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贷款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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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河北省内的金融机构办理的一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参加办理此项业务。本办法只对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办理该种业务作出规定。其它金融机构办理该种业务,另行规定。

2、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办理该种业务是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河北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贷款,它是一种具有国家一定支持的商业性贷款,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是由农 村信用社按照金融政策和规定办理的需要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业务。其不属于国家救 济和扶贫。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河北省县级联社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河北籍学生和家长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该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公民),学生及其家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四条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按“防范风险,方便 贷款”的

3、原则统一办理。第五条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按年申请,每学年开学前由县级联社集中审批发放。第六条 县级联社发放的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 100%贴息。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为 加强对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保证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成立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 省联社”)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组织宣传 相关政策,督促工作落实。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北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负责牵头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省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 和管理;指导各市、 县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称“ 资助中心”)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 组织、指导、考核和监 督市县级资助中心协助县级联社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定期向河北省财政厅和省联社通报工作情况;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保证贴息资金按年足额划拨省联社,省联社再拨付县级联社;2利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及时 向高校、市县级资助中心和省联社提供借款学生的动态信息。第九条 省财政厅参与

5、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划拨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 省联社按照国家信 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县级联社具体审核借款人的申报材料,确定贷款对象,决定和办理发放贷款事宜。省联社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家庭、高校和就业单 位三方的信息连接,共同对助学贷款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向地税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收回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设区市学生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

6、工作。市、县财政部门 要积极参与辖区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协调相关事项,安排市、县级资 助中心业务经费。市 级财政负责 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划拨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第十二条 县级资助中心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 入学前户籍为辖区内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并提供给县级联社。(二)接受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县级联社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 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汇集贷款学生相关信息按年报送县级联社;为县级联社催还贷款;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联社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三)做好

7、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县级联社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采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第十三条 各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资助中心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前期工作。第十四条 有关高等学校要加 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时为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十五条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纳入县级联社正常贷款管理

8、。县级联社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权拒绝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根据联社本身经营情况和贷款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 进行干预。3第十六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河北籍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第十七条 申请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4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

9、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5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市、区);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跨 县 就读的学生也可在原籍办理。(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无不良信用记录;2家庭经济 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下列特征之一:(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 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

10、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其他贫困家庭。第四章 贷款金额 、期限和利率第十八条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学年 6000 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第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原 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0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14 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 年限加 10 年确定。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在就读期间由财政继续贴息。除非特殊情况,原则 上不展期。 第二十一条

11、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第二十二条 贷款利息按年 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 2 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4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本息,县级联社按规定计收罚息。第五章 贷款程序第二十三条 贷款申 请。借款人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县级联社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三)所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民

12、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四)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励志奖学金的证明;(五)就读高校出具的学费、住宿费证明及开户行账户名称及账号;(六)县级联社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县级联社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 审批结 果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 。申 请人接到同意贷款通知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应及时与县级联社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学生和家长持一份, 县级联社持一份,县级资助中心持有一份。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贷款实行按年申请,按

13、年发放。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县级联社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校指定账户。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携带“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要求填写回执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回执寄回县级联社。第二十八条 贷款终止。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级联社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学生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死亡者;(三)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四)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第六章 贷款贴 息、本息回收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财政全额贴息。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省外

14、地方高校就读学生,其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 款利息由省 财政承担;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其户籍在扩权县(市)的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承担,其余由 户籍所在地市级财政承担。县级联社于每年度结息日(12 月 20 日)前 30 个工作日将预结息情况报送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 助中心逐级 上报省资助中心,省 资 助中心汇总后报省联社审核确认。省联5社确认后,省 资助中心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中心归集后在年度结息日前直接划付省联社;市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市教育部门上划至省资助中心后,省资助中心

15、归集后划付省联社。若在 90 天内不能划付,为防止贷款变为不良贷款,县级联社有权向借款人催收利息,并将停办或部分停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 9 月 1 日(含 1 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 办理有关手 续之日的下月 1 日(含 1 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级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县级联社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县级联社计算还本付息金额,由县级联社和县级资助中心分别提前通知借款人。第七章

16、风险补偿金管理第三十二条 建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 15%确定,由省联社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备拨,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省外地方高校就读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由省资助中心负责归集后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直接划付省联社;在省属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 50%,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资助中心归集后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直接划付省联社;在市属高校就读的, 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高校所属市级财政各承担 50%,市级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市教育部门上划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省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直接划付省联社。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损失小于风险补偿金时,剩余的 风险补偿金的 5%,由各县级联社奖励县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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