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护士注册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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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护士注册工作指南广东省卫生厅医政处编制2006 年 8 月目 录前 言第一部分 护士注册准入管理制度第二部分 护士注册工作的条件和程序一、首次注册二、再次注册三、变更注册出省变更入省变更省内变更军队转业护士变更四、遗失补证第三部分 护士注册材料表格样本及填写说明附件 1、 护士执业证书 (正副本)及填写说明附件 2、首次注册申请材料及填表说明附件 3、再次注册申请材料及填表说明附件 4、变更注册申请材料及填表说明附件 5、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发材料及填表说明附件 6、未注册证明附件 7、临床实践培训考核证明表附件 8、护士注册受理回执附件 9、护士注册内部办文表附件 10、护士注册档案袋封

2、面第四部分 护士注册相关政策法规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 号)3、关于 2004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 号)4、关于开展 2002 年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02237 号5.关于开展 2004 年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0415 号)6、 关于做好 2005 年度护士注册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200583 号)7、 关于做好护士执业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06392 号)8、广东省继续

3、教育学分授与细则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 (卫办人发2002118 号)和关于开展 2004 年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200415 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护理质量,依法加强全省护士注册工作管理,严格实施准入制度,特制定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指南。第一部分 护士注册准入管理制度一、护士执业准入管理制度建立护士执业准入管理制度,是国家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士专业素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1993 年卫生部部长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

4、办法 ,为护士准入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提供了政策依据。护士准入管理制度包括护士执业考试和护士执业注册两个部分。 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执业的法律凭证,发放证书及注册的过程是执法的过程,也是实施护士准入制度的具体体现。认真细致地开展这项工作,对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护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注册准入管理制度的政策制订、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要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护士执业证书的发放和注册工作,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做到责任清楚,程序明确,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负责护士准入考试和注册的机构和人员要本着为医院和护士服务的宗旨,作好护士注册的服务工作,做到政

5、策解释清楚,条件和程序公开透明,资料保管齐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二、发证机关与注册机关发证机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我省护士资格证和护士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为广东省卫生厅。注册机关:原则上是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护士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注册管理机关为:护士执业所在地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县(区) 、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市(区、县)人民医院、市(区、县)妇幼保健院、市(区、县)中医院的注册主管部门是市(区、县)卫生局;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在登记注册的区或县卫生局。省部属院校附属医院及省直、厅直各医疗单位的

6、护士在省卫生厅登记注册。省卫生厅护士注册单位名单见附件 3。广东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汕头大学及附属医院等医疗机构的护士注册在当地市卫生局进行。广州军区总医院、458 医院、421 医院、157 医院、武警医院等的合同护士(非军人护士)在省卫生厅登记注册。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一)注册申请制度1、拟受聘于我省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机构,从事护士工作,符合注册条件的护理技术人员,可以向本执业机构提出注册(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程序、日程安排见第二章。2、按要求填写首次注册申请表、再次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同时在有关负责人员的

7、指导下准备有关材料。护士注册申请表的填写方法,材料准备及粘贴、排列顺序要求见第二部分。审核人员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对符合注册条件及顺序和粘贴要求准备的材料,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医疗机构、卫生局的公章。3、审核人员将申请注册材料送有关负责人(护理部主任)审核,签名,单位盖章; 4、审核人员将本单位个人或集体的注册材料报送注册主管部门受理机构。省部属院校及附属医院、驻穗部队医院及厅直属医疗单位的护士注册材料报送省卫生厅受理办证大厅。护士执业注册程序、安排见第二部分。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要求,不在护理岗位的在编人员不得申请护士注册;中断注册 5 年以上的护理技术人员

8、必须在市卫生局(厅)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临床实践培训考核证明表(见附件 10)才能注册。6、94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护士以上职称、目前仍在或要求回到护理岗位工作(由单位提供证明) 、但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和注册者,允许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截止日期是 2002 年 10 月 30 日。逾期不再受理。7、根据关于做好护士执业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06392 号)文件要求,为解决部分已经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技术人员可以申请护士注册。截止日期是 2006 年 12 月 30 日。(二)

9、注册学分管理制度1、根据卫生部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 (卫继委发1997第 08 号) 、广东省实施细则 (粤卫1994278 号)及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粤卫199918 号)规定,护士注册必须提交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护士每年累计 15 天(如不到一天的以 6 学时为一天计) ;护师及护师以上职称护理人员每年最低学分数不少于25 学分,其中类学分按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规定要求,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乡镇卫生院和社会医疗机构护理技术人员申请注册的继续教育条件暂时参照护士注册要求执行。2、首次注册要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护理技术考核证明。考核证明包括考核

10、项目、分数及考核人签名。多人申请首次注册时,可由单位提供集体证明(见第三部分) 。3、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社会医疗机构护理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考核结果证明。考核内容、方式、标准暂由主管考核部门自行规定。(三)受理登记制度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或和人员负责护士注册的受理登记工作。2、护士注册受理登记机构受理人审核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审核材料是否按顺序排列。3、符合以上规定的,按要求作好受理登记,并出具受理回执(一式两份) ,回执填写方法见附件 7,保留回执单一份。(四)审核审批制度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护士注册审核审

11、批制度,规范审核审批的条件和程序。2、受理登记人填写护士注册审核登记表 (见第三部分)并签名;3、卫生局或厅承担护士注册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材料,签名;在护士注册审核登记表 、 首次注册申请表 、 变更注册申请表等表格上盖公章(卫生局) 。4、审核合格的护士注册材料,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同样建立受理申请和审核审批制度,各级领导复审材料,签名;在在护士注册审核表 、 首次注册申请表 、 变更注册申请表等表格盖卫生厅章,准予发证和注册。5、各市卫生局应在受理材料后 1 个月内完成注册材料的审核工作,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发放证书。(五)信息存档和上报制度。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护士注册信息存档和上

12、报制度。2、医疗机构为每个护士建立注册档案。护士执业注册个人档案一人一袋,存放护士注册所有资料。护士注册材料档案袋按照统一的格式印刷,档案袋封面格式见附件 8。档案袋保存在该护士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部。3、当护士改变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时,该档案连同护士本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一起带往新的医疗机构和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并存放在新的执业机构。4、各地市在录入护士再注册信息前,请注意用软盘保留上一年度护士注册信息。5、各医疗单位和各卫生局在上报注册审核材料时,需要同时上报录入电子信息。6、省卫生厅每年年底网上公布全年首次注册护士的电子信息,可供查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在当地卫生局网上公布本地区注册护

13、士电子信息,可供查询。8、各注册主管部门要建立全市护士的注册存档资料。包括各年度首次注册人数及分布、注册年度再次注册人数及分布、变更注册、首次注册电子信息、遗失补证等护士注册资料。(六)收费管理制度。1、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文件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通知 (94)财综字第 121 号) ,各地县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所辖区域内执业的护士(含在计划生育等其他部门工作的护士)进行注册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时,可以向申请注册的护士收取注册费。护士注册费具体标准为首次注册 8 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对已办理注册申请但经审核不予注册的,不得收费。2、

14、收取护士注册费时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3、护士注册收费委托银行代收费程序:(1)广州地区的缴款单位或个人可就近到建行任何一个代收网点缴交现金或支票;其余各市的缴款单位或个人可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款。(2)持现金缴款的,缴款人应将现金和缴款通知书第 2、3 联一并交银行出纳柜台。银行收妥后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3)使用建设银行代收网点行的转账支票缴款的,缴款人应将填写好的转账支票和缴款通知书第 2、3 联一并交银行柜台。银行办理转账后,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4)对使用其他银行 (含建行其他非指定网点行) 的转账支票缴款的,缴款人于交票

15、后第 3 个营业日持缴款通知书等凭证到代收银行领取收款收据。(5)缴款时,广州市内的缴款单位(个人)持所有单票 (现金缴款单、支票等) 上的收款人一律填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账号“不填”、收款人开户行的代收网点,到附近的建设银行缴款。(6)省内各市(广州市除外)卫生局等单位凭省卫生厅医政处缴费通知书异地汇款,收款单位填“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账号为“不填”,收款单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汇款用途,请注明收费项目名称、项目编码 0000040027。(7)银行开出的收据是证明缴款人已缴款的唯一凭证,请务必到银行领取并妥善保管,把银行已盖章的缴款通知书第 2 联交回相关单位

16、。第二部分 护士注册工作的条件与程序一、首次注册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首次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类别在注册机关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申请首次注册期间,拟受聘护士可在护士指导下开展临床护理工作。助理护士不需要注册。助理护士提升到护士岗位,需要向注册主管部门提出执业注册申请,获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护士工作。(一)首次注册对象1.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并轨后,经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者;2.符合办法及关于 2004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342 号)规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考者。3.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部队(含武警)医疗机构的合同护士;4.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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