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鸿基花苑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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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鸿基花苑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协议双方当事人甲方: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_丙方:温州市鸿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物业名称:温州市鸿基花苑多层、高层住宅;地 址:温州市鸿基花苑会所;乙方所购房屋为:(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坐落在 幢 室,建筑面积平方米,购房合同编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本协议。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

2、,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审定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三)监督检查丙方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四)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应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向丙方移交配套公共建筑、共用设备、设施; (五)按有关规定承担本物业建设工程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及时进行维修;(六)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全套竣工图纸和设备资料等;(七)协助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开展文娱活动;(八)其它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有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二)监

3、督甲方履行在保修内对物业的维修责任和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或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服从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四)依据本协议或政府有关规定向丙方交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五)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通知丙方,并自觉遵守政府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法规;(六)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丙方,并经丙方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七)转让或出租房屋时,应将本协议作为

4、房屋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报告丙方;(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造成本物业的损失、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九)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十)其它:。第四条丙方的权利义务(一)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拟定本物业的管理方案,并将制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书面告知乙方;(二)为乙方提供入住服务和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特约有偿服务,建立健

5、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三)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四)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协议向甲方、乙方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五)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若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时,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可报请装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六)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七)可以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服务,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八)从物业管理角度向甲方提出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九)与甲方办理物业接管验收和移

6、交手续,协助乙方督促甲方处理好工程遗留的问题;(十)其它:。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二)小区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三)房屋共用部位、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四)绿化的养护和管理;(五)配合公安部门维护辖区内公共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六)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管理;(七)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本物业装修管理;(八)服务质量以丙方提供并经甲方审定的物业管理方案或投标书为依据;(九)保管工程资料和业主入住档案。第六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一)物业移交给丙方管理前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物业移交给丙方管理后,甲方未出售和已出售未

7、移交给乙方的物业空置房,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按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的 70按季向丙方交纳;(二)甲方已将物业出售给乙方,并与之办理物业移交手续的,其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由乙方承担,收费标准由乙方按温州物价办2003002 号文件规定每平方 1.5 元,向丙方交纳,以后空置房按规定的比例 70缴交;(三)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上报物价部门审核,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四)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承担乙方的人身安全与财产保管责任。第七条其 他 费 用(一)车辆泊位费和车辆保管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二)如有中央空调使用费按实际费用向使用户摊收;没有中央空调使用费就不收

8、。(三)公共设备设施(如电梯等)、共用部位的用水、用电(如公共照明 等)费用按实际(含亏空分摊部分)结算,由丙方向乙方分摊收取并代缴;(四)受供水、供电部门委托,由丙方向乙方代收代付水,电费用的,由丙方按实际发生额向乙方收取,水、电耗空部分按户向乙方分摊收取;(五)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水电费周转金,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非住宅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六)代办服务费按代办内容由乙、丙双方协商确定。第八条物业维修责任和费用(一)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已将物业保修期内的保修金移交给丙方的,保修期内的物业维修责任和费用由该丙方承担;(二)保修期内的物业维修,不得使

9、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三)丙方应建立健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四)乙方将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委托给丙方维修的,丙方应当接受,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五)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丙方负责,费用由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列支。第九条 甲方利用物业设置广告(或出租)的收益,在物业投入使用后,其广告收益应全部移交给丙方;乙方若需利用物业设置广告,须与丙方签订广告设置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广告设置费;第十条违约责任(一)丙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甲方、乙方违反本协议

10、,使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甲方、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并给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甲方、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 1的滞纳金。第十一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叁方可协商解决或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第十四条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页,一式叁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甲方单位签章:代表人签章:乙方:区 幢 室 代表人签章:丙方单位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物业使用守则本物业有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温州市鸿伟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对本物业进行前期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 48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如下物业使用守则,由入住本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遵守: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规及规章制度,配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遵守本物

12、业的公共秩序,不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爱护本物业的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共创良好有序的居住环境。二、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作为房屋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房屋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天内,当事人应当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四、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申领“装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装修管理规定。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外貌和用途。六、不得对房屋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及共同部位违章开凿和拆除。七、不得堆放危及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发出超标噪音。八、不得侵占公共场地、房屋的共同部位和损坏公共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九、保持天井、庭园、平台、屋顶、道路、公共场地的完整、统一。十、爱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十一、按规定有序停放车辆。十二、不乱设摊点和集贸市场。十三、垃圾、杂物送到指定位置堆放。十四、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洁、美观、不乱张贴、乱涂写、乱刻划。十五、按照规划设计功能正确使用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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