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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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文号:粤财采购200417 号 颁布日期:2004-09-2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 招标委托第四条 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应编制详细的用户需求书。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

2、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用户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一)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

3、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六条 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取代理费的标准等。第三章 组织招标 第七条 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信息预告,就采购标准是否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一) 对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项目;(二) 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三) 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较大的。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

4、的政府采购情况制定;(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预告的其他采购项目。招标预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用户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用户需求书后,应当及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及无效投标条款、用户需求书、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书格式。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制造商和

5、代理商,商务、技术和服务等条款的要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同一品牌的产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第九条 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一)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三)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较大的。论证项目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政府采购情况制定;(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

6、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参数、评标标准及办法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潜在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一般在收到文件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采购项目,资格预审的程序及细则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受供应商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预审程序及细则,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

7、格审查结果函告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登记备案。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时间不足 15天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四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在开标前 1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成员一般从

8、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门认可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原则上派监察人员)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负责抽取专家的机构出具书面函件。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特殊的采购项目,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门批准可直接确定专家成员。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授权确定。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接受。第

9、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一)开标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以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三)主持人宣读开标大会会场纪律。(四)开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大会。(五)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监督人员确认并当众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六)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

10、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一)宣读评标纪律。组织评标工作的人员应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并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依法应该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评标现场监督。评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三)评标委员会评标与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11、,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一致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说明的其他事项,可请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解释说明,但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评审公证性的意见。(四)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五)参加评标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第十八条 采购人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采购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质疑和投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第五章 签约与验收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

13、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采购人还应将采购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归档。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分别按下列情况,退回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一)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二)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按合同约定办理;(三)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所有投标人的

14、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双方应按规定完成验收工作。如有异议不能验收的,应提请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协商;协商未果的,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协调未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藏匿或销毁。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抽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公开招标采购活动进行检查、监督,采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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