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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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桂圣桥律顾字(2010)第 06 号甲方:贵港市甘化港鑫水泥有限公司乙方: 广西桂圣桥律师事务所 2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桂圣桥律顾字(2010)第 06号委托方(甲方):贵港市甘化港鑫水泥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广西桂圣桥律师事务所甲方因工作业务需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履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周志旗、李德谋、袁松柏、黄治英等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管理顾问,并保证有其中的一名能为甲方处理相关管理事务。二、本合同聘请期限为壹年(自二一年元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

2、一年元月二十日止)。合同期满,甲方如需续聘,双方再协商另订合同。三、法律顾问服务和工作范围: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行经营法律风险评估,单项法律事务管理;2、任甲方法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的经营期间的人身权、荣誉权、财产权的法律顾问,随时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3、帮助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4、应甲方邀请,参与有关项目的谈判;35、担任甲方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或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6、协助甲方经济合同及各类权益的动态管理;7、需要顾问律师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四、顾问律师以甲方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或仲裁及其它专项业务时(起草文书、参与谈判等),仍应另行签订合

3、同,并另收费用,但乙方应给予优先、优惠,原则上每件处理的事务不分大小,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按每件每阶段包干,即处理贵港市城区的事务,每件每阶段陆仟元;贵港市城区以外,贵港市三区以内的,每件每阶段壹万元;在贵港市三区以外,广西区内的,每件每阶段壹万陆元;广西区外邻省的,每件每阶段贰万陆元,跨省的每件每阶段叁万陆元。五、乙方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办公地点设在乙方,甲方可随时联系服务项目,乙方应及时处理。一般情况下,甲方单位每月与顾问律师联系一至两次。需要时,乙方可临时指派其他律师代理或增派律师协助。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并指定专人与法律顾问保持联系,项目提请及律师处理事务

4、应由双方会签。无会签视同乙方已正常作业。乙方限时处理甲方的法律事务。六、法律顾问的聘金每年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 元),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否则,乙方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乙方所指派的法律顾问律师为甲方办理事务,其办理事务的4资料费、差旅食宿等费用由甲方支付。七、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如需中途变更或终止时,双方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六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从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广西桂圣桥律师事务所(章)代表人: 代表人:地址: 地址:广西贵港市中山路中段 211号,聚龙城 1#楼,三楼:363#

5、、365#电话: 电话:(0775)4251766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凤凰支行帐号: 帐号:20-456000460034050签订日期:二一年元月二十日5聘请常年管理顾问合同书桂圣桥律顾字(2009)第 6-10 号甲方:广西金燕子农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黄高乙方: 广西桂圣桥律师事务所 6聘请常年管理顾问合同桂圣桥律顾字(2009)第 6-10 号委托方(甲方):广西金燕子农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黄高受托方(乙方):广西桂圣桥律师事务所甲方因工作业务需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管理等方面的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

6、条款,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根据甲方执行董事黄高的实际情况,为了能更好地处理好作为执行董事黄高的管理工作等问题,处理执行董事黄高与其他股东的关系、公司的管理事务等,特聘请乙方的桂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管理顾问。第二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周志旗、李德谋、袁松柏、黄治英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管理顾问,并保证有其中的一名能为甲方处理相关管理事务。第三条:本合同聘请期限为壹年(自二九年九月十八日至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止)。合同期满,甲方如需续聘,双方再协商另订合同。第四条: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一)就甲方在本协议中的第一点事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管理等意见,或者应执行董事黄

7、高的要求,从管理上等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二)草拟、修改、审核执行董事黄高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管理等事务中的重大文件7和规章制度;(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四)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五)参加有关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文件;(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信息;(七)就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相关的建议;(八)协助执行董事黄高及公司的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九)办理执行董事黄高委托办理的其他相关事务。第五条:甲方就上述(二)

8、、 (三)、 (四)、 (五)、 (九)项等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合同,并另收费用,但乙方应给予优先、优惠,原则上按相关标准的伍至陆折收费,但不得低于最低收费标准,即处理贵港市城区的事务,每件每阶段不低于叁仟陆佰元;贵港市城区以外,贵港市三区以内的,每件每阶段不低于陆仟元;在贵港市三区以外,广西区内的,每件每阶段不低于玖仟元;广西区外,国内(境内)的,每件每阶段不低于壹万陆元。第六条:服务方式:有事联系确定,期限:壹年,二九年九月十八日至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止。第七条:管理顾问费用每年为人民币柒万贰仟元(72000 元),从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付清,否则,乙方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第八条:乙方

9、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办公地点设在乙方,甲方可随时联系服务项目,乙方应及时处理。一般情况下,甲方单位每月8与顾问律师联系一至两次。需要时,乙方可临时指派其他律师代理或增派律师协助。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设备、通讯、办公、交通条件等,并指定专人与顾问保持联系,项目提请及律师处理事务应由双方会签。无会签视同乙方已正常作业。乙方限时处理甲方的法律事务。办事资料费、律师差旅食宿等费用由甲方负担。第九条: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委托合同,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收回。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可以补充。本合同一式六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从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广西桂圣桥律师事务所(章)代表人:电话: 电话:0775-4251766签订日期: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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