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合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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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备案登记: 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施工地址: Xxxx 建筑工程劳务 分包合同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概况: 1.3 工作内容: 1.4 工程监理单位 (全称): 第二条工作人员2.1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分阶段提供满足发包人要求工期的作业人员,发包人不以人员数量进行结算,而以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2 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合

2、同的施工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 为技术员;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三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完工日期 天, 以上日历天数为主体完工天数。第四条 质量、安全标准本工程质量: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应的质量验收规范,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合格 等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按照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要求施工,及时清除本责任区内的建筑垃圾,配合发包方做好各种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施工全过程应始终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检查监督。第五条 合同价款5.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合同单价为 见投标报价单(附后)

3、。 5.2 合同价款为: 元 (人民币),大 写: 5.3 本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单价不再调整。5.4 综合单价包含内容为:(1)工人工资(2)劳保统筹费用;(3)劳动保护费用;(4)管理费用;(5)各项保险费用;(6)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7)利润;(8)税金等费用;(9)投标报价单包括的全部工作内容。5.5 承包人委派的劳务费收款人必须是签订合同本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第六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6.1 承包人按月凭施工任务单结算劳务费,任务单执行百分考核办法。每月 28 日集中办公日进行结算,超过下一个月 5 日的任务书不再结算、所产生的后果自负。 6.

4、2 在建设单位付款正常的情况下,发包人按照下述办法付款:发包人当月支付承包人上月施工任务单结算工程量的 70 %,全部工程完成并验收、结算后,付到 结算 总价的 80 %,待发包人与建设单位办理完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付款后支付到结算总价的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满 年后十五日内付清(无利息)。当建设单位工程款不能正常到位,发、承包人应共同通过合理方式向建设单位催要工程款,承包人不得在此期间向发包人讨要劳务费。6.4 承包人支取劳务费时,必须提供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开发票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已在第五条 5.4 款中包含。6.5 本合同必须盖有公司分包合同专

5、用章和分公司主任经济师签字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无效合同。第七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7.1 安全防护措施7.1.1 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7.1.2 承包人应无条件的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同时承包人必须配备规定的专职安全员配合发包人工作。7.1.3 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2 安全防护用品7.2.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

6、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实施爆破作业时,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发包人要向承包人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2.2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由发包人统一提供,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7.3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7.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7.3.2 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7.3.3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

7、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 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7.3.4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八条 施工变更8.1 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 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工期相应调整。8.2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费用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 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九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9.1 承包

8、人施工完毕,应向发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上述报告后 7 天内对承包人的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承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的约定工作。但发包人与建设单位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竣工验收结果表明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相关损失。9.2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9.3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施工验收规范

9、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9.4 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 28 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9.5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 合格 。9.6 严格执行河北四建北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附后)。第十条 工期延误10.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因战争、 动乱、自然灾害或非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

10、水、停 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 10 小时;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0.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7 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应于 7 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10.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 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本工程主体结构完工日期为 年 月 日,每拖后一天,每拖后一天,发包方处罚承包方 2000 元,但不超过承包总价的 3%。第十一条 文明施工11.1 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发

11、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加强 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第十二条 材料机具供应12.1 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 除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以外的所有工具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由承包人(安全帽由发包人统一配备, 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承担。12.2 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 。12.3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12.4 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应妥善保管、

12、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承包人自身提供的设备、机具必须检验合格后使用,并纳入发包人管理。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 24 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十四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14.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

13、程的工期和质量向业主负责。14.2 发包人应贯彻应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并按规定留存管理资料。14.3 发包人有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抽查,并提出整改要求的义务。14.4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 测、 试验 化验的控制、 监督、检查 和验收。14.5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14.6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14.7 按时提供图

14、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14.8 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4.9 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14.10 负责办理本合同所涉及的备案手续。14.11 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5.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15.2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作业人员年龄必须严格控制 18 周岁-55 周岁;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 员变动率小于 2 ,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15.3 承包人负责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人员登记备案,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并做好作业人员出勤记录、任务完成记录、工资 表制发等各项工作。15.4 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月底前 5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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