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换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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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换货管理制度退换货管理规定为了维护保意电器的企业形象和声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规范管理,做好商品退换货工作,正确处理顾客投诉,特做出如下管理规定:第一条 商品退换货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二条 商品退换货是商品销售的继续,我们必须坚持购物自愿、退货自由的原则,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第三条 因商品质量原因或未开箱商品顾客喜好发生变化要求退换货的,应本着“三倾斜”原则,即:制度向顾客倾斜、意识向顾客倾斜、利益向顾客倾斜;可换可不换的,根据顾客要求以换为主,可换可退的或可退可不退的,要尽量争取为顾客办

2、理退货。第四条 在规定的退换范围内,以及在商品质量“三包”期内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对与生产企业规定有冲突的,要依据三包法规定或我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为顾客办理退换手续。第五条 退货时,如顾客曾领取了礼券、赠券、礼品等,则应先退还礼券、赠券和礼品,后,再按消费者实际付款金额退款。 第六条 对于不属于质量问题,只是由于消费者需求变化而提出退换但商品已经开箱未使用,且提出时间在规定退换时间范围内,只要商品包装、附件齐全,商品外观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应以满足顾客要求为主,予以办理退换。第七条 我公司规定售出商品 8 天内顾客可无理由退货,18 天内无理由换货(已安装商品及已激活或安装操作系统的数码商品除外)

3、 。第八条 顾客无购买发票或无法证实为我公司购买商品的,不予退换货。第九条 因消费者使用、洗涤、保养不当而导致出现的问题的商品,不予退换货。第十条 同一品牌规格的商品,如本商场价格销售当日高于其它同城其他商场而被消费者投诉的,应同意换货、退货或返还顾客的商品差价款。第十一条 因物价标签误导消费,引起消费者投诉的,应予以退换货,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因营业员有意或无意地误导消费者而引起的商品退换货,经查实后应予以办理退换。第十三条 对服务中心已确认投诉商品为质量问题的,但销售柜组不予配合为顾客办理退换货手续的客服中心有权强制执行,先行退货。第十四条 如经鉴定确有质量问题存在,符合退换货要求,但生产厂商尚未出具鉴定报告的,我公司应先行为顾客办理退换手续。 第十五条 在退换货过程中,由于有关人员服务态度不当,而导致工作人员被顾客投诉的,将按公司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在办理商品退换货过程中,对于能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为了公司的利益和形象而忍辱负重的人员,按公司规定将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七条 本规定客服中心为解决退换货问题的最终决定部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必须做到无条件地遵照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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