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承担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方的停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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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方承担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方的停工损失(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设方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建设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

2、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 邮箱:)。一、案件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三初字第 71 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 豫法民三终字第 13 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1999 年前进居委会经相关部门批准,办理了永安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后,前进居委会和银河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前进居委会提供土地,银河公司出资进行联合开发。1999 年 8 月 23 日前进居委会和银河公司协商决定组建“前进永安小区指挥部” 。该指挥部即筹建指挥部,是一个临时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1999 年 7 月 16 日,筹建指挥部进行公开招标。外建公司中标后,筹建指挥部(甲方)与外建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工期每提前一日奖励总造价的万分之二给乙方。第二十二条约定:1、工程款支付方式:按进度拨款。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一层结顶付基础,以此类推。2000 年 9 月 10 日,外建公司向筹建指挥部递交了报告,主要内容为:“

4、自主体验收合格后,指挥部未能履行合同,工程款长期不能按合同拨付,已给我方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对于现状我方只有被迫停工。 ”筹建指挥部工程师齐义在上面签署了“停工情况属 实,收悉报告肖总, 2000 年 9 月 11 日上午,齐义”的意见 。2003 年 8 月 26 日,前进居委会作 为甲方,外建公司作为乙方又签订永安小区一号楼未完工工程注资续建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一、为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完全投入工程建设,保质保量按此次约定日期竣工,并办理好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二、甲方共拨付乙方工程款 39 万元,合同签订后五天内拨付购料,乙方立即开工四、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资金开始注入之日起 45 天

5、内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如逾期完工一日支付甲方违约金 1000 元十一、本合同专对将续建工程的工料资金、质量、工期等事项进行约定和实施,不影响施工方与指挥部结算,但施工方对工程合同的履行只追究指挥部乙方(银河公司)及肖玉斌的责任,不追究前进居委会的任何责任。2004 年 4 月 30 日,前进居委会作为甲方,外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前进村永安小区一号楼扫尾工程协议书,约定:双方于 2003年 8 月 26 日签订了永安小区一号楼未完工程注资续建合同书,甲方注资已如约到位,同时又支付一部分“出售抵押给乙方房屋” 之房款,但整体工程包括续建工程在内至今仍未完工。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属逾期工期)保证

6、一号楼整体达到初验条件(包括配套工程)。2004 年 7 月 7 日,外建公司向前进居委会、大地监理公司、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递交了竣工报告,该报告载明, “根据有关协议,我公司已按协议要求完成我公司承担范围内的永安小区 1 号楼扫尾工作。目前尚余非我公司承担的工程项目,请求各方组织抓紧完成,我公司将于 15 日内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初验”。 2004 年 7 月 14 日,大地监理公司复函, “贵公司送达我公司的竣工报告,我公司 认为贵公司承揽的永安小区 1 号楼工程的全部工程资料未报我公司审核,请尽快把工程资料报来,审核合格后,我公司将组织有关部门初验” 。2004 年7 月 26 日,前进居委

7、会出具了预验纪要,待修整项目为 12 项。四、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前进居委会是否是适格被告,应否承担支付下欠工程款问题。(略) 二、合同履行 过程中哪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问题。关于停工损失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进度拨付工程款。2000 年 9 月 10 日,外建公司给筹建指挥部的报告写明:自主体验收合格后,指挥部未能履行合同,工程款长期不能按合同支付,已给我方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对于现状我方只有被迫停工。该报告上有筹建指挥部工程师齐义:“停工情况属实,收悉 报告肖总” 的签字,该停工的原因是因为前进居委会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至2003 年 8 月 2

8、6 日,前进居委会与外建公司签订注资续建合同书,工程才又开始施工。对 2000 年 9 月 10 日至 2003 年 8 月 26 日期间的停工损失,宛正审基字2009第 42 号审核报告结果显示,此期间机械设备停滞的费用损失为 743374.60 元。以上停工损失应由前进居委会负担。关于逾期交工违约金问题,该续建合同书同时约定了“ 乙方(外建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资金开始注入之日起 45 天内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如逾期完工一日支付甲方(前进居委会)违约金 1000 元”。从 2003年 8 月 26 日注资后 45 天至 2005 年 6 月 22 日各方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表示外建公司不再继续

9、施工止,外建公司共逾期 588 天,违约金计588000 元,应由外建公司负担。因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存在,对违约损失均应予支持。三、关于已支付和还应支付工程款数额问题。(略)综上,前 进居委会应向外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808269.31 元。支付因违约造成的停工损失 743374.60 元,共计 1551643.91 元。外建公司应向前进居委会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 588000 元。判决:一、前进居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外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808269.31 元,支付因违约造成的停工损失 743374.60 元,共计 1551643.91 元;二、外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前进居委会支付

10、迟延工期违约金588000 元;三、银河公司及肖玉斌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外建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五、驳回前进居委会的其它反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银河公司和肖玉斌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略)。二、关于机械 设备停滞损失问题。首先,关于停工期间的界定与责任承担问题。外建公司于 2000 年 9 月 10 日向指挥部递交了因工程款长期未按合同支付,被迫停工的停工报告,指挥部工程师齐义签收了该停工报告,并签署了“停工属实,收悉报 肖总”。停工期间应自该日起算。外建公司停工后,在 2003 年 8 月 26 日与前进居委会签订了未完工程注资续建合同书,约定了前进居委会注资后,外建公司立即

11、开工。该证据证明了在此时间之前,因前进居委会未按期拨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对此给外建公司造成的停工损失,应由前进居委会承担。其次,关于损失的数额计算问题。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损失作出的审核报告表明,损失金额为 743374.60 元。对于该鉴定结论,前进居委会既未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结论系违背程序虚假作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之规定, 对该鉴定结论,法院予以认定。至于前进居委会提出外建公司向其提交的进度计划表中提到了 2001 年 11 月 5 日至 20

12、02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完工程的进度计划,但该表是计划表,不能证明外建公司在此期间尚在施工之中。因此,在前进居委会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自 2000 年 9 月 10日至 2003 年 8 月 26 日外建公司尚在持续施工的情况下,其所提出的外建公司不存在机械设备停滞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足,法院予以驳回。三、关于减项部分是否存在漏项问题。 (略) 四、关于指挥部肖玉斌签字收取外建公司的 18 万元问题。 (略)五、关于 5%让利部分。 (略) 六、关于外建公司应否向前进居委会支付违约金的问题。1、关于逾期违约金的适用标准。外建公司与前进居委会于 2003 年 8 月 26 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

13、了逾期交工违约金为每天 400 元。之后,双方于2003 年 10 月 23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将违约金变更为每逾期竣工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随后,双方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签订的扫尾工程协议书约定该协议不影响 8 月 26 日协议的效力。三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于 2003 年 8 月 26 日签订协议后,又于 10 月 23 日对违约金做了变更,虽然 2004 年 4 月 30 日的协议肯定了 8 月 26 日协议的效力,但并未否认 10 月 23 日协议对于 8 月 26 日协议中对违约金标准的变更。因此,违约金

14、的标准应当按照 8 月 26 日协议约定的每逾期一天支付 1000 元违约金计算。2、关于逾期竣工的期间。外建公司与前进居委会于 2003 年 8 月 26 日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注资 45天后竣工。但是,据双方于 2005 年 6 月 22 日达成会议纪要表明,外建公司对于未完工程不再施工,前进居委会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未完工程。说明了截止该日,外建公司并未完成双方约定的施工项目,只是前进居委会自 2005 年 6 月 22 日起同意外建公司不再履行双方约定的施工义务,以此确定外建公司逾期竣工违约截止点较为合理。原审认定正确,法院予以维持,外建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驳回。七

15、、关于 184499 元维修费问题。 (略)综上,前进居委会应向外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 692199.83 元(工程款 808269.31 元减去地弹门安装和铝合金平开门 116069.48 元),支付因违约造成的停工损失为 743374.60 元,共计 1435574.43 元。外建公司应向前进居委会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 588000 元。前进居委会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外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不当之处,法院予以调整。依法判决:维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三初字第 7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

16、公司南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街道办事处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迟延工期违约金 588000 元;维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三初字第 71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南阳市银河地毯出口有限公司及肖玉斌不承担责任;维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三初字第 71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维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三初字第 71 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街道办事处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它反诉请求;变更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三初字第 7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街道办事处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692199.83 元,支付因违约造成的停工损失 743374.60 元,共计1435574.43 元。五、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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