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使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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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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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风景旅游资源开发使用协 议 书本协议书在下列当事人之间签署:甲方:乙方: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通过旅游扶贫,增加 农民收入。甲方决定通过招商引 资方式开发.风景旅游资源,乙方同意投资开发.的旅游资源。为了 规范双方行为的合法性,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经过充分的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特 订立本协议书,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1、释义1.1 在本协议 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有关风景旅游资源 指由甲方依照本协议书授予乙方投 资开发、使用、 经营的的全部风景旅游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梯田、水、山

2、、林、村寨、河流、溪流等可供旅游开发的资源。使用权 指乙方依照本 协议书之规定所取得的 对.全部风景旅游资源的投资开发、经营、使用权。不可抗力 指于发生前不可 预料、 发生时不能抗拒、对其结果亦不能避免从而导致协议一方不能按照本协议书之规定履行其义务的事件。1.2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本协议书所提及的条款及附件,指本协议书之条款及附件。2.风景旅游资源使用权的授予和取得2.1、甲方同意将.的全部风景旅游资源授予乙方投资开发、经营、使用 ;乙方同意投资开发.的全部风景旅游资源。22.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协议期限内,乙方即享有依法投资开发、经营、使用 .风景旅游资源的权利并承担一切相关的义务。

3、3 .乙方投资开发.风景旅游资源的范围、期限及用途3.1 范围乙方投资开发、使用.风景旅游资源的具体范围和面积为:以及.县政府批准的.旅游规划范围为准。甲方签发的规划范围批准文为本协议书的附件。3.2 期限乙方有偿使用的期限为:50 年,自本协议书签字之日起 计算,即自 2007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3.3 用途在协议期限内及规划范围内,乙方有权开展旅游业以及一切与旅游业相关的合法业务,以及政府认可的其他合法经营业务;3.4 规 划范围外的土地和旅游资源,甲方有权另做安排,乙方不会干涉;但是,甲方的安排不会影响乙方的旅游环境和正常营业。4. 资源使用费4.1 乙方开发使用.的旅游

4、资源无须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纳资源使用费和管理费,但乙方应按与.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的约定给.交纳资源使用费。4.2 土地使用乙方开发.旅游资源时所需的土地(包括停车场、宾馆、观景台、景区道路等的建 设用地)可通过租赁或出让方式取得。乙方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由乙方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届时,甲方予以积极协调。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土地出 让金概由乙方 缴付,土地出让金按征地综合成本价给予最优惠待遇。乙方租赁或以出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土地的,由乙方与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直接协商,甲方积极配合。34.3 梯田、林、木、山、水、村寨、

5、溶洞的使用乙方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开发使用.旅游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的梯田、林、木、山、水、溶洞等资源),甲方及其下属政府有关部门、地方 乡镇 不会再收取乙方的资源使用费、管理 费或租金以及其他相类似费用。但乙方若需间伐林木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4.4 乙方开发建设中需办理本条约定相关资源的特别许可、批准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时,甲方应及时协调相关下属部门予以及时办理,并给予办证费用的特别优惠。4.5规划区域内的土地、梯田、水、林、村寨、木、溪水、河流等旅游资源的具体使用方式也可由乙方与.村民具体协商,甲方予以积极协调。5、项目建设内容和基本要求5.1、项目名称:.各族自治县.乡.旅游资源开发项目

6、5.2、项目建设地点:.各族自治县.乡.村。具体位置详见.旅游规划红线图。5.3、项目投资规模(概算):2000 万元。 为充分利用资源, 实际投资应依合法有效的旅游规划并根据旅游市场之实际需要进行。5.4 项目投资内容、期限5.4.1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分三期开发建设,三期开发建设应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完成。除非另有约定,各期投 资建设的内容根据 规划并结合旅游市场的实际需要确定。5.4.2 第一期投资应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 壹 年内完成并对外开放接待游客,且第一期的总投资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第一期投资包括:A、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承担人民币 万元, 该费用

7、定向用于.的规划评审、通向景区公路建设及停车场建设的征地费用;B、第一期的其他投资款在通向景区公路建设完成并规划通过评审时投入,投资建设内容为观光性项目,包括: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景区厕 所、景区游 览道路、观景平台、游客中心及配套设施、农家乐建设、标准化景区标识、游客餐厅 ;二期投资在景区正式投入经营后开展,建设内容以休闲渡假性质为主,包括渡假酒店及配套 设施、休 闲娱乐街建设整治等。三期建设在一、二期建设完成并投入经营时开展,建设内容以民俗、民族文化及古文化发掘为主。5.4.3 乙方的投资应该实际投入到位,甲方监督使用,投资款的开支必须合法并依合法4程序进行。6、投资开发方式乙方为本投资

8、开发项目的唯一业主,可自行开发或者对外引资、融资开发(引资、融 资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开发.的旅游资源;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个人或组织可在甲方所在地依法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专门从事.的旅游资源开发;届时,甲方同意乙方组建的企业承继本协议书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因开发、经营.的旅游资源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负担。7、政策和税收7.1 在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享受.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以及现行国家、自治区、 .县 出台的相关税赋及优惠政策待遇,直至上述相关政策法规终止执行为止。7.2 除开本条前款约定外,甲方不会在本协议书规定范围之外和国家法律

9、、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外再向乙方征收任何费用。7.3 对所涉及项目的收费事项,除项目必须上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税费,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不得减免的规费以及旅游发展基金(由甲方旅游部门另与乙方签订附加协议明确)以外,属甲方地方行政性收费给予乙方最优惠待遇,属事业性收费的,甲方按下限收取。8、规划和经营8.1 项目规划应通过甲方组织的规划评审,经评审的规划作为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在不破坏规划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乙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可依旅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或需要做适当调整。8.2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书签订 之日起 30 内及时完成 规划评审。 为了保证景区整体规划的顺利实施,针对规划范围内有碍景区整体规划的建

10、筑物或其他设施;属于违章建筑的,由乙方根据规划建设需要,申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将其拆除; 属于合法建筑的,由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征用并给予补偿后,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进行拆迁。8.3 甲方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做好本协议书范围外的土地征用或者租用工作,根据乙方的建设需要及时审批和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征用费或租用费及青苗补偿费由乙方按照国家的规定的最低标准承担。58.4 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的规定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应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8.5 乙方根据本协议书对景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必须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依法交纳各种合法税、费,

11、注意安全生 产和环境保护;同时,乙方 还必须保护好景区的各种旅游资源,不得故意毁损和破坏。8.6 在规划范围内,乙方有权制止禁止其他群众开山采石、乱砍滥伐风景林木以及其他毁坏村寨、古迹、梯田等资源的行 为,以免影响游客安全和自然景观。9、双方的其他职责9.1 甲方9.1.1、协调下属部门及时办理乙方建设中需办理的相关批文、证、照,保 护项目开工建设的顺利进行。9.1.2、尽快完成通往.的景区公路的建设,公路边停车场土地的相关征地补偿费用由乙方负担;9.1.3 不会再将规划范围内的任何旅游资源以任何形式、任何条件、任何理由再重复出让、划拨 、租赁、承包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保乙方的

12、唯一投资开发、经营、使用权。9.1.4 在乙方一期投资前负责解决从公共管线接到项目规划红线区旁边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 等基础配套设施,确保 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进 行。9.1.5 甲方配合乙方共同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及经营环境,协调处理好景区范围内所涉及到的地方政府、村民及政府各部门的利益关系。9.2 乙方9.2.1、乙方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及生产经营管理。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 进行经营 管理活动,不受任何 组织或个人干涉。9.2.2、为加快项目开发进度,确保 项目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乙方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旅游总体规划。9.2.3 乙方必须有

13、效保护开发区域内的梯田、林木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未经批准不得破坏开发区域原有植被,对所排放的废水要进行处理,达到国家 标6准后方可排放。乙方在开发期间按国家环保标准对生活、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或配合县有关部门对废水、废气、生活、建筑等垃圾 进行处理。 对开发范围内的文物、各类古树、各类珍稀动植物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给予保护。9.2.4 及时与古壮寨村民签订旅游资源使用协议;同时,在开发经营中乙方所需员工,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所在地居民,也可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进行招收。9.2.5积极协助村寨作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工作,共建村寨和谐。10、不可抗

14、力及期限届满10.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协议,不负违约责任,也不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一旦消失,双方 应当继续本协议 。10.2 本协议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须在期满前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交继续使用的申请书,与甲方另行协商签定协议;乙方如不 继续使用,则将其使用范围内的旅游资源移交予甲方,乙方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房屋等建筑)由乙方自行处理。11、协议书的变更和终止11.1 本协议书生效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或者本协议书之条款;11.2 本协议书因下列情

15、形出现而终止:A、本 协议书 期限届 满而任何一方未提出延展的;B、国家新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终止的;11.3 本 协议书 期限届满前,若因不可抗力、双方协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而必须提前终止本协议书,导致乙方投资损 失的,甲方 应考虑给予乙方适当的 补偿方式。12、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13.违约责任13.1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若未能履行其依本协议书所承担的任何义务,从而使得本次协议书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成,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守 约方有权取得赔偿并可以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713.2 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13.3、协议书约定的投资条件满足后,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甲方将收取乙方 10 万元/年的资源闲置费, 2 年内未动工或开工建设未达到合同投资总额 1/4 以上的,政府或甲方将依法收回资源使用权。14. 争议解决方式14.1 若甲方与乙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其他15.1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的一致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不得违背本协议书的基本原 则;15.2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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