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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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书编号:11MITCCC11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财政部 103 号文件),就甲方“长春市 财政局关于长春市卫生系统利用奥地利政府贷款购置医疗设备项目”的国际招 标和采购工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总则1.1 甲方经项目借款人吉林省财政财政厅授权,在此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和采购商务事宜,乙方代理甲方进行招标,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采购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及商业防线和收益,长春市卫生局牵头组织打捆的长春市中心医院、

2、长春市儿童医院、 长 春市传染病医院和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本项目所采购设备的最终使用单位。1.2 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商务工作符合中国法律、国际 条约和惯例。乙方 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协议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但乙方不承担外商不履行采购合同项下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发生外商不履行进口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将有义务和责任协同甲方就不履行进口合同项下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1.3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财政部、 发改委、商 务 部和贷款国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1.4 乙方应在执行采购合同中以其专业知识和商务经验做好商务

3、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与专业技术会同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商务工作,且需遵守采购合同的规定和有关商业惯例。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确保采 购合同的 顺利执行。1.5 甲乙双方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采购符合贷款协议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 【2008】176 号文件,乙方可随时赴项目现场查验货物,届时甲方应给予全力支持。第二条 项目名称和采购金额项目名称:长春市财政局关于长春市卫生系统利用奥地利政府贷款购置医疗2设备拟采购金额:600 万欧元第三条 甲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3.1 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可研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以及相

4、关批复和贷款国对招标、采购工作的规定、要求,以便乙方在开展招标和采购工作中参阅或作为工作指引。3.2 尽早登陆“ 中国国际招 标网()”以“ 买方单位”名义注册,以便乙方能尽快在网站为项目建档,开展相 应 的工作。3.3 落实确定具体的采购内容清单、有关采购要求和技术参数,编写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提供中、英文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部分,以便乙方编写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3.4 对乙方汇总的招标文件(含商务、技术部分和图纸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汇总的招 标文件中的内容及条件负责。3.5 负责澄清、答复和处理项目进行过程中和招标文件里有关技术规范部分的问题和事宜。3.6 参

5、加开标和评标,主持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3.7 参与采购合同谈判,负责合同的技术谈判, 拟定并签字确认合同中涉及技术部分的章节和附件,并以 “最终用户”名义签署采购合同。3.8 合同经贷款国主管部门批准后,负责与转贷银行完成相关文件的签署工作。3.9 派遣合同项下出国小组时,负责办理甲方人员的护照及出国审批文件,并及时送交乙方(如由乙方带队)办理签证并负担其费用。3.10 处理和解决采购合同执行中涉及的技术问题。3.11 办理其他应由甲方负责的事宜。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4.1 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时间协调、完成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 务部、贷款国主管部门、国家外管局、各地海关等等有关

6、方面的工作,使项目运行尽可能快捷、高效。34.2 负责根据国家法规在“中国国际招标网” 上为本 项目建档并在网上完成规定的所有程序,主要包括想财政部、商 务部等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 变更通知及评标结 果。4.3 经甲方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供甲方审核,并根据甲方提供的招标文件技术规范部分,汇总 成完整的招标文件。4.4 组织由“中国国 际招标 网” 抽取的专家对招标文件 进行审核,将招标文件报送商务部审核,并根据专 家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4.5 发布招标公告前,向甲方报送招标文件,并由甲方审核并书面确认。4.6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刊登招标

7、公告,印刷和发售招标文件。4.7 负责答复投标商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提出的疑问,协调并转送投标商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提出的疑问。4.8 会同甲方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和主持开标,网上报送开标记录。4.9 负责会同甲方和在“ 中国国 际招标网” 抽取的专 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法规和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如评委会认为必要,负责邀请投标商对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的模糊内容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作进一步的澄清。4.10 负责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评审、澄清和答疑。4.11 承担开标、评标期间的会议室租用费、外聘 评标专家费、 评标期间用餐等费用。4.12 评委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根据评委会的决议,按

8、照商务部规定的格式编写评标报告(中文),并 负责报送商务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将评标结果在网上报送公示。4.13 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4.14评标报告获得批准后,负责邀请中标商与甲乙双方洽谈采购合同,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草拟采购合同文件,主要负责商务谈判并协助甲方进行技术谈判,以 买方的名义与甲方共同签订采购合同。4.15 负责向财政部、贷款国等国内外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草签的采购合同。4.16 采购合同生效后,向转贷款银行报送采购合同,负责开展有关的商务工4作,即办理合同项下的开立信用证(如需要)、 审核议付单据,并送 经长春市财政局和吉林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审核确认后办理对外

9、合同的支付手续,通知有关银行对外付款,并向甲方转交有关单据。4.17 根据进口合同的价格条款, (如需要), 办理进口货物的保险,运 输,船只确认,催交 货和运输索赔等事宜。4.18 负责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海关报关,清关、商检和提货手续等事宜,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在甲方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前提下,负责办理机电产品登记证和海关免税证邓相关手续。4.19 负责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招标采购的进展情况。4.20 如需要,负责办理合同项下乙方带队出国小组(考察、培训、 验货等)的签证事宜及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事宜。第五条 收费种类和金额5.1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甲方按照下述种类和费率向乙方

10、支付相应的费用:5.1.1 代理报酬:合同金 额在 500 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支付 1%手续费;合同金额超过 500 万美元的,其 500 万美元以内部分支付 1%手续费,超过部分按 0.5%支付手续费;5.1.2 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按合同金额的 0.5%向甲方收取。5.2 上述 5.1 条费用总金额的支付方式如下:甲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支付 20%首款,采购合同设备第一次装船后对外付款后 15 天内支付 75%进度款采购合同支付完毕后 15 天内支付 5%尾款。5.3 乙方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海关、清关、商检和提货和手续费等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在费用 发生后凭相关发票结算,甲

11、方应在收到上述发票后 5日内向乙方支付。5.4 汇率按照乙方每次向甲方提交费用结算单前三个日历日中国有农行的外汇牌价中间的平均折算成相应的人民币。5.5 如果甲方延迟支付或拒付应缴税款和代理手续费,乙方有权向其追收欠款。在甲方经乙方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仍不支付欠款前提下,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由此给 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5.6 合同货物到 货及安装、调试及运行中,如发现品质、性能、数量与合同不5符,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委托乙方提出对外索赔。索赔过程中,甲方 应及时将商检报告等有关材料送交乙方、并派相关人员会同乙方进行对外索赔。5.7 在 执行采 购合同中,如与咨询

12、商、供货商、承包商发生纠纷而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事项,需通 过仲裁或法院诉讼寻求解决时,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涉外仲裁或涉外诉讼的联系工作。因上述索赔,仲裁和/ 或诉讼而需要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先期汇入乙方的账户。5.8 在执行甲方与中标单位采购合同中,由索赔或仲裁裁决,法院判决所产生的权益或义务均有甲方享有或承担。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诉诸人民法院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及时通报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即使磋商解决方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由 负责方承担。

13、第八条 本协议项下重要事宜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须经双方授 权代表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九条 本协议 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法人代表公章后生效,至采购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满后 30 天或者本协议生效后 3 年终止,以先到的时间为准。本 协议 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双方依照协议的规定对仍然持续性的义务如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条款的继续遵守和责任履行。第十条 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

14、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下甲 方:长春市财政局法定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 2688 号6邮 编:130012电 话:0431-89865597、传 真:0431-89865598联 系 人:张 杰、 郑虹芬乙 方: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5 号五矿大厦 D 座电 话:010-68494322、8821705传 真:010-68494524联 系 人:肖 健、 曾 增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首体支行户 名: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0200 0537 0902 2105 773银行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丙 143 号银行邮编:100044甲方:长春市财政局 乙方: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局长: 授权代表:(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协议签订时间:201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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