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水利(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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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水利(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归档管理等水行政执法活动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包括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本规定所称的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第

2、四条 本局应当制定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操作流程,根据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第五条 市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规定的监督作用;具体负责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工作。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第七条 文字记录指向当事人出具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强制类文书、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第八条 动态记录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

3、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现场检查、告知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第三章 文字记录第九条 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反映启动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市水政监察大队在登记立案环节应当记录受理、补正、案件来源等情况。(二)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市水政监察大队在登记立案环节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第十条 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执法人表明身份情况;(二)询问情况,包括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地点,以及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情况;(三

4、)调取书证、物证的情况;(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七)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第十一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二)市水政监察大队处理意见;(三)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四)重大水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情况;(五)审批决定情况;(六)其他需要记录情况。第十二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送达的方式与送达情况;(二)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或行政处理决定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三)行

5、政强制执行情况,包括催告、公告、现场强制等情况;(四)其他需要记录情况。第十三条 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第四章 动态记录第十四条 进行动态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第十五条 市水政监察大队在实施询问当事人、证人,现场检查,证据保全,扣押或暂扣、查封,听证,强制执行,留置或者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活动,以及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等现场执法活动时,应当进行音像动态记录。第十六条 动态记录应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现场环境;(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特征相貌、言行举止等;(三)重要涉案物

6、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四)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以及现场执法整体情况;(五)执法人员送达文书情况;(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第五章 保存及归档第十七条 本局应当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确定保存方式及期限,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各科室专门人员存储。市水政监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卷严格按照江苏省水利厅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第十九条 案卷保

7、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6 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二十一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市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批

8、准,不得查阅。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按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第二十五条 办案设备应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

9、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六条 市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常熟市水利(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11 月 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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