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附件合同补充协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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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补充协议一、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双方同意:1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的套内建筑面积差异值超过3%的,买卖双方亦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套内面积单价多退少补; 2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该商品房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若有差异,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3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至指定地点与出卖人签署面积差异补充协议。4商品房层高含楼板厚度。二、关于选择银行按揭方式购房的处理,双方同意:1买受人如选择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买受人必须在本合同签定十日内提供申请按揭贷款所需的各项资料,如因买受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如期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或按揭银行不予

2、审批买受人的按揭申请或审批的金额不足,买受人必须在银行批复的七天内一次性付清未付款项,否则出卖人均有权按买卖合同第七条的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2买受人如选择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出卖人应当在银行放款之日起十五天内,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三、因出卖人在该商品房取得房地产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对买受人的按揭贷款向按揭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若买受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卖人按按揭银行要求代为履行还款义务,或对该商品房进行回购后,出卖人取得对该商品房的优先追偿仅(受偿权) 。买受人同意在出卖人按本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地址发出书

3、面通知的限期内向出卖人履行还款责任,期限届满仍未向出卖人履行还款责任的,则视为买受人同意将该商品房直接用于抵偿其所欠债务,商品房归出卖人所有,此后,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以任何方式予以处分,所得的一切收益与买受人无关,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退还其已付的房价款(包括已供楼款本息) 、购房相关费用和出卖人因处分该商品房超出代偿债务额的收益。若买受人的上述违约行为发生在其收楼入住后,出卖人根据借款合同按按揭银行的要求为买受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迁出,并将该商品房完好交还出卖人,买受人室内已有的装修、设施等不可动财产无偿归出卖人所有,若买受人故意损坏该商品房结构或装修设施,出

4、卖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买受人逾期拒不交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有权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开门接收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四、若买受人依照本合同第九条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该条款约定退回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支付违约金后,买受人同意已付购房有关费用、已供银行按揭利息或其他损失出卖人不再另行补偿或赔偿。五、为保证买受人顺利申请银行按揭,在房屋契证办妥交付银行之前,出卖人只为买受人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按揭合同下的保证责任(包括回购责任) ,买受人因出卖其所购房屋而提前偿还贷款,出卖人的保证责任解除。购房人选择转按揭手续支付购房款的,必须经贷款银行认可有担保资质的第三人提供贷款担保,出卖人不再提供担保,相关

5、手续由买受人及购房人本人办理。六、合同第十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若涉及到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而致使买受人终止买卖合同的,该变更仅指商品房本身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总体朝向的重大变更。非重大变更时,出卖人只须得到规划,设计部门批准即可施行,无须通知买受人。重大变更设计,规划的,应在发生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否则视为接受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变更,同时买受人丧失要求退房的权利。若该商品房为现房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七、商品房交易涉及的税费,由出卖人及买受人按规定各自负责。八、本合同第十一条关于交楼

6、的约定,若买受人逾期收楼,在出卖人指定的交楼期限届满日当天,视为已实际交付买受人的使用日,并由该届满日次日起算房屋的保修期,物业管理费。买受人应于出卖人指定的交楼期限当日,一次性缴纳相应的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小户型为 1000 元/户,住宅/商铺为3000/户。若买受人未缴清房价款尾数、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应缴款项的,按欠款额每天 1%计付滞纳金,出卖人并有权不交楼给买受人及拒绝为买受人办理契证,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日后买受人要求收楼并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及滞纳金方可收楼。办证税费需于备案后 10 天内到国土局一楼办证厅缴交;由于政府政策、法律、法规改

7、变或其它影响办证进度的政府行为,出卖人可据实顺延办证期限。九、买受人的通讯地址已记载在本合同中,出卖人或其代理人,按揭银行或其代理人根据买受人的该通讯地址寄出的所有函件,则以挂号回执上的邮戳日期后第七天视为该函件已送达买受人的日期,如买受人的通讯地址发生变化,买受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和按揭银行。否则,若因此而致使出卖人和按揭银行无法及时或不能通知买受人而使买受人未能及时履行合同的责任和行使权利等一切法律后果,概由买受人承担,因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买受人应负赔偿责任。十、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购买该商品房的有关认购须知及认购手续已清楚了解并同意。十一、全体业主有共同分摊建筑面积的房屋与公共

8、部位、产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业主没有共同分摊建筑面积的房屋与部位,产权属出卖人所有。十二、无论何种条件之下解除合同,买受人已付购房有关费用、已供银行按揭利息、已支出装修费用或其他一切损失出卖人不予补偿,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十三、双方同意购买附带有花园、平台、天台、露台商品房的买受人,对相应范围的花园、平台、天台、露台拥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权,但使用时必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规定,花园、平台、天台、露台面积均不立契。十四、因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兴建的公共建(构)筑物或安装的公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的门前、门边有排水管、排污管及消防箱、绿化等) ,因设计需要不排除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室内天花有樑、沉箱、消防及其他管线等,买受人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收楼或退房或索赔,否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处理。十五、本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补充,若本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规定有不同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十六、本协议一式壹份,自双方签署生效。出卖人:中山市中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买受人:二 O 一 年 月 日 二 O 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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