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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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与【】关于【】有限公司之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第 1 页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本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 )于 2012 年【】月【】日由下列各方在【】订立:(1) 【】有限公司(融资方,以下简称“甲方” ) ,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 ,住所为【】 ;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公司【】的股权。(2) 【】 (投资方,以下简称“乙方” ) ,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 ,住所为【】 。(3) 【】有限公司(被投资方,以下简称“【】 ”或 “目标公司”) ,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2、任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 ,住所为【】 ;于本协议签署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股东为甲方和【】。鉴于: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拟根据本协议的安排通过可转股债权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乙方为投资方,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可转股债权增资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为保障本次交易顺利实施,经各方友好协商,根据有关中国法律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各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权利义务。第一条 定义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内有下列含义:第 2 页 目标公司、公司或公司指 【】有限公司投资方、乙方 指 【】有限公司原股东、甲方 指 【】 、 【】控股股东 指 【】债转股

3、 指 乙方行使转股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各方、协议各方 指 目标公司、投资方、原股东投资额、增资价款 指 指投资方此轮投入目标公司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协议生效日 指 指本协议正式生效的起始时间,以协议正式签定日为准交割 指投资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全部债权转为股权,将投资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的行为交割日 指投资方按本协议第三款约定将全部投资价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的当日。登记日 指 债转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关联方 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控制”指就某一法人而言,指一人(或一致行动的多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包括:(i

4、) 该法人 50%以上有表决权的资本,该表决权通常可在该法人的股东会上行使;(ii) 该法人的董事会会议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上 50%以上的表决权;或(iii)该法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大多数成员的任免;且“受控制”应作相应解释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法律 指就任何人士而言,指适用于该人士的中国政府、监管部门、法院或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或部门规章、指令、通知、条约、判决、裁定、命令或解释。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局 指 【】工商行

5、政管理局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除非另有特指,本报告涉及的金额均指人民币第 3 页 元 指 人民币元工作日 指 除周六、周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个日期资 产 处 置 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第二条 本次投资2.1 为促进目标公司发展,同时保障乙方的投资安全,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作为可转股债权投资人对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_万元。2.2 本轮投资的具体方案如下:2.2.1 乙方以现金形式向目标公司分_次投入_万元;2.2.2 乙方有权自本合同签订日起_年内,将全

6、部所投资金额由债权置换为目标公司股权,乙方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前行使置换权;2.2.3 乙方无论行使或放弃置换权均有权获得债权期的利息回报,按投资额的 _%支付年息,在每年的_月_日结算支付,并在置换时全部结清。2.3 乙方同意,于签署日起_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分_次将上述款项支付到目标公司帐户。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行使的方式、价格、数量3.1 方式3.1.1 债转股行使方式采用目标公司定向增资方式,乙方以全部投资款认购目标公司全部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行使;3.1.2 原股东一致同意放弃优先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第 4 页 3.2 增资价格与增资价款3.2.1 增资价格乙方认购增资

7、股份的每股价格取决于目标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建立在截至【】年【】月【】日【】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审计的每股净利润数额之上,根据_倍的市盈率计算得出。3.2.2 增资价款及数量按照前述增资价格,乙方根据其全部投资额人民币_万元确定乙方认购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份数(总投资额/增资每股价格) ,从而确定目标公司最终增资数量。乙方全部投资额人民币_万元,其中:_万元作为目标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每股对应人民币 1 元) ,其余_万元计入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第四条 债权转股权行使的其他相关约定4.1 利润分配各方一致同意,自交割日起,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累计未分配利润由增资完成后的所有在册股

8、东按各自的股权(或股份)比例共同享有。4.2 反稀释条款在交割日后,在同样的条件下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增资享有优先认购权,以维持其在新一轮增资或发行之前的股权比例;该等优先认购权的行使,需以股东提交书面认购意向书为必要条件。第五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5.1 目标公司及控股股东的陈述和保证5.1.1 目标公司是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合法资质;5.1.2 迄今为止,目标公司开展的业务行为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中第 5 页 国法律及其章程的规定;5.1.3 目标公司持有其现有资产及开展现行业务所需的全部执照、批文和许可,目标公司所有权/存续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盈利、业务前景、声誉或主营业务未出现

9、重大不利变化或涉及潜在重大不利变化的任何情况;5.1.4 目标公司不改变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亦不终止目前进行的主营业务活动;5.1.5 目标公司应将其知晓的并且可能对公司业务的特点和性质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的任何公告或其它信息通知乙方;5.1.6 向乙方所出示、提供、移交的有关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等全部财务资料及数据均为合法、真实、有效;5.1.7 目标公司不存在重大隐性债权债务纠纷;5.1.8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授权和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5.2 不违反法律或无利益冲

10、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目标公司的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将不违反对目标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任何利益冲突;5.3 充分披露5.3.1 就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合理所知,不存在任何与目标公司资产或业务有关的可能对目标资产或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且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未向投资方披露的任何事实;5.3.2 就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合理所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根据本协议所进行的交易而向乙方第 6 页 提供的任何陈述、保证或说明,均不存在任何对重大事实的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隐瞒;5.3.3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上述陈述与

11、保证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5.4 目标公司和/或控股股东个别及共同地向投资方做出如下承诺:5.4.1 本协议签署后,目标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改善财务、会计及信息披露体系,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成本核算、绩效考核等管理水平,并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予以规范;交割日前,如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或者未经投资方同意的关联交易,且该等情形未向投资方披露的,控股股东同时承诺,若届时目标公司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导致任何损失,则控股股东将补偿投资方因此所遭受之损失;5.4.2 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承诺,目标公司与第三方的协议、合同均已或将能得到合法、完整的履行,如果由于债转股前目标公司的任何已发生的行为而需要向任何

12、第三方承担重大赔偿责任,且该等情形未向乙方披露的,则该等责任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承担;5.4.3 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债转股完成后发现本协议签署之前目标公司已存在任何违规经营而使目标公司可能遭致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应由控股股东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赔偿责任或缴纳罚金;5.4.4 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承诺,债转股完成后,如目标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为其聘用的员工补缴任何在债转股完成日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该等补缴义务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承担。5.5 控股股东向投资方同意、保证和承诺

13、: 控股股东向投资方同意、保证和承诺:其本身及其任何关联方均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竞争性合作。就此而言, “竞争性合作” 指作为委托人、代理人、股东、合资合营方、第 7 页 被许可方、许可方或以其他身份与任何其他第三方一起从事任何与公司目前开展的或将来规划的业务相竞争的活动或在任何该等相竞争的活动中拥有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并且确定相关的高管人员后共同协商确定具体人员的范围)的应与公司签订雇佣协议和竞业避止协议,并保证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行业。 第六条 生效和终止6.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6.2 本协议于下列

14、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6.2.1 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6.2.2 本次投资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各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6.2.3 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第五条的陈述和保证)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6.3 各方同意:6.3.1 如果本协议根据以上第 6.2.1 项、第 6.2.2 项的规定终止,各方均无需向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各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各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署一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任何一方恢复至签署日的状

15、态。6.3.2 如果本协议根据第 6.2.3 项的规定而终止,各方除应履行以上第6.3.1 项所述的义务外,违约方还应当就其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做出足额补偿。第 8 页 第七条 保密7.1 本次投资过程中,各方所获悉的其他方的资料,如该等资料尚未公开发表,则应视为机密资料,并负有永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公众或第三方公告(法律规定或任何法定监管机关所要求做出的声明或披露的情况不受此限) 。第八条 不可抗力8.1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另一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声明该事件为不可抗力。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力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努力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2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各方应进行磋商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或者终止履行。不可抗力消除后,如本协议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各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消除的通知,而各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8.3 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本协议终止,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为前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终止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本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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