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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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XXX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 XXX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运转,促进 XXX 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从我矿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 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矿内所有机电设备及员工。第二章 设备管理机构职责第一条:机电部作为矿设备主管部门,对全矿的机电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催货、入库验收、编号、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设计及选型工作。其具体职责

2、是: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2、负责全矿设备(包括租赁设备)计划、大修计划编制及管理工作。3、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4、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5、负责全矿设备内部调拨工作。6、参与新设备的到货验收工作。7、负责设备修理的组织验收工作。8、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组织及落实工作。9、负责全矿配件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上报工作。210、负责全矿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工作。11、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设备的安全、经济合理运行。12、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对设备正确使用、操作、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确保其保持完好和高效使用。第二条:机电部对全矿机电设备实

3、行帐、卡、图、牌板管理、编号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做到帐、卡、物、图、牌板五对照。机电部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大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帐、卡、图、牌板。第三条:机电部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清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第四条:机电部对每起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要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第三章 设备 出库(领用)、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由机电部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的机电设备,调动矿内各单位的设备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阻止调拨,不听从机电部调拨的,对责任人处以 100 元/次的罚款。第二条:各单位要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的

4、设备管理员,领取设备时,必须由队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部办理设备领用手续。原则上必须先办理手续,后出库(抢险、救灾除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第三条: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设备一经出库,出现的问题经机电部鉴定是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造成的,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负责,否则由领用单位负责。第四条:对正在运行的设备或需拆除的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电部组织原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设备,之后双方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必须在两天内办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处 50 元/天的罚款。对移交期3间检查出的问题由原使用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

5、逾期没有处理完,对原使用单位罚款 300 元,并按问题大小作价由接收单位处理,作价款从原使用单位工资款中扣除转给接收单位,期间出现的一切影响及后果由原使用单位承担。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机电部相关人员将移交单复印件分别交库房及台帐设备管理员各一份, 使用单位凭移交单到机电部办理消帐手续,因交接不清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机电部及原使用单位参与交接人员负责处理完毕,并对以上责任人各处 100 元的罚款。第五条:各单位需更新设备时,必须持相关单位证明到机电部办理领用手续,更新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旧设备及时升井入库,并到机电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每迟办一天罚款 50 元。第六条: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五

6、天以计划形式通知机电部设备管理员,领用时持设备计划单到机电部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设备。第七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有出、入库单据、有设备编号。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台帐,每月 26 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电部核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卡、物、地点相符。不按规定要求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 50 元/次。第八条:仓库保管员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否则罚款 50 元/台。生产急需设备,必须由矿值班领导同意、调度室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仓库保管员必须到机电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罚双方责任人各 50 元天台。第九条:对偷用或私自挪用机电部及

7、其它单位设备的,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并限期交回,设备损坏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条:全矿的设备图纸资料由机电部统一整理、建档、登记、保管。矿属各单位需要查阅和复印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并交 100 元的押金,并且要按期归还。若损坏、缺页或到期不还者扣除押金,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各单位领用或更换新设备时,应由机电部查验4设备使用期限,如果在期限外,给予发放。如果在期限内,则按设备原值的 50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二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否则,罚机电部设备管理员 50 元/台。第四章 设备入库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新设备入库按下述程序组

8、织验收:1、由供应部牵头,矿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附带的各种文件、说明书、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与装箱单相符,并认真核对该设备是否有“ 煤矿矿 用产品安全 标志” 及相关证书证 明材料。2、察看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3、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要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4、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要登记建帐,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违者严肃处理。5、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员交机电部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6、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有关人员要在验

9、收单上签名。设备管理员要依据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对设备进行编号、造卡并记入设备入库单及设备台帐。7、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第二条:井下回收设备的入库、验收:1、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开关、水泵等小件设备由回收单位直接送入仓库,在仓库进行清点),察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丢失的要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进行罚款。52、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3、设备管理员要及时建立设备回收台帐并登记造册。4、对损坏设备及时编写计划报机电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5、对需检修设备由

10、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单位进行拆检,并按第三章相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第三条: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设备入井前使用单位必须交验由机电部开据的设备入井证,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设备编号及防爆检查合格证。 (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次日补办相关手续,否则罚当班调度员及使用单位责任人各 50 元/台),没有入井证及防爆合格证的设备严禁入井,否则,对运输队负责人给予 50 元/台 次的 罚 款。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发现一次罚款 500 元。并限期交回,每推迟一日罚款 50元直到交回为止。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

11、位打借条,由机电矿长签字后方可拆卸。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十日内把所拆件交回,安装完好。每推迟一日对单位责任人、领用人员各罚款 50 元直到交回为止。第五章 设备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机电部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应及时安排回收,由使用单位送入库房,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机电部有关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造成设备损坏和附件丢失的要赔偿,当时无法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 13 日内由机电部和使用单位共同拆检后再进行处理。第二条: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井下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部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并送至仓库。对设备升井后,私自乱放不及时交回

12、的,除按文明施工检查奖罚办法处罚外,另给予该单位 50 元台天的罚款。如果因没6有及时回收而丢失的,对回收单位按原值的 1 至 2 倍罚款,另对单位责任人处 200 元/台的罚款,所有罚款从该队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第三条:回收的设备要将其配套的部件一并收回。否则按50 元/件进行处罚。有 标志牌(管理牌板)的必须将标志牌一并收回,否则按 50 元个进行处罚。第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或矿指定的回收单位),应按机电部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超过期限按 50 元/台天计罚。第五条:对井下更换的坏设备、附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发现工作面存放有坏设备、附件时罚使用单位 50 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

13、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对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处罚。 第六章 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法第一条:机电部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其职责是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入井防爆性能检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检查。 第二条:机电部要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及防爆情况进行检查,每十五天检查一次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电气设备质量整改通知单,对失爆的按规定进行罚款,并在规定处理期限内,按时检查落实处理情况。第三条:所有设备入井时必须有机电部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设备入井证,没有入井许可证的设备,运输队有权拒绝该设备入井,电工有权拒绝接线。发现没有有

14、效许可证而下井的,给予当班运输队井口把钩负责人 100 元台的罚款。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使用的,给予接线电工 100 元台的罚款。因该台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第四条:所有机电设备(包括低值易耗品中的小型电器)的入井、按下列办法执行:71、各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出库单(或调拨单)到机电部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办理完毕将入井证井口联交运输队当班井口负责人,井口负责人按程序检查无误后方准设备入井。2、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电部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矿领导同意并由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电科防爆检查组补办入井许可证。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

15、管理员或经办人 50元台天。3、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集中妥善保存设备入井许可证,以便上级领导及矿设备检查组的检查核对。设备入井许可证在该台设备升井后或在设备检查中被设备检查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该入井许可证自动失效。4、矿防爆检查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入井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无有效许可证的设备,对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罚款 100 元台。由检查组对该设备检查后确定补办许可证或停用。5、电焊机等非防爆设备确需入井时,凭当日有效的井下使用氧气、电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无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该设备拒绝入井。第五条: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

16、(本安电路),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其隔爆性能良好。检查存在失爆的单位,给予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处罚款 200 元,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电工负责人各加罚 100 元。1、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损伤漏出金属芯线的。2、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或金属挡圈的。3、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的。4、防爆外壳锈死打不开盖的。5、一处进线装置同时进两根电缆的。6、铠装电缆盒没有灌注电缆胶而使用的。7、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8、防爆外壳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 50mm,同时凸凹8深度超过 50mm 的 )。9、防爆壳的内外有锈斑的,防爆面盖缺螺栓或缺弹簧垫的。10、密封圈不合格的(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等)。11、密封圈外径与孔室内径间隙大于 2mm(小线嘴大于lmm 的) 。12、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 1mm 的。13、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14、密封圈部分破损的。15、进线嘴与密封圈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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