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办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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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伙办学协议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第一条 合伙名称:*联合办学,包括与*联合办学。第二条 合伙项目和范围:自主招生的中专、大专、本科。 第三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出资及股份合伙人*新加入股,出资人民币 15 万元整(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占 30%股。占股东单股的最大股。合伙人*属于原始股东,出资 30.6 万元,(大写:叁拾万零陆仟元整)代表原股东占 45%股。合伙人*属于出具资质股东,折合资金 17 万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占 25%股。其中:1、新入股东*15 万元股金用于

2、处理合伙前股东事宜,分三次缴纳。于本合伙办学协议生效之三日内先缴纳伍万元,第二次在四月底缴纳伍万元,第三次在九月中旬缴纳伍万元。2、学校尚欠股东*资质投资费 50000 元整(伍万元整),待学校有收入后以学校名义支付给股东*。 23、本合伙办学协议生效之前学校财务账目由原股东封存,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财务账务重新建立新账。(二)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和资质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三)本合伙办学协议生效前的债权债务以及法律责任均由各合伙人独立承担。第四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以每年新生入学所交纳的费用为依据,留足当年必用资

3、金后,按所占股份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所占股份比例承担。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其前提是:合伙人在不给合作办学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方可退伙,同时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作办学造成损失的,应当独自赔偿损失。 3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包括补充协议);

4、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办学的事由。 4、退伙者的股金由未退伙股东与退伙人协商,如果未退伙的股东同意退还股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协议第三条所入股金。(三) 出资的转让。在学校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作办学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

5、比例执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提出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经营损失所出现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4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以原名称继续经营,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6、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国家政策原因需要解散。(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股份比例5集资偿还。同时,

7、各合伙人应按所占股份比例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包括赔偿金),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30 天仍未缴足出资(包括赔偿金),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合伙人违反第七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 (一)股东*作为负责学校日常工作的执行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同时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的使用和急需资金的筹借。无论学校筹借的数目多少,均按高于银行同期利息还本还息。(二)股东*作为学校法人方,有权监督办学是否合法。(三)股东*作为学校就业安置校长,主要工作对外联络工作岗位,同时安置其他学校学生,创收归学校。(四)*作为学校顾问,协助学校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工作。(五)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所补充或修改的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6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顾问各执一份。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画押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画押)*(代表原股东)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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