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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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甲方:成都铁路局成都通信段乙方:中铁二局林织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经理部为加强在营业线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严格遵循“ 安全第一”的原 则,确保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 号)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制定本 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共同遵照执行。一、工程概况:1施工项目:中铁二局林织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经理部林织铁路湖潮至林歹支线路基改造控爆施工2作业内容:路基土石方爆破施工3地点和时间: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1 年 7 月 20 日,湖林支线 K14+500-K15+200、K19+520-K2

2、0+680、K22+750-K23+580、K29+900-K30+2004影响范围:湖林支线 K14+500-K15+200、K19+520-K20+680、K22+750-K23+580、K29+900-K30+200 处通信设施二、施工地段:湖林支线 K14+500-K15+200、K19+520-K20+680、K22+750-K23+580、K29+900-K30+200三、施工期限: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1 年 7 月 20 日四、安全责任、 权利和义务:2(一) 共同安全职责1.甲乙双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

3、法(铁办2008190 号) 、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成铁运2010379 号、 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成铁运(2008)780)号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2.成立安全责任小组,乙方 任组长,甲方 任副组长,双方各出 23 人为成员。安全小组负责检查、指导、 监督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施工对营业线可能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各自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3.当行车安全与施工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 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4.甲、乙双方各自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联合检查记录,并相互

4、签认备查。(二) 甲方 责 任、权利和义务1.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的配合工作,为施工创造条件。具体配合内容:开工前 设备现状调查;施工 计划申报办理;提供既有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协助施工现场安全监护。2.实行行车安全监督制度,甲方对乙方施工涉及本专业的安全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加 强对施工单位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并 进行检查签认。3.发现施工质量存在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4.对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甲方负主要责任。对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

5、建设管理机构的责任外,同时要追究甲方责任,影响其安全成绩。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检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设备的准3确位置。如无法提供地下设施的准确位置时,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制订安全措施,确保运 营设备的完好和行车安全。(三) 乙方 责 任、权利和义务1.乙方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严禁施工。乙方擅自施工的要给予经济处罚。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施工中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对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的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并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其具体情况,乙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6、。2.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负主要责任。( 工程质量按设计文件、 施工规 范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评定。3.乙方组织施工前,必须在正式施工 72 小时前向甲方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提出施工作业的内容、项目及需要配合的人员数量。未经甲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建设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铁路局安监部门裁决。4.乙方在施工地段发生既有设备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甲方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5.乙方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施工规范和部、局有关安

7、全管理规定。对可能 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要制定各项“ 卡死”制度。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要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6.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 合格证) 上岗。7.乙方改动既有设备,须停水、停电、停用信联闭、石方爆破等需封锁线路或慢行的施工,均应按照铁路局各项行车设备施工的审批与实施办法的程序规定,制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8.局外施工单位,凡在成都铁路局管内承担营业线施工,要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 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8、成铁安20054814号)。五、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1.乙方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施工中,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定,加强现场监控力度,确保卸车、搬运工程路料等施工作业时既有通信设备安全、确保营业线通信正常。2. 乙方应做好施工前的调查工作,弄清地下光电缆情况,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应在甲方人员的指导下对通信光缆、电缆采取拉彩旗、画白线等措施进行防护,施工中 发现影响光电缆安全时,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因乙方造成通信设备损坏,应 按规定进行赔偿,如乙方在施工中将甲方的光电缆开挖裸露,由乙方派人每日 24 小时看护直至按标准回填为止。3.乙方应在施工前与当地通信车间主任和通信工区工长取得联系,并提前 3

9、天书面通知甲方动工时间、施工作业的内容和项目及需要配合人员的数量,并会同施工人员依据施工设计文件,对现场光电缆径路进行复测和确定具体的光电缆径路走向位置,确定通信防护范围,防护范围内禁止机械作业,必须采用人工作业方式。4乙方应认真严格执行施工“八不准”、 “一事一令”等制度。5乙方在施工的全过程中,甲方均派熟悉设备的人员配合乙方施工,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强行蛮干,甲方有权制止其行为,停止乙方施工,中止配合乙方。6为保证人身安全、行车安全,施工全 过程中防护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按要求积极配合乙方。开挖既有线附近路基时,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派员指导,并对通信 设备安全进行监护。7每

10、天施工完后,双方必须共同确认通信设备状态良好,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消记。六、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各专业、各工点情况,甲乙双方制订细则)。1、如因乙方施工影响需对通信设备进行迁改,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实迁改方案,乙方必须待通信光、电缆线路及设备迁改到安全地段后,方可施工。2、甲方对影响既有线安全的施工有检查、指导、监督的权力,发现问题及时5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如不整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3、光、电缆敷设运行期间不得刮、碰等 伤害到电缆,确因施工需要移动光、电缆时需与甲方提前联系。4、为保证施工安全防护不脱节,保证人身安全、行车安全,施工全过程中室内防护由乙方承担,甲方按要求积极配合。开挖既有线

11、附近路基时,甲方应派员指导,双方共同对通信设备安全进行监护。5、乙方进行现场施工时,应提前 72 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告知施工计划安排情况、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施工作业的内容、项目及需要配合的人员数量,甲方应安排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配合,并提供自身维护管理的地下管、线、电缆等设备的准确位置。如无法提供地下设施的准确位置时,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共同探查、核实 、划定防 护 范围,制定安全措施,确保运营设备的完好和行车安全。6、经甲、乙双方划定防护范围后,由乙方采取设立固定标志、拉彩条布带等方式对现场防护范围进行明显标识。乙方进行现场施工时,不得逾越安全防护区内施工。七、安全监督配合费安全监督及配合费

12、按照铁道部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8534 号)和路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八、违约责任(一)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若因 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也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甲方责任。配合单位、监护人员无故不到场,影响施工计划执行的,追究配合单位、监护人员和设备管理单位责任。(二) 乙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三) 双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按各自过失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注:关于事故经济赔偿及处罚额度按铁路局有

13、关处罚办法的规定确定。6九、各施工地段根据本规定,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增补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与本协议一并执行。十一、路内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路局安全监察室或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各一份(、级施工报路局安全监察室,级施工报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路外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乙方主管部门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路局安全监察室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总部、建设指挥部)各一份。十二、本协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路局安全监察室(级施工为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查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 代表:甲方主管部门:(盖章) 乙方主管部门:(盖章)代表: 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铁路局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分室):(盖章)代表: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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