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集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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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讲 集资犯罪一、概述这部分中银行与证券相交叉。金融监管包括中央有关部门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和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两大方面。因此,与金融监管有关的犯罪至少有两类:一类是市场准入型犯罪;另一类(广义上还包括)经营违法类犯罪。两者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二、有关规范市场准入型犯罪包括:1、192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方法有: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公司、企业或者集资计划非法集资;伪造金融机构印章,假冒金融机构非法集资;利用民间抬会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多层次传销方式非法集资;利用虚假的证券交易非法集资。2、176 条:非法

2、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3、179 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个人或单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4、174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经营违法型犯罪包括:162-1、2(之一后) “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之后, 修六新增“破产欺诈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

3、,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要点一:破产欺诈罪与 162 第一款的“妨害清算罪”的区别:后者是清算时,而破产欺诈发生在清算前。要点二:破产欺诈罪与 162 第二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区别:后者是隐匿销毁会计资料,而不包括隐匿财产、虚构债务和处分财产。总之,破产前的“隐匿财产、虚构债务和处分财产”与“隐匿销毁会计资料”一起,加上破产清算中的“隐匿财产、虚假记载”三者共同形成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系列犯罪链条。此次修订加上修正案一,完善

4、了破产犯罪的刑法规范。补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人曾将非法集资活动归结为四大类十二种形式:2从目前案发情况看,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 、 “社”等

5、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 、 “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三、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一要看对象的“不特定性” ,二要看何谓“存款”与借贷、促销(不是传销)的界限,作为负债,存款必须与放贷相联系。 “存款”不是存放之款。存款的理解一:活期离现实较

6、远。存款的理解二:用于货币资本经营孙大午?存款的理解三:银行对储户的负债该罪名不科学。集资骗局作为诈骗罪的特别法,集资诈骗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诈骗,其不典型性在于被害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在集资诈骗罪中,也有一些不典型的形式,涉及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以及普通诈骗罪的界限区分问题。民间标会案例:被告人魏顺团先后参加徐安巧等 13 人为会首的民间标会期间,为缴纳会款,采取“以会养会”的方式,用不断标取的会款来缴纳标会的应缴会款。倒会后,经清算和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魏顺团共欠 13 位会首标会款 442002 元人民币,共支付给 13位会首标会款的利息人民币 56649 元。问题:参加民

7、间标会后采用“以会养会”的方式占有会款本金的,是合同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传销型集资案例:被告人陈励等人吸引公众参加其策划的所谓“滚动式销售”活动:将所谓的产品折合成点,对公众宣传花 360 元从公司购买一个点,每个点过半个月可分红50 元,然后以半个月为单位可以依次领到 100 元、150 元、200 元的红利,分红以两个月为周期,到期后再送 2 个点,以此类推,递增分红。共骗取 125 名群众的集资款人民币349 万余元后,被告人在该公司张贴了暂停一切业务的通知后携款潜逃。3问题:采用“滚动式销售”的方法销售虚构的货物以获取参与者资金的,是非法传销形式的非法经营罪还是集资诈骗罪?虚拟券商案

8、例:被告人张涛等人的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证券代理业务,却私自安装卫星接收系统等设备接收股市交易行情,招揽客户到该公司炒股,收取每位客户不少于 1 万元的保证金,让客户根据电脑显示的沪、深两地股票行情下单买卖,而客户的股票交易并未进入沪、深股市。该公司通过收取客户保证金、手续费、 “交易税” 、管理费、融资利息及客户的亏损数额减去盈利数额的差额部分等方式,使 39 人共损失 81 万元。问题:私自设点代理客户从事虚拟证券交易的,是聚众赌博行为、非法经营罪还是诈骗罪?兰州“集资 诈骗案”1998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甘肃永盛商贸有限公司原定法人代表徐继兰伙同徐继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秘密设立模拟股票交易上线机房,以提供电脑、融资等为诱饵,诱骗 150 多名被害人在该公司进行所谓“股票交易” 。并以收取手续费、融资利息及强行平仓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人民币 704 万元,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继兰、徐继峰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徐继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徐继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问题:集资诈骗还是普通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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