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范本(带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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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 :劳 动合同书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甲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甲 方 电 话 :甲 方 地 址 : 乙 方 性 别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居 住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户 口 所 在 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劳 动 合 同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第 一 条 本 合 同 为 固 定 期 限

2、 劳 动 合 同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 , 其 中 试 用 期至 年 月 日 止 。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 日 终 止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 二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担 任 岗 位工 作 。第 三 条 根 据 甲 方 的 岗 位 作 业 特 点 ,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 工作 地 点 为 。第 四 条 乙 方 同 意 : 甲 方 有 权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出 现 时 , 调 整乙 方 工 作 岗 位 、 工 作 内 容 、 劳 动 报 酬 、 工 作 地 点 , 乙 方 应 服 从甲 方 的 安 排 。1、甲方因

3、经营需要、产业、业务结构调整及工作流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予以接受。2、乙方因技能、身体等达不到服务、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岗位工作。3、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不存在。三、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 乙 方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八 小时 , 平 均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四 十 四 小 时 。 根 据 工 作 性 质不 同 , 在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基 础 上 可 自 行 安 排 工 作 时 间 。第 六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加

4、班 的 , 应 安 排 乙 方 同 等 时 间补 休 或 依 法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 乙 方 加 班 须 征 得 甲 方 确 认 同 意 ,否 则 不 视 为 加 班 。第 七 条 甲 方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安 排 乙 方 休 假 : 元 旦 、春 节 、 清 明 节 、 端 午 节 、 中 秋 节 、 劳 动 节 、 国 庆 节 ,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节 日 及 婚 假 、 丧 假 、 产 假 等 。第 八 条 甲 方 应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劳 动工 具 , 建 立 健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 工 作 规 范 和 规 章 管

5、 理 制 度 及 其标 准 。第 九 条 甲 方 负 责 对 乙 方 进 行 政 治 思 想 、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技 术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及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教 育 培 训 。四、 劳动报酬第 十 条 乙 方 在 正 常 出 勤 并 付 出 正 常 劳 动 后 , 有 权 从 甲 方获 得 相 应 的 劳 动 报 酬 。第 十 一 条 甲 方 每 月 20 日 支 付 乙 方 上 月 工 资 , 每 月 基本 工 资 为 元 。 如 岗 位 、 工 作 地 点 发 生 变 化 , 工 资 将 进行 调 整 。 乙 方 在 试 用 期 期 间 每 月 工 资 为

6、 转 正 月 工 资 的 %元 。甲 乙 双 方 对 工 资 的 其 他 约 定 :1、 乙 方 未 按 甲 方 要 求 办 理 入 职 手 续 、 或 到 岗 三 天( 含 ) 内 离 职 , 甲 方 将 不 予 结 算 工 资 ; 未 满 15 天 提 出 离职 或 被 辞 退 的 , 将 予 以 元 /天 的 报 酬 。2、 乙 方 严 重 违 反 甲 方 工 作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 甲 方 将 不予 结 算 工 资 或 根 据 规 章 制 度 扣 除 相 应 工 资 ;3、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及 乙 方 工 作 表 现 进行 调 岗 、

7、 调 薪 或 调 整 工 作 地 点 ;4、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根 据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调 整 薪 酬 标 准 ;5、解除合同后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工作交接,离职后,未结算的劳动报酬将不予结算,同时,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追究责任。五、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第 十 二 条 甲 乙 双 方 应 按 照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社 会 保 险 的 有关 规 定 及 相 关 要 求 , 当 乙 方 经 考 核 被 正 式 录 用 后 , 甲 方 应 按规 定 为 乙 方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 为 乙 方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乙 方

8、 有 义 务 配 合 甲 方 , 提 供 相 关 手 续 , 如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 导 致甲 方 不 能 按 期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公 司 不 负 责 补 缴 , 由 乙 方 自 行 承担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其 病 假 工 资 、 医 疗 待遇 按 公 司 制 度 中 相 关 制 度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工 资 和 医 疗 保 险 待遇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福 利 待 遇 参 照 薪 酬 管

9、理 制度 。六、 工作纪律第 十 六 条 甲 方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 依 法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和工 作 纪 律 。 乙 方 知 悉 并 遵 守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纪 律 , 遵 守 职业 道 德 , 爱 护 甲 方 财 产 ; 积 极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培 训 ,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乙 方 违 反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纪 律 , 甲 方 有 权 进 行 相 应 处 理 ,直 至 解 除 本 合 同 。第十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第二职业。乙方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

10、、解除、终止、续订第 十 八 条 订 立 本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章 发生 变 化 , 合 同 应 变 更 相 关 内 容 。第 十 九 条 订 立 本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可 以 变 更 合 同 相 关 内 容 。第 二 十 条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本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第 二 十 一 条 乙 方 在 试 用 期 间 内 不 符 合 甲 方 用 人 标 准 或 录 用条 件 的 , 甲 方 提 前 三 日 通

11、 知 乙 方 解 除 合 同 。第 二 十 二 条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甲 方 可 解 除 本 合 同 。( 一 ) 不 服 从 公 司 管 理 , 违 反 甲 方 工 作 纪 律 和 规 章制 度 , 按 照 甲 方 规 定 或 者 本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二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泄 露 客 户 资 源 , 以 公 谋私 , 费 用 达 到 3000 元 以 上 的 ;( 三 ) 乙 方 同 时 与 甲 方 之 外 的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关 系 的 ;( 四 )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向

12、第 三 方 索 要 贿 赂 , 或 与 第 三 方进 行 私 下 交 易 、 牟 取 私 利 , 损 害 甲 方 利 益 或 形 象 的 ;( 五 ) 不 服 从 甲 方 岗 位 调 整 或 工 作 地 点 调 动 的 , 且协 调 无 效 的 。( 六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七 ) 发 生 道 德 沦 丧 、 违 背 职 业 操 守 的 其 它 行 为 。( 八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二 十 三 条 甲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可 解 除 本 合 同 :( 一 ) 在 试 用 期 间 内( 二 ) 甲 方

13、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 ;( 三 ) 在 完 成 甲 方 工 作 任 务 要 求 并 未 违 反 甲 方 工 作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情 况 下 , 甲 方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四 ) 甲 方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强 迫 劳 动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合 同 期 届 满 前 三 十 天 , 双 方 确 定是 否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届 满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可以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

14、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中 除 规 定 外 的 解 除 , 甲 乙 双 方解 除 本 合 同 , 须 提 前 30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 试 用 期间 提 前 3 天 通 知 对 方 。第二十七条 乙方正常离职,甲方给予办理离职手续,但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八、 经济补偿与赔偿第 二 十 八 条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间 内 接 受 甲 方 提 供 出 资 培 训 的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偿 付 甲 方 培 训 费 用 或 按 相 关 培 训 协 议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15、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违 反 保 守商 业 秘 密 事 项 ,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三十条 除按合同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九、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 三 十 一 条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 不 得 为 与 甲 方 有 竞 争关 系 或 其 它 利 害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提 供 服 务 工 作 , 或 者 自 己 经 营 与甲 方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同 类 业 务 。 如 出 现 此 类 情 况 , 甲 方 可 随 时 解 除劳 动 合 同 , 同 时 追 究 乙 方 相 关 责 任 。第 三 十 二 条 乙 方 在 甲 方 工 作 期 间 , 不 得 利 用 甲 方 工 作条 件 、 业 务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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