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旅行社包车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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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 件 :沈 阳 市 旅 游 团 队 租 车 示 范 合 同 旅 行 社 名 称 (甲 方 ): 合 同 编 号 : 汽 车 公 司 名 称 (乙 方 ): 附 件 编 号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甲 乙 双 方 就 旅 游 团 队 租 车 服 务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合 同 构 成本 合 同 由 正 本 和 附 件 (即 旅 游 团 队 租 车 确 认 单 )组 成 。附 件 由 甲 乙 双 方 就 单 项 或 单 次 租 车 事 宜具 体 约 定 。正 本 在 有 效 期 内 发 生 效 力 。附 件 在 约 定 期 内 发 生 效 力 。第 二 条

2、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一 )向 乙 方 提 供 相 关 有 效 资 质 证 明 ,包 括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等 ;(二 )向 乙 方 按 约 定 支 付 租 车 费 用 ;(三 )与 乙 方 按 租 用 时 限 签 订 附 件 ,即 旅 游 团 队 租 车 确 认 单 ;(四 )如 不 能 按 照 约 定 使 用 车 辆 ,在 月 份 至 月 份 期 间 应 提 前 日 ,其 他 时 段 应 提 前 日 按 双方 约 定 的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五 )保 证 驾 驶 员 的 休 息 时 间 ,协 助 驾 驶 员 保

3、持 车 辆 清 洁 卫 生 ;(六 )如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出 发 时 间 延 误 超 过 30 分 钟 ,或 行 程 延 误 超 过 1 小 时 的 ,甲 方 可 要 求乙 方 调 换 车 辆 或 驾 驶 员 。如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出 发 时 间 延 误 超 过 1 小 时 ,或 行 程 延 误 超 过 2 小 时 的 ,甲 方 可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损 失 ;(七 )如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出 发 后 擅 自 终 止 或 延 误 行 程 并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甲 方 应 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八 )旅 游 车 辆 发 生 交

4、通 事 故 ,导 致 乘 客 受 到 人 身 伤 害 时 ,甲 方 应 与 乙 方 共 同 及 时 组 织 参 与 救援 ;(九 )协 助 乙 方 处 理 其 意 外 情 况 ,努 力 降 低 损 失 。可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为 此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如 由 于甲 方 不 协 助 导 致 乘 客 人 身 财 产 扩 大 损 失 ,甲 方 应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三 条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一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关 有 效 资 质 证 明 ,包 括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道

5、 路 运输 证 、从 业 资 格 证 、乘 运 人 责 任 险 保 单 、其 他 机 动 车 辆 险 保 单 等 ;(二 )可 要 求 甲 方 按 约 定 支 付 租 车 费 用 ;(三 )与 甲 方 按 租 用 时 限 附 件 ,即 签 订 旅 游 团 队 租 车 确 认 单 ;(四 )如 不 能 按 照 约 定 提 供 车 辆 ,在 月 份 至 月 份 期 间 应 提 前 日 ,其 他 时 段 应 提 前 日 按 双方 约 定 的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五 )可 拒 绝 甲 方 提 出 的 超 过 车 辆 座 位 定 额 搭 载 乘 客 、超 出 约 定 额 外 安 排 行 程 等

6、要 求 ;(六 )旅 游 车 辆 应 经 公 安 、交 通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符 合 安 全 行 车 要 求 。应 有 交 通 部 门 核 发 的 旅 游 营运 线 路 牌 。应 按 核 定 座 位 数 投 保 乘 运 人 责 任 险 ,其 保 险 金 额 应 不 低 于 25 万 元 (人 民 币 )/座 ;(七 )旅 游 车 辆 驾 驶 员 的 条 件 :1、取 得 相 应 从 业 资 格 ,取 得 相 应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1 年 以 上 ,熟 悉 相 关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法 规 ,掌 握 车 辆 维修 和 急 救 基 本 知 识 ,3 年 内 无 重 大 以 上

7、责 任 交 通 事 故 ,年 龄 不 超 过 60 周 岁 ,已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2、守 职 业 道 德 。提 前 敬 候 乘 客 。返 程 时 应 尽 量 满 足 乘 客 就 近 下 车 的 合 理 要 求 。满 足 乘 客 开 关 车门 、空 调 、照 明 、音 像 设 备 等 合 理 要 求 。不 得 影 响 导 游 人 员 正 常 工 作 。不 得 侵 害 旅 游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得 拒 载 乘 客 、搭 载 无 关 人 员 、索 要 小 费 ;3、提 前 认 真 检 查 车 辆 性 能 ,确 保 车 况 良 好 、设 备 正 常 。保 持 车 辆 内 外 清

8、洁 卫 生 。保 持 车 内 适 宜 温 度 ,按 照 约 定 行 程 准 时 运 行 。规 范 操 作 ,确 保 安 全 。严 禁 酒 后 驾 驶 、疲 劳 驾 驶 、超 速 驾 驶 以 及 工 作 时 吸 烟 、闲谈 、打 电 话 。(八 )如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出 发 后 终 止 或 延 误 行 程 并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九 )旅 游 车 辆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导 致 乘 客 受 到 人 身 伤 害 时 ,乙 方 应 与 甲 方 共 同 及 时 组 织 参 与 救援 ;(十 )协 助 甲 方 处 理 其 意 外

9、 情 况 ,努 力 降 低 损 失 。可 要 求 甲 方 承 担 为 此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如 由 于乙 方 不 协 助 导 致 乘 客 人 身 财 产 扩 大 损 失 ,乙 方 应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第 四 条 甲 方 的 违 约 责 任(一 )甲 方 如 未 按 照 约 定 时 间 、约 定 数 量 、约 定 车 型 使 用 车 辆 ,又 未 在 约 定 日 期 前 通 知 乙 方 ,应支 付 约 定 车 辆 租 用 费 50%的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相 关 损 失 。(二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超 出

10、 约 定 用 车 期 限 或 约 定 里 程 的 ,甲 方 应 支 付 超 时 或 超 程 部 分 的 用 车费 用 ,并 赔 偿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相 关 损 失 。(三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车 辆 损 坏 或 造 成 事 故 的 ,甲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条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一 )如 乙 方 提 供 的 车 辆 低 于 约 定 标 准 ,应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使 用 ,并 赔 偿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相 关 损 失 。(二 )如 乙 方 未 按 照 约 定 时 间 、约 定 数 量 、约 定 车 型 提 供 车 辆 ,

11、或 未 按 照 约 定 标 准 派 出 驾 驶 员 ,又 未 在 约 定 日 期 前 通 知 甲 方 ,应 支 付 约 定 车 辆 租 用 费 50%的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相 关 损失 。(三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包 括 车 辆 故 障 )导 致 行 程 延 误 ,乙 方 应 赔 偿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相 关 损 失 。(四 )由 于 交 通 事 故 导 致 乘 客 发 生 人 身 伤 亡 的 ,乙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并 垫 付 医 疗 费 。(五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乘 客 人 身 财 产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赔

12、 偿 损 失 。赔 偿 数 额 按 有 关 规 定 或 双 方协 商 确 定 。(六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引 发 旅 游 者 投 诉 ,经 相 关 部 门 裁 定 后 ,乙 方 应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第 六 条 租 车 费 用(一 )车 辆 租 用 费 、驾 驶 员 食 宿 费 及 其 他 约 定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二 )车 辆 故 障 修 理 费 、驾 驶 员 违 规 罚 款 、驾 驶 员 津 贴 及 其 他 约 定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三 )过 路 和 过 桥 费 、高 速 公 路 费 、停 车 费 等 费 用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约

13、 定 。(四 )双 方 约 定 按 下 列 第 _种 方 式 结 算 。1、每 旅 游 团 结 算 一 次 。在 旅 游 团 行 程 结 束 后 日 内 结 算 。2、每 个 月 结 算 一 次 。在 约 定 期 内 结 算 。3、每 合 同 期 结 算 一 次 。在 合 同 正 本 有 效 期 内 结 算 。(五 )如 甲 方 逾 期 未 能 按 约 定 付 清 应 付 费 用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按 应 付 费 用 每 日 %的 滞 纳 金 。(六 )租 车 费 用 内 容 及 支 付 方 式 由 双 方 在 附 件 中 约 定 ,并 作 为 付 款 依 据 。可 在 附 件 中 对

14、 以 上 租车 费 用 内 容 、支 付 方 式 另 行 约 定 。在 结 算 时 乙 方 应 提 供 结 算 单 及 有 效 发 票 。第 七 条 其 他 约 定(一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自 201 年 月 日 至 201 年 月 日 。(二 )补 充 条 款由 双 方 共 同 约 定 。如 内 容 较 多 可 另 附 纸 ,如 无 补 充 应 写 无 。(三 )甲 乙 双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可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并 提供 有 效 证 明 。(四 )如 本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1.提 交 沈 阳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2.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五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经 双 方 签 字 并 盖 公 章 后 生 效 。 甲 方 : 乙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通 讯 地 址 :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公 章 :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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