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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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本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内容有哪些?增值税转型减负对企业的影响?增值税转型对那些行业受惠显著?销售购买方做固定资产类商品的影响?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对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对生产出口企业的影响?对销售旧固定资产的影响?对外商投资进口设备的影响?对纳税申报、会计处理的影响?新抵扣政策下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有哪些空间?今后继续改革的趋势分析等。这些问题,都是即增值税推行以后,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1、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国务院近期确定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球

2、金融危机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基于目前,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已经在迅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各个领域延伸,我国也深受其累,因为我国很大的经济组成成分是靠出口,所以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都在积极地想办法,看如何采取措施,能够迅速地消除这些影响而考虑。在这种环境下,我们也准备要在明年 1 月 1 日把增值税转型推出来,以前我们是生产型增值税,是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而实现这个改革以后企业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我们大概算了一下全国大概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1230 多亿人民币。这项改革可以消除当前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所决定的重复征税的因素,可以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

3、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当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会起到很好的作用。2、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内容是这样的。从明年 1 月 1 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含在我们所说的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同时,以前我们对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外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是要退税的,为了配套这项改革,我们要取消这两项政策,同时增值税改革后一

4、般人增值税降低了,所以我们要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 3%,以前工业的是 6%、商业的是4%,这次统一降低到 3%。另外,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 17%。现在要实行的新的办法和试点办法相比又有了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再采用以前的退税办法,而是采用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的设备和原材料是一样的,按照正常的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所有地区全面推开后取消了行业和地区的限制,以前并非很公平,因为有的行业有、有的行业没有,有的地区有、有的地区没有,而这次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了;三是以前试点办法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税再进行退税,而这次是全部统一抵

5、扣,无论增值税额有没有新增的,这次都直接抵扣了,这样企业在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缴增值税增量的限制。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变化2008 年 12 月 1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三大条例的实施细则,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以下简称新细则)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 38号,以下简称旧细则)相比,在立法角度、纳税义务、征收范围、销售行为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

6、整,新细则是在当前经济不断下滑,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展开的背景下出台的,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和扩大内需,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其特点充分体现准确、简练、统一、规范的原则,较好地衔接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主要变化是: 一、部分条款细节上的补充与修订 新细则根据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修订,将旧细则以来增值税现行的单项相关税收政策补充加入,融为一体。 一是视同销售货物范围的解释更加规范。新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与原规定的“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对比,纳税人的主体用词准确,又如第四款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加“增值税”同样体现政策

7、规定用词的严谨性。 二是销售货物退回规定补入发票管理内容。此款将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销售货物退回的相关规定并入新细则,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三是价外费用以外项目的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价外费用以外项目的范围除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又列入了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

8、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以及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的不在销售额之内计征税款。 四是核定价格明显偏低的时限进行了修订。根据新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调整了旧细则中“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在核实价格的时限上趋于合理化。五是新细则中税收术语解释细节化。 1、新细则第十七条对买价的解释,将原规定中“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的特定税改为了烟叶税,主要是因为特定税已经取消了征收。 2、新细则第十

9、八条对运输费用金额的解释,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在旧细则中并未明确。 3、新细则第十九条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解释,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将增值税四小票并入条例以及细则中。 4、新细则第二十一条对购进货物的解释,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同时,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只明确了一方面,即: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

10、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旧细则规定中要求的另一方面“单位价值在 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在要求。5、新细则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与旧规定不同的是“自然灾害损失”被划出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与免税放弃的变化 按照旧细则要求,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除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外,还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新条例中由于购进固定资产可做抵扣,因此新细则改为了不动产在建工程,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即:不

11、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新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的区别 新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而原规定是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

12、额、营业额合计。其区别在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和“当月全部进项税额”虽有几字之差,但意义却不同。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重申 一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变化。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调整了年应税销售额在 100万元以下的情况,为小规模生产企业纳税人实现转入一般纳税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条件;上述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调整了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下的情况,为小规模流通企业纳税人实现转入一般纳税人提供了更有力的

13、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上的区别主要是:(1)发票种类不同: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或劳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普通发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发票也可以收专用发票,二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账务处理方式不同。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入成本,税款部分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则全额进入成本。即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2)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主要适用 13%或 17%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3)缴税的计算方式不同:

14、小规模按开票额的 3%计算应交税额;一般纳税人按“抵扣制”计算税金,即按销项减进项后的余额交税。(4)申请认定条件不一样:一般纳税人是需要申请的,需提供办公场地,购销合同等,小规模纳税人则不需要另外申请,公司注册后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5)销售额的要求不同:见上。(6)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同: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可以是查账,也可以是带征,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必须是查账征收。二是确定生产企业的经营形式。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批发的,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 50%以上。 三是确认小规模纳税的其他情况。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15、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五、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按照新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1500-3000 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150-200 元。 另外,对于起征点的规定,新细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此条将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执行的权限调整为了省级部门及国家税务局。 六、销售货物收入的确

16、认时限相应微调 一是新细则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并不在要求旧细则规定中“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是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新细则将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划分为两类情况,一种是书面合同,一种是无纸化合同的销售时限确认。 三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特殊情况销售确认明确列示。 四是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同时,又明确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天的当天这确认销售的时限。 七、与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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