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汽车保险销售合作分协议(最终版)-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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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奔驰汽车保险销售合作分协议甲方:西安之星 汽车有限公司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 分公司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保监会” )的行政指导下,本着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就奔驰品牌车辆保险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内容、地域及时间1、甲、乙双方将密切合作共同策划营销活动,自合作时间起,制定基于甲方渠道客户,以客户关怀为出发点的客户服务营销规划,促进双方产品的销售,共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以提高客户认知度、满意度。2、乙方为甲方提供专属甲方渠道的奔驰品牌车辆保险产品(以下称“车险

2、产品” )及售后服务工作,经双方协商认定后,由双方共同合作关于营销车险产品及售后服务之相关事宜。3、所有的优惠政策只有通过此协议与乙方合作才能享受。4、 “奔驰品牌车辆”是指甲方销售的奔驰品牌车辆。5、 “投保车辆”是指通过甲方在乙方直接投保的奔驰品牌车辆。6、 “投保客户”是指通过甲方在乙方直接投保的奔驰品牌车辆车主。7、 “合作地域”指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8、 “合作时间”指定为本协议有效期。第二条 推进体制的整备1、甲方设立保险业务部门或项目协调联络负责人与乙方的车行渠道业务部门对接。2、甲方在销售奔驰品牌车辆和进行客户保险续保提醒时,向客户推荐乙方的车险产品

3、。3、乙方应全力支持甲方,以使其顺利开展车险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4、通过甲方在乙方投保的新车及续保客户,乙方不得通过电销等其他渠道主动联系客户进行续保。否则该类乙方自行联系的续保仍将视为通过甲方在乙方进行的续保。在客户保险到期之前,乙方应及时按本协议第三条 3 的规定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与客户联系续保。5、乙方设计从承保、理赔(含查勘、定损) 、续保管理等各个环节服务满意度的跟踪工具,并通过呼叫中心 95518 主动呼出,跟踪双方共同客户的客户满意2度,并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建立的客户信息库共同服务于客户。6、甲方和乙方共同监督协议落实情况,并每月进行数据统计。7、甲方应按照金融机构客

4、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收集和保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保单及台账,并在本协议第三条 1(6)规定的时间内将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及交易记录转交乙方。第三条 车险产品的销售1、签订代理店协议及正常业务操作(1)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取得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甲方在取得该资格后,应及时与乙方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2)乙方同意在与甲方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后,在甲方店内安装保险出单系统,出单使用的电脑及打印设备由乙方提供。如特许经销商条件许可,乙方可以安排派驻人员(以下称“乙方渠道人员” )出单。(3)保险销售代理手续费原则上采用统一比例,交强险为 4%,商业车险为15

5、%。如各地保监局另有规定的,依照当地监管部门许可的最高比例执行。乙方应根据协商并在兼业代理合同中确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向特许经销商支付代理手续费。(4)甲方应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向客户介绍根据双方认定的车险产品。新保保费折扣标准依照当地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许可的最低折扣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参见附件) 。(5)对于前一年未出险的商业车险投保客户,续保的保费折扣标准依照当地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许可的最低折扣执行,具体保费计算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费率方案为准。(6)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手续费比例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原则上,乙方应于次月 10 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代理费(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保证 10个工作日内

6、完成结算工作) 。2、销售推进体制的整备(1)甲方应为乙方开设专属的销售渠道,由乙方渠道人员提供专业保险销售服务及保险咨询。(2)乙方渠道人员应定期对甲方进行车辆保险的销售培训。作为销售培训的一部分,乙方同意制作并向甲方提供保险销售手册、保险管理办法等资料。(3)双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保险推广宣传工具,其具体内容在得到甲乙双方事前确认并同意后,由乙方提供给甲方。3、信息提供乙方同意每月向甲方提供保险销售数据和客户理赔记录并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供可续保客户清单。 第四条 投保车辆售后服务基准1、修理费基准的实施、贯彻(1)乙方认可奔驰中国的奔驰汽车正品零配件全国统一指导价、奔驰中国的标准作

7、业时间及各地被奔驰中国认定的标准工时单价。(2)甲方在投保客户事故定损时,维修工时的价格按奔驰中国认定的标准3工时单价七折执行。更换零配件的折扣分三类:乘用车总成件按奔驰中国的奔驰汽车正品零配件销售价格八五折执行, “精灵” (SMART)的零配件按八折执行,其余零配件按七折执行。如奔驰中国调整了零配件或者工时费价格,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3)甲方在事故修理中一律使用奔驰中国正品零配件。甲方对留厂维修应确保维修质量。2、售后服务体制的整备(1)乙方承诺向投保客户通过 95518 客服电话提供 24 小时事故受理专门服务。乙方将在事故受理后,应尽快派遣定损查勘人员前往修理工厂或事故现场。(2)乙

8、方在甲方营业场所开设查勘救援服务中心,完成查勘定损过程,提供投保客户承保、理赔一站式服务。(3)甲方应积极向客户告知,要求客户在出险后第一时间拨打乙方 95518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报案。乙方承诺,在受理投保客户出险报案后 100%推荐由甲方承接修理(包括在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仍须保证对于在本协议履行期内投保于乙方的甲方客户,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其出险时 100%应推荐由甲方承接修理) ,如遇不愿或无法回厂维修的客户,乙方同时承诺在得知这一情形后立即以短信方式告知甲方投保车辆的去向和不愿或无法回厂维修的理由,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索取相当于该客户在其他厂修理所支付修理费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的权利。(4)乙

9、方为甲方客户在甲方所在地区发生的例如车辆抛锚,紧急加水,拖车牵引,更换轮胎,接电等情况,提供 365 天 24 小时免费的道路救援服务(但不承担罚款),道路救援服务须由乙方统一安排。甲方客户若在 300 公里内的异地出险并要求回甲方处维修车辆的,乙方承担甲方客户保险责任内事故出险车辆拖回特许经销商所在地的拖车费用。(5)乙方将甲方列为重点推荐对象,对通过乙方其他渠道投保的车辆及三者车辆,乙方在接到客户出险报案后,以尊重客户意见为前提,通过 95518 客服电话及定损人员积极向客户推荐甲方。(6)在符合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将为投保客户在事故维修上提供如下服务:a、在甲、乙方双方就维修项目

10、及金额确认且投保客户已投保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的情况下,投保客户无需承担自身车辆的维修费或差额;b、在投保客户未投保相应险种不计免赔的情况下,免赔率及免赔额按客户投保时的要求确定;c、部分附加险的绝对免赔率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约定执行,投保客户需承担相应差额;d、乙方为所有投保客户提供全国通赔服务以及统一标准的理赔服务。(具体内容以乙方与投保客户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准。 )(7)接报案后,如乙方认为确需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查勘人员须在 15 分钟内电话联系客户,并在 1 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查勘。(8)乙方承诺在甲方对投保车辆进行事故维修时,在事故车拆解、损失项

11、目确认且双方就维修方案达成一致之时起,按照以下约定时限完成定损工作(水淹等特殊车损案件除外) ; 4每案件损失金额 定损时限30,000 元(含)以下 1 个工作日30,000-100,000 元(含) 2 个工作日100,000 元以上 3 个工作日(9)根据投保客户理赔委托授权,乙方直接向甲方支付车辆理赔保险金,甲方取得乙方付款承诺后方可将维修完毕的投保车辆交还投保客户。乙方承诺在保险责任明确、收到投保客户提供的有效理赔单证齐全、赔偿项目及金额达成一致后,按照下列时限完成:每案件理赔金额 理赔支付时限10,000 元(含)以下 1 个工作日10,000-30,000 元(含) 3 个工作日

12、30,000-100,000 元(含) 5 个工作日100,000 元以上 10 个工作日(10)不能一次定损的车辆或需多次定损的保险事故车辆经乙方认定后,甲方按维修标准进行修复,所发生的合理的维修费用由乙方予以追加。追加定损时限按本协议第四条 2(8)的规定执行。(11)乙方与甲方未达成一致的案件,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3、保险金支付数据的提供乙方同意每月定时向甲方提供通过甲方直接投保的车险产品赔款数据(赔款件数、赔付金额、赔付日期等)相关讯息。 4、不正当行为的处理若乙方发现投保车辆在甲方修理中存在不正当索赔或故意的不正当行为时,甲方应对该行为进行纠正指导,并凭真实证据协助乙方对上述行为造成

13、的乙方损失进行追偿。5、修理品质的重视当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甲方应根据奔驰中国标准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优质的修理服务并对该服务提供品质保证。乙方尊重并接受甲方根据奔驰中国标准执行的修理品质及服务质量。第五条 一般条款1、保密约定(1)除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市地规则的要求披露外,甲乙双方承诺当一方未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泄露由对方提供为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信息。(2)前项规定之保密义务至本协议书终止后仍然有效。但,经书面证明属以下各项情况时,甲乙双方无须承担前项规定保密义务。a、 信息公开时一方已拥有的信息b、 信息公开时已周知的信息5c、 信息公开后,非因

14、自身原因已周知的信息d、 信息公开后,因第三方未尽保密义务而合法获得的信息(3)若无其他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在一方要求归还其提供的包含秘密信息的资料(无论书面资料、磁盘、磁带等各种形式)时,另一方应立即将其归还给资料提供当事人。2、不可抗力(1)本协议书规定之不可抗力为:无法预见、无法回避、无法克服且其他本协议书当事人(指甲乙双方,下同)无法控制的状况(2)本协议书当事人,因前项规定之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本协议书规定之义务时,不追究其在该不可抗力状态持续期间的责任。(3) 本协议书有效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状况,本协议书当事人应另定协议,讨论合理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恶劣影响降到最低。3、适用

15、法律及纠纷解决办法(1)本协议书之有效性、释义、实施以及执行可能性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准进行解释。(2) 甲乙双方应友好地协商解决因本协议书的释义、适用或实施而发生的所有纠纷。(3)若前项纠纷未能友好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禁止转让甲乙双方的任意一方,若未获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书权利义务以及本协议书地位转让、转移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进行任何处分或担保。5、分离独立性本协议书中的任意一项条款若被法院或其他正当权利机关认定为违法、不能履行或无效的情况下,仅视该条规定无效。该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仍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应根据协议立即将该无效规定

16、更改为有效规定。6、本协议书的生效及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2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双方均未就续约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任何异议的,则本协议效力每年自动延续。但如果利星行之星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奔驰汽车保险销售合作框架协议终止或修改,本协议应随之终止或作出相应修改。(2)如果本协议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阻止,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3)如果本协议的履行受阻于中国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4)在本协议的履行中任何一方存在拒绝按照本协议原则和精神开展合作、严重违反本协议内容损害另一方在合作中的利益、违法违规经营及其他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时,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若对方在收到书面6通知一个月内未有作出相应的回复或提出意见,本协议可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一个月后终止。(5)本协议与中国保监会或各地保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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