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实现“三资”管理电算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第十三条 乡镇(区)代理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会计核算、 “三资” 管理、 变更登记、微机录入、信息上传、网络维护等项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监管系统由丹东市、市(县)、乡镇( 区) 三级分级管理、分级使用、分级维护,各负

8、其责。乡镇(区)代理中心统一使用丹东市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监管软件,以村、村民小组为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三资” 台账、登记簿及其档案,调整“ 三资” 信息,实行动态 管理。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应备份存档,要及时上传农村集体“三 资” 信息数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三资” 使用变动 情况,及时到乡镇(区) 代理中心进行台 账或登记簿进行调整,保证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 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本集体成员的村民( 代表) 会议讨论决定的民主议定制度,做好会议记录,写明民主议定书内决定内容,完成签字、划押等程序。下列“三资 ”事项属于村 级重大事项,

9、实 行民主议定制度:(一) 年度财务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二) 村干部报酬和村里自用工作人员补贴标准;(三) 单笔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四) 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五) 资源的承包、租赁、收回、调整等;(六) 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建设;(七)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其使用情况;(八) 资金借贷、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九) 债权和应收款项等核销;(十) 使用“ 三资”抵押或担保;(十一)土地征收征用、 “三资”产权制度改革;(十二)其他事项。组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 管理及其公益事 项办理,由本集体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写明民主议定书的内容并完成签字

10、、划押等,决定及其实施结果应当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采用走访农户逐户签字或划押等方式代替法律规定的“会议讨论 决定” 。此方式形成的 “民主议定”无效。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的一切财务收支实行“四签二审一记账” 审批制度。 “四 签” 即经 手人签字,村经管员签 字,村管理负责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二审” 即乡镇 (区) 代理中心总会计审核,中心主任审批;“一记账 ”即乡镇(区)代理中心代理会计记账。但是,涉及农村集体的国家惠农专项资金、 “三资” 重大事项资金支出,除实行“四 签二审一记账” 审批制度之外,按照民主 议定制度实行复议复审的,还应做到“谁参与, 谁签字”

11、 ,保证决策与实施前后统一,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5 -第十七条 市、各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丹东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丹政办发2013 12 号) 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设立,按照丹东市农村集体“三 资 ”协调监 督制度 的要求开展组织协调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自辖区内农村集体“ 三资” 的管理、监督、 检查、考核、奖惩等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管等日常工作。乡镇(区)经管、林业、国土、水利水产、民政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集体“三资” 的指导、 协调和监管工作。第十八条 市农村经济局负责做好农村集体“三资” 管

12、理有关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贯彻、管理监督制度的业务指导、财会知识培训、管理信息统计和网络监管维护,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乡镇(区) 经营管理站(简称经管站)负责 本辖区内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行政工作,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组织工作人员各项培训和继续教育,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第一节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上级拨入的专项

13、资金,社会捐赠资金, “一事一议” 筹集资金,土地征占补偿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代收代管资金,借贷资金,以及原始积累、有价证券等。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资金收入由乡镇(区)代理中心实行“五 统一” 管理,即 统一收取、统 一管理、统一会计科目、统一核算、统一录入农村集体“三资” 信息监 管系统。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金应当依法、合理、及时地收取,做到应收尽收。现金收取时,应出具符合票据管理制度的收款收据。严禁隐瞒、截留和坐收坐支,严禁无据收款或打白条收款;严禁白- 6 -条抵库或白条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严禁公款私存。第二十二条 乡镇( 区)代理中心应依据会计法、 村集体经济组

14、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以村、村民小组为会计核算主体,分别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总账、银行存款总账、固定资产总账、内部往来明细账、备用金登记薄等,进行分账核算。要严格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不得更改和乱用科目。村经管员要手工登记村现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每月与乡镇(区) 代理中心对账。 组负责人要手工登记本组的现金流水账。2003 年农村税费改革的合并村原则上仍然执行“并村不并账”的有关规定,被合并村可作为一个记账单位独立设账,杜绝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不得归并、平调集体资产,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第二十三条 乡镇( 区)代理中心每月应与村经管员核对资金入账数额,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15、维护农村集体资金安全。第二节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开支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制度。(一) 禁止核销个人的通讯费,不得列支租车费。(二) 取消村级招待费。否则,按照“ 谁批准,谁负责;谁消费,谁支付” 的原 则处理,由批准人或消 费者自行承担。(三) 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的规定。(四) 杜绝村干部换届选举中乱发补助,杜绝节日庆祝、纪念活动中滥发纪念品;杜绝用集体资金搞赞助、搞捐

16、赠。(五) 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旅游。禁止擅自使用公款组织考察;确需组织考察的,须经民主议定。(六) 明确差旅费核销标准。村级差旅费开支参照乡镇(区)财政- 7 -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经民主议定后执行。差旅费报销单由出差人填明出差日期、事由、天数、费用等,粘贴车票等单据。(七) 村在编干部参加市( 县)以上的业务培训和各种会议,应以有关通知为依据报销会务费,通知未提会务费的不得列支。(八) 村干部报酬包括工资补贴( 即定额补贴)、补助(即交通费补助) 、奖金。各村享受村干部报酬的人数、标准、考核办法由乡镇(区)党委、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并列入当年支出或按规定支付。村干部补助是在本乡镇(区)以内公出的交通费补助,其标准可由乡镇(区 )经管站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并经民主议定后执行。村干部奖金实行“ 谁考核, 谁出资,谁兑现”的原则,不得向村集体转嫁。不准举债发放报酬,不准巧立名目滥发补助和奖金。(九) 上级执行公务人员所需经费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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