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正式用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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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用工协议甲 方 : 乙 方 : 身份证号:_根 据 国 家 劳 动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本 公 司 员 工 聘 用 办 法 , 甲 方 招 聘 乙 方 为 公 司 正 式 员 工 , 双方 在 平 等 、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试 用 合 同 , 共 同 遵 守 本 协 议 所 列 条 款 。一 、 合 同 期 限合 同 期 为 个 月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二 、 乙 方 被 分 配 在 部 门 岗 位 工 作 。三 、 乙 方 工 资 结 构 为 底 薪 +全 勤 奖 励 +年 资 +绩 效 考 核 +提 成 ,其 中

2、底 薪 为 每 月 元 (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全勤奖为每月 元, 年资为每年 元,绩效考核为每月 元。工 资 结 算 方 式 为 : 次 月 15 号 前 结 清 上 月 30 号 之 前 工 资 , 员 工 在 岗 期 间 产 生 的 培 训费 , 工 服 费 等 相 关 收 费 在 合 同 结 束 时 按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一 并 予 以 结 清日 工 资 核 算 方 式 为 : ( 底 薪 +全 勤 奖 +年 资 +绩 效 考 核 ) /30。乙 方 在 合 同 期 未 满 时 辞 职 , 须 提 前 一 月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获 准 后 可 于 30

3、日后 结 清 所 有 手 续 离 职 , 工 资 经 甲 方 确 认 无 其 他 经 济 往 来 手 续 后 于 下 一 个 工 资 结 算 日 给 予 核算 结 清 。 ( 本 合 同 年 度 考 核 奖 励 下 余 部 分 予 以 扣 除 ) 。 如 果 乙 方 辞 职 未 获 准 擅 自 离 职 本 合同 即 行 终 止 , 并 扣 除 全 部 未 结 工 资 。 由 于 乙 方 擅 自 离 职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相 关 损 失 甲 方 有 权 要 求其 给 予 赔 偿 , 如 果 赔 偿 不 能 达 成 , 甲 方 有 通 过 相 关 法 律 机 构 追 回 的 权 利 。四 、

4、 甲 方 的 基 本 权 利 与 义 务1 甲 方 的 权 利a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b 在 合 同 期 间 , 乙 方 如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并扣 除 乙 方 当 月 应 付 工 资 的 50%; 乙 方 的 行 为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应 给 甲 方 进 行 赔 偿 ,情 节 严 重 的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c 合 同 期 间 , 乙 方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所 发 生 的 疾 病 以 及 伤 残 等 意 外 事

5、故 ,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2 甲 方 的 义 务a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b 负 责 对 乙 方 进 行 职 业 道 德 、 业 务 技 能 及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五 、 乙 方 的 基 本 权 利 、 义 务 和 责 任1 乙 方 的 权 利 a 享 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的 一 切 公 民 权 利 ;b 享 有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可 以 享 有 的 福 利 待 遇 的 权 利 ;2 乙 方 的 义 务a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 公 民 义 务 ;b 遵 守

6、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员 工 手 册 、 行 为 规 范 的 义 务 ;c 维 护 公 司 的 声 誉 、 利 益 的 义 务 。3.乙 方 的 责 任a.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甲 方 所 规 定 的 一 切 规 章 条 款 , 尽 职 尽 责 , 服 从 领 导 , 与 本 公 司 全 体 同 仁团 结 合 作 , 如 有 违 反 或 不 能 按 期 达 标 者 , 被 甲 方 调 离 现 工 作 岗 位 或 辞 聘 亦 无 异 议 。b. 乙 方 应 严 守 工 作 中 所 获 得 的 有 关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 财 务 、 人 事 等 机 密 , 违 反

7、保密 制 度 者 ,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并 接 受 处 理 。c. 乙 方 因 工 作 绩 效 不 佳 , 品 德 不 良 , 有 重 大 失 误 或 给 公 司 带 来 较 大 经 济 损 失 和 形 象 损 害者 , 甲 方 可 随 时 解 除 此 协 议 , 甲 方 亦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d. 乙 方 如 被 解 聘 或 自 动 请 求 解 聘 时 , 一 经 核 准 , 应 立 即 办 理 工 作 移 交 手 续 。e. 乙 方 应 于 试 用 期 满 前 一 周 向 甲 方 提 交 工 作 总 结 及 转 正 申 请 ,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表 现 作 出 书面

8、 签 字 后 立 即 生 效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六 、 甲 方 的 其 他 权 利 、 义 务a 试 用 期 间 ,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或 弄 虚 作 假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 甲 方 有 权 提 前 解 除 本 合 同b 乙 方 有 突 出 表 现 , 甲 方 可 提 前 结 束 试 用 , 与 乙 方 签 订 正 式 劳 动七 、 乙 方 的 其 他 权 利 、 义 务a 试 用 期 满 ,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合 同b 具 有 参 与 公 司 民 主 管 理 、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权 利八 、 本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本 着 友 好 协 商 原 则 处 理 。九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章 生 效 。甲 方 : ( 盖 章 ) 签 字 : 乙 方 : ( 盖 章 ) 签 字 : 签 约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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