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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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9协商合同1988 年 6 月 28 日,厦门交通运输公司(下称交运公司)与厦门宏达洋伞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规定:1.交运公司将位于厦门市仙岳路8 号的钢筋混凝土全框架结构主体厂房和 2 幢 760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宏达公司使用;2.主体厂房租用时间 6 年,即从1988 年 8 月 1 日起至 1994 年 7 月 30 日止。主体厂房面积3849 平方米,月租金每平方米 5 元,宏达公司应于每月 5 日前将当月租金付给交运公司;3.在租赁期内,宏达公司对交运公司输送的劳力应

2、优先安排,劳务合同双方另行商定;4.租赁期内,如增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其增加部分由宏达公司支付,但交运公司应提交有关增加收费的依据;5.宏达公司对所承租的厂房等负有保管、维修责任。合同签订后,交运公司依约将厂房等交给宏达公司使用,并输送了一些劳力,但双方未再签订劳务合同。由于交运公司输送的劳力无法适应宏达公司安排的工作,大部分已离开宏达公司。1990 年 11 月 29 日,交运公司函告宏达公司要求变更厂房的租期,宏达公司回函表示正在积极另寻厂址。1991 年元月,交运公司先后 2 次函告宏达公司要求提高租金,遭宏达公司拒绝,交运遂于 1991 年 7 月 13 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

3、起诉讼。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9原告交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于 1988 年 6 月 28 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后,被告未全面依约履行,将其输送的劳力大部分解雇。原房屋月租金每平方米 5 元,是以被告能安排其员工就业为条件。现商品厂房管理成本上升,被告违背原合同订立基础,该合同租金应按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商品房租金标准予以调整。请求院判令被告:厂房租金从 1991 年8 月份起每平方米每月租金由 5 元提高到 12.55 元。被告宏达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其始终严格履行合同,分别优先安排原告输送的劳力。由于原告未按合同规定协助其做好原告输送

4、人员的教育工作,致使大部分劳力因各种原因要求回归原告方。原告以此为借口要求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所依据的厦门市房管局规定基本租金标准不适用于原告、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对其无溯及力,而且该规定不具备普遍约束力。原告之诉不能成立。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查明:1990 年 6 月 9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厦门市物价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 。该报告确定,非住宅用房租金的计算办法应根据国家关于房屋商品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保险费和土地使用费八项因素构成的要求以及地段、用途的加减原则进行计算。钢筋混凝土全框架结构类型的房屋基本商品租金为每月每

5、平方米 12.55 元。其中维修费为每年每平方米 3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9元,利润为租金的 10%。该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运公司与宏达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合同中规定的主体厂房租金每平方米5 元,显然偏低。根据国家对整个房地产业改革的要求及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运公司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厂房租金条款,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 1992 年 1 月 17 日作出判决:交运公司与宏达公司于 1988 年 6 月 28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一款

6、,主体厂房(面积 3849 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租金 5 元变更为 12.55 元(时间自 1991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已到期的调租差价款项,宏达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一审判决后,宏达公司不服,于 1992 年元月 20 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首先,该纠纷合同并非国家计划而签订的,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也非国家计划部门制定的,因此,不能适用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该文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及强制力。其次,签订合同时,每月每平方米租金 5 元是与租赁物的使用价值相适应的,原审法院认定租金显然偏低,没有法律依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7、院经审理认为:交运公司与宏达公司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9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由于双方确定的厂房租金每月每平方米 5 元低于该厂房出租的成本,不能以租养房,导致交运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其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厂房租赁条款,是合法的,应予采纳。但考虑到宏达公司按约在租赁期内负担厂房的维修义务及其对租金的承受能力,故维修费及利润应从租金的构成因素中剔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8、二)项之规定,于 1992 年 8 月 12日判决:一、变更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从 1991 年 8月 1 日起,交运公司与宏达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第 5 条第 1 款中的厂房(面积 3849 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租金 5 元改为 10.62 元。二、已到期的租金差价款项,宏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这是一起房屋出租方因情况发生变化而要求变更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条款而引起的纠纷。对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情况发生变化,要求变更原合同部分条款的合理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具体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是

9、人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就经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9济合同而言,当事人双方不仅要在签订合同时贯彻“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情况发生变化时,也仍然要受此基本原则的约束。此即法学理论上的情势变迁学说。所谓情势变迁学说,是指发某种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悼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情势变迁学说的

10、一个重要理论依据是合同基础论,即认为合同的有效性应以合同成立时所处的环境继续存在为条件,如果合同成立后,订约时所依据的环境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复存在,则合同的效力亦应随之变更,不能按原来的合同规定去履行。我国民法情势变迁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第四条、 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都隐含了情势变迁原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厂房租赁合时,国家实行的是低租金政策。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房地产业政策做了重大调整,当事人订约时所依据的环境条件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坚持按原合同履行,则明显违背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合同的房租条款应随着订约时所依据的环境条件的变化而随之

11、变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交运公司变更房租条款的请求,是正确的。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9装饰行业工资协商的合同范本协商合同 甲方 乙方(员工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市装饰行业工会工作委员会 深圳市装饰行协会代表员工总数:_ 代表用人单位总数:_首席协商代表:_ 首席协商代表:_职务:装饰行业工委会主席 职务:装饰行业协会会长协商代表人数:10 名 协商代表人数:10 名产生方式:民主推选 产生方式:民主推选委托授权 委托授权深圳市装饰行业工资协商协议书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2、7 / 9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经营利益,合理配置、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就本行业工资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基本原则及方式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涉及工资协商问题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对话;(二)公平、公正、公开(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四)合法、合度、合理。第二条 根据行业特性,本行业工资协商过程得采用自下而上、逐层推举、渐次授权的方式进行。第三条 本行业工资协商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9

13、除及终止事宜,依集体合同有关规定办理。工资分配及相关问题第四条 本行业实行如下工资分配制度:案例:吴某与棉纺厂签订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职工。车工是一劳动强度比较大的工作,作为一名女工,吴某开始尚能适应该工作,后来各车间承包,工作任务比较繁重,这时,吴某又被诊断患有肾结石、积水等病症。吴某认为自己身体素质下降,故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与棉纺厂的劳动合同,调换岗位,但未被批准。法院裁决:撤销厂方对吴某的处分决定,并在短期内为吴某调换合适工作的岗位。法律常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随着年龄的变化,身体素质会越来越下降。为了便于劳动者积极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这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

14、部分合同条款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这也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即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债的形成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致原债的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债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9吴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身体状况良好,而随着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其具体工作日益繁重,而吴某的身体又被诊断患病,此时的工作岗位对于其来说身体状况已不能适应,继续让吴某从事原工种,显失公平。厂方应充分考虑吴某的要求,尽量帮其解决困难。双方如能协商一致,可以顺利的变更合同的工种。对于上述争议的产生,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应予支持。但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协议之前,原合同条款依然有效,双方都应切实遵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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