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租赁合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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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2012)038 号商 铺 租 赁 合 同出 租 方: *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商铺位置、面积及用途1、 位置:甲方租给乙方位于 (以下简称该商场) 首层第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 。2、 面积:该商铺建筑面积 。(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一标记所示,若乙方对承租面积有异议,应于商铺交付使用之日书面提出复核,

2、否则视为确认) 。3、 用途:乙方租用该商铺经营类别仅限于 ;经营品牌为 。第二条 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装修试业期,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止,期间免收租金及管理费,但需支付其他费用(包括: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 ;免租期 12 个月,从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止;期间免收租金,但需支付其他费用(包括: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 ;租金起计日从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2012 年 10 月 1 日起为甲方

3、规定的营业日,乙方必须在该营业日起依甲方所规定的营业时间开始营业。3、 乙方在甲方发出收铺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收铺手续,逾期不办,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商铺,租赁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第三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1、 租金:该商铺租金及管理费都以首层面积计算,租金标准: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4、 元整( ) 。其它约定: 租金不含税金,如乙方需甲方出具发票,应补缴税金 。2、 租赁期内,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以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支付下月租金。3、 物业管理费为 元/月(夹层不计) ,合计为人民币 元月;管理费从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计收。第四条 租赁履约保证金及预付租金1、 租赁履约保证金: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相当于首年两个月的租金即合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作为租赁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开具财务凭证,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在乙方无违约和无赔偿的前提下无息退还乙方。2、 管理费履约保证金: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相

5、当于首年两个月的管理费即合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 角整( )作为租赁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开具财务凭证,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在乙方无违约和无赔偿的前提下无息退还乙方。3、 预付租金及管理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预缴一个月的租金及管理费,共人民币 万仟 佰 拾 元整( ) 。第五条 商铺经营条件及设施1、 该商铺提供 千瓦用电负荷安装独立电表。2、 每铺配置卷闸门。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重新命名该商场的权利和在任何时候改变、替换或取代原有名称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2、 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换,不影响本合同书的履行。3、 甲方有保留

6、、改进、扩充、增加或减少该商场铺位用途、数目或面积的权利,在行使该权利的同时,甲方应尽量减少给乙方带来不便。4、 正式签定本合同并足额收到乙方所交的履约定金等约定款项后,按约定时间把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5、 在乙方办理工商、税务事宜中提供必要的协助。6、 甲方负责配备商场内共享配电房、公用卫生间、消防、道路、供电、排水排污设施,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修保养。7、 甲方负责公共范围内日常管理,做好公共保安,清洁工作和定期对商铺内部进行安全检查,以维护该商铺正常的经营程序。8、 甲方对乙方享有违法经营追索权。如乙方违法经营,遭到政府部门处罚或客户投诉属实,对甲方经济或声誉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7、,并有权解除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9、 甲方可根据租户(乙方)的需求,统一组织相应的广告宣传,专业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对该商铺享有使用和收益权:拥有向甲方咨询建议权和对商铺的知情权。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缴交租金及其它款项。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完好地把商铺交还给甲方。3、 甲方交付商铺之日起,乙方可进场装修、筹备营业。乙方的装修方案必须遵守装修手册的有关规定,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动该商铺的建筑结构或商铺的外立面,广告标设必须经甲方批准并按照甲方规定的尺寸制作。4、 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肇庆市的有

8、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登记,持证经营,不得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众利益。5、 乙方对承租商铺只能用作经营 建筑材料 类型的商业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经营类型,如须改变,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6、 乙方不得擅自将该商铺转让给他人使用;如需转让,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在过户时按甲方的规定交纳一定金额的手续费办理过户手续。7、 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该商铺范围内的防火、防盗及保障客人人身安全的责任,乙方应于甲方签订防火责任状 ,支持并协助甲方进行铺内安全检查。因乙方责任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广场内人员的人身,财产的保险必须自行办理。8、 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甲方的财产(

9、包括甲方提供达标商铺、室外装修、水电设施、公共设施等) ,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不得拆除、改变该商铺原有的设备和设施。9、 乙方应接受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实施相关的管理服务。乙方应遵守本广场管理公约以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负责该商铺的保养、清洁、维修和安全防卫工作。10、 乙方要遵守商场内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不开业。每年累计停业满 30 天(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除外) ,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不予退还所有已收的款项。11、 乙方应遵守有关消防规定,不得占道经营,共同建立一个良好、安全的经营环境;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回商铺,不予退还已收款项。12、 租赁期

10、间,乙方不得将该商铺作为抵押或经济担保。第八条 违约处理1、 为保障广大租户的共同利益,保证项目按期开业。在双方签定本合同时,乙方所交的签约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在装修期内将该物业装修完毕并在营业日开始营业,否则,自第7 天起,应按每天每间商铺月租金的 %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营业日起算日后满 30天,乙方仍未开业,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另行出租,乙方已交的定金、按金、保证金、租金等不予退还。2、 租赁期间,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按照拖欠金额的 2%计算违约金,拖欠时间达一个月(含一个月)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的全

11、部合同权利视为自动放弃,乙方须付清所欠的款项,并无条件把该商铺完整无损地交回甲方,甲方已收的各种款项不予退还,甲方同时有权对该商铺采取停水停电、禁止或限制该商铺财物进出等强制措施,且甲方无须就该措施带来的结果承担责任。3、 乙方若在租赁期间内损坏商铺,各项设备及设施应照价赔偿。4、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告拒不改正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的全部合同权利视为自动放弃并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1)不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或经营品牌使用该商铺;(2)不按合同约定爱护原有设施;(3)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或不符合公众利益活动的。5、 租赁期间,乙方违反商场管理公约及其它有关管理制度,甲方有权进行干

12、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如果乙方拒不接受或情节严重,且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赔偿甲方一切损失,乙方的全部合同权利视为自动放弃。6、 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执行,甲方已收的各种款项不予退还。7、 因各种原因而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应如期退还所承租的商铺,并将存放在商铺内的一切财物搬走。如乙方逾期退还所租赁的商铺,每逾期一天,按照双倍租金额收取违约金,超过五天,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商铺内存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予以处理,乙方不得追索。8、 租赁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或单方解约,甲方应另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有效期内剩余租期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

13、 20%违约金。9、 如乙方违法经营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方式外,甲方还享有对乙方商铺内商品的留置权。10、 双方约定,下列事项对乙方或其租赁的该位置造成影响的,甲方无需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1)乙方违法经营。(2)乙方故意破坏或非正常使用该位置、商场设备和设施。(3)任何第三方的不法侵害。(4)因外部公共事业供应(如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排污等)中断。(5)因上级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演习等政府行政行为。(6)突发事件发生时甲方为维护商场秩序而采取紧急措施。(7) 非甲方故意或过失,或甲方于合理情况下无法控制的其它事件。第九条 租赁期满1、 于本合同届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应

14、通知乙方准备退场或者续租,甲方有权引领其它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并有权以适当方式发布有关出租该商铺的广告。若本合同双方有续租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2、 若双方不再续约,商铺连同内部原有的设施,一切在建筑物结构内的附属设施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按金和水电保证金给乙方(不计算利息)。3、 因履行合同期满而终止的,甲方应在终止后十五天内将乙方所交租赁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按金和水电保证金退回给乙方(不计算利息)。乙方如有欠租或未将费用清缴等情况,甲方可先从按金和保证金中扣除后支付。4、 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将该商铺大门以及其它所有门窗钥匙和甲方在其内所设立的固定装置等设备在完好,可供使用的情况下交回甲方。第十条 不可抗力在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家征用、接管、政府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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