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企业应对及操作要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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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 法 取得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登 记 证 书 的 , 可 以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未 依 法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登 记 证 书 的 , 受 用 人 单 位 委托 可 以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1、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及 未 注 册 时 怎 样 与 员 工 签 合 同中国人才热线(www.CJOL.com) 求职招聘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人才大厦四楼 电话:0755-26162999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未 同

6、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经 用 人 单 位 书 面 通 知 后 , 劳 动 者 不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劳 动者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无 需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但 是 应 当 依 法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其 实

7、际 工 作 时 间 的 劳 动 报 酬 。2、 入 职 一 个 月 内 员 工 不 签 合 同 的 处 理 方 法3、 入 职 一 个 月 后 员 工 不 签 合 同 的 处 理 方 法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向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的 工 资 , 并 与 劳 动 者 补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不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书

8、 面通 知 劳 动 者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并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经 济 补 偿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 每 满 一 年 支 付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 每 满 一 年 支 付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9、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3、 入 职 一 个 月 后 员 工 不 签 合 同 的 处 理 方 法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向 劳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的 工 资 , 并 与 劳 动 者 补 订 书 面

10、 劳 动 合 同 ; 劳动 者 不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书 面 通知 劳 动 者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并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 定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前 款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工 资 的 起 算 时间 为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个 月 的 次 日 , 截 止 时 间 为 补 订 书 面 劳 动 合同 的 前 一 日 。中国人才热线(www.CJOL.com) 求职招聘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人才大厦四楼 电话:0755-2

11、61629993、 入 职 一 年 后 企 业 仍 未 签 合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劳 动 合 同 的 ,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个 月 的 次 日 至 满 一 年的 前 一 日 应 当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向 劳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的 工 资 , 并 视 为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年 的 当 日 已 经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应当 立 即 与 劳 动 者 补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用

12、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职 工 名 册 , 应 当 包 括 劳动 者 姓 名 、 性 别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户 籍 地 址 及 现 住址 、 联 系 方 式 、 用 工 形 式

13、 、 用 工 起 始 时 间 、 劳 动 合 同期 限 等 内 容 。4、 企 业 职 工 名 册 应 包 含 的 内 容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用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备 查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用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备 查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职 工 名 册 , 应 当 包 括 劳 动 者姓 名 、 性 别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户 籍 地 址 及 现 住 址 、 联 系方

14、式 、 用 工 形 式 、 用 工 起 始 时 间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等 内容 。 4、 企 业 职 工 名 册 应 包 含 的 内 容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法 有 关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规 定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由 劳 动行 政 部 门 处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中国人才热线(www.CJOL.com) 求职招聘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人才大厦四楼 电话:0755-26162999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地 与 用 人 单 位 注 册 地 不 一 致 的 , 有 关劳 动 者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 职 业 危害 防 护 和 本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标 准 等 事 项 , 按照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地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用 人 单 位 注 册 地 的 有 关 标 准 高 于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地 的有 关 标 准 , 且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按 照 用 人 单 位 注 册地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的 , 从 其 约 定 。二 、 异 地 员 工 劳 动 标 准 正 确 适 用 及 选 择1、 连 续 工 作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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