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买卖)上无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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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信交易、规范操作、专业服务、信誉保证居 间 协 议(买卖)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承购方(以下简称乙方):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上海志诚房产经纪事务所1、乙方委托丙方作为中介方承购甲方坐落于上海市 区/县 路 弄 号 室及车位之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出售方的产权证为准) ,且确认已充分了解该物业的情况。2、乙方为表示承购甲方上述物业之诚意,同意于签订本协议时,支付诚意金人民币 元,如甲方接受以下要约或与乙方达成一致意向,则乙方同意将该诚意金自动转为定金(或定金的一部分) ,由丙方转交给甲方。3、乙方承购上述房地产的要约如下:3.1 总房款:人民币 元整(RMB ) 。3.2 房款的支

2、付方式: A. 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定金至 元整。同时,乙方同意此款由丙方转交甲方或乙方直接给甲方,同时,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并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原件交由丙方暂为保管至甲、乙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日止。产证保管期间,甲方不得对该产证进行挂失补办。B. 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为人民币 元整(内含已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 。C. 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赴上海市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送件) 。乙方于送件当日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房款人民币 元整,甲方收款后出具收据。若乙方未按时支

3、付此费用甲方有权不进行交易过户,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D. 待上海市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乙方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办理交房手续,交付的标志为钥匙的交接。乙方于送件当日将余款人民币 元整交由中介方保管;中介方于交房当日将上述余款人民币 元整无息支付给甲方。E. 甲方已经支付给该房地产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维修基金(若有) 、进户费、水电煤初装费等已包含在房价款内,不再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甲方同意 (无偿/有偿)转让给乙方。F. 该房屋内的固定装修、家具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若有)都已包含在总

4、房款内,随该房屋一并完好转让给乙方。G.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所产生的税、费。H. 如该房屋内存有户口,则甲方承诺在送件前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完结原有户口迁出手续(若有) 。I. 房地产买卖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由引发公证的原因方承担。J. 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未设有抵押,不存在产权争议,也不存在他人主张权利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4、乙方上述要约的有效期为 天(自乙方签署本协议日至 年 月 日止) 。要约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撤回要约或收回诚意金,否则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成交价款 1%的赔偿金。如有效期届满而甲方未接受要约的,则乙方要约自行失效,丙方将在两个工作日

5、内或乙方认可的两个工作日之外的某个时间,将意向金无息返还乙方。诚信交易、规范操作、专业服务、信誉保证5、如甲方在要约有效期内签署本协议确认接受乙方要约的,甲乙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即告成立,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或 年 月 日前到丙方签约中心(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顾北路 709 号)就本协议第 3 条中确定的主要内容与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若乙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的,则视乙方违约,甲方可将该房地产出售予第三人,乙方已付定金(即原诚意金)不予返还,并同意向丙方支付居间费用为总房价款 1% 。6、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或其亲友)不得与甲方交换名片和联系方式、不得私下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或个

6、人或直接与甲方签订上述物业之房地产买卖合同,否则乙方仍须按照本协议第 6 条约定之金额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并赔偿损失。7、乙方向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是丙方寄发邮件或联系的依据,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丙方。否则,丙方所发出的任何书面邮件或通知均视为乙方已收悉。8、乙、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充分理解以上条款,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协议约定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征得相对方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擅自变更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乙 方: 代 理 人: 证件号码: 联络地址: 日 期: 年 月 日

7、9、甲方在此确认接受乙方上述要约,即同意完全按乙方所提条件向乙方出售该房地产。10、甲方在此确认接受乙方交付的定金人民币 元,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如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自身的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上述定金(即原诚意金)予乙方,并同意向丙方支付居间费用为总房价款的 1% 。11、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或 年 月 日前到丙方签约中心(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顾北路 709 号)就本协议第 3 条中确定的主要内容与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若甲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的,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上述定金(即原诚意金)予乙方,并同意向丙方支付居间费用为

8、总房价款的 1% 。12、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或其亲友)不得与乙方交换名片和联系方式、不得私下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或个人或直接与乙方签订上述物业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否则甲方仍须按照本协议第 13 条约定之金额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并赔偿损失。13、甲方向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是丙方寄发邮件或联系的依据,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丙方。否则,丙方所发出的任何书面邮件或通知均视为甲方已收悉。14、甲、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充分理解以上条款,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协议约定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征得相对方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擅自变更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甲、乙、丙三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署后即为生效。诚信交易、规范操作、专业服务、信誉保证甲 方: 丙 方:上海志诚房产经纪事务所代 理 人: 代 表 人: 证件号码: 联络地址: 联络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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