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三期”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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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的条款是否有效?2008-09-22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的条款是否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霸王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便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诸如“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的条款,导致不少劳动争

2、议纠纷。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是指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该责任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比如,一些私人小煤窑招用劳动者不经任何技术培训,也无可靠的安全措施,大量招聘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负责生命安全,或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排除劳动者权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本应该由劳动者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而予以否定,规定劳动者不享有该项权利。比如,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管理人员

3、实行无薪加班,如有加班,公司不予支付加班费等霸王条款,排除劳动者获得延长劳动时间的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违反了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怎么办?提供者:焦春伟时间:2007-3-13 8:08:58 来源于:焦春伟律师咨询解答总结 作者:焦春伟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怎么办?焦律师:我 1994 年进入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一直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最近

4、的一份合同是 2005 年 4 月 5 日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约定我的工作岗位是财务部的财务主管,去年年底公司进行改制,公司的业务一部和二部从公司分立出来新成立了一家公司,今年春节重新上班以后,公司要把我调到该公司担任财物主管,由于新公司规模太小而且我的工资也会被降低,因此我没有同意。2007 年 2 月 28 日公司书面通知我,由于我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并且工作能力不足以担任现在的职务,所以决定自 3 月 1 日起安排我待岗,随后要求我搬离公司财务部,并将我的办公电脑和工作都转给其他人,还要求我每天到公司的人力资源中心报到。我认为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很明确我的岗位是财

5、务主管,而且我在单位做了十年多,一直没有出过差错,现在单位这样的处理方法是我无法接受的,但是我又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在此向贵报咨询,像我的情况,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KellyKelly: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实际上很有代表性,类似的情况我们也经常碰到,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单位调岗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员工在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采取的措施。首先,单位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限于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单位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法第 26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6、,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不是这样单位就可以任意调整岗位了呢,也不是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15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调岗纠纷的,用人单位仍然有义务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如果单位违反上述两个规定,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的对于员工来讲可以有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第一,如果员工要继续在单位工作可以选择要求恢复原先的工作岗位,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单位是不能单方改变双方合同约定的,因此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

7、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15 条的规定,如果企业不能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必须要按照原先的劳动合同履行。第二,如果员工不愿意在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 31 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正如本案中讲到的情况,汽车销售公司在调整你工作岗位的同时也剥夺了你基本的工作条件,撤掉你的电脑,禁止你在财务部上班,那么你就没有工作任务可做也没有办公设备可以来完成工作任务。劳动对于员工来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单位拒不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也属于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完全

8、有权利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 42 条第 2 项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希望上面的解答对于你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妥善处理你与单位之间的调岗纠纷有所帮助。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是否有效?2010.4.15文章来源:本站 甄律师 作者:劳动合同法下,单位变更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当协商一致并书面确定(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算合同里有服从安

9、排等类似约定,调整岗位仍然是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仍然需要协商一致。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否则无效。很显然,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安排的约定跟法律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是矛盾的。因此,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一句“服从单位安排”不可能让单位直接拥有了超越法律规定的尚方宝剑。 企业能否依据规章制度调整岗 发布时间:2009-04-02 供稿人: 陈明珠 (供稿可赚钱,我也要供稿) 收益: ¥0.0385 争议焦点1劳动合同约定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原告认为,该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并未违反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违反公平原则,

10、因此,该条款有效。被告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公平原则的规定,确认该条款无效。2企业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理决定是否有效?原告认为,依据铁路局有关文件对刘某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是合法的。铁路局文件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是根据企业特点为处理“路风事件” 当事人而制定的。对刘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是企业依法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自主权。被告则认为,客运段对其处分和变更工作岗位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于法无据。要点分析1劳动合同中可变更职工工作岗位的条款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

11、劳动合同期限;(二) 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根据上述规定,工作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和职责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对工作岗位如何调整等其他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可以协商约定的。本案中,虽然客运段与刘某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调整的条款属格式条款,但因该条款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订立合同的公平原则,故该条款是有效的。客运段依据合同约定,调整了刘某的工作岗位,并未侵害其合法权益,并无不当之处。2企业内部规章

12、制度可以作为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依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据此规定,企业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管理特征,从维护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的角度,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制定本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只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就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可以实施和执行。当劳动者违反这些规章制度时,企业根据其职权,有权引用这些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就本案而言,铁路局按照企业的特点,从提高服务质量、塑造良好企业形象的角度,把工作岗位划分为“窗口单位”和“ 非窗口单位” 。在刘某违反工作纪律、影响了企业形象的前提下,客运段根

13、据其规章制度对刘某的违纪行为予以处理,并无不当之处。法官提示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的问题。在合同的履行中,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的这一约定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相对降低。此时劳动者则以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没有正当理由或其他事由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引发劳动争议。如何评判此类合同条款的效力和用人单位履行这一条款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和具体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符合劳动

14、法的相关规定,也是合理的。第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和市场竞争形式而不断变化的,单纯地、强制性地要求用人单位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保持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固定不变,既不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又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更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对用人单仿与劳动者在合同中此类条款的约定,应当支持和保护。第三,由于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变化往往会导致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变化,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劳动合同通常又是用人单位一方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签订合同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因此,若对用人单位享有的该权利不加以规范和约束,就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任意变更劳

15、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履行这一条款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合理性和必要性。这里所讲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过失行为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履行合同约定不当,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 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

16、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实践,可以认为,用人单位为了维持本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有权制定本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只要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就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并且可以在本企业中实施和执行。也就是说,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是有关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具体落实,一旦这些规章制度已制定和实施,本企业的职工就应当作为行为规范来遵守和执行。当职工违反了这些具体行为规范,企业就可根据其职权,引用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当然,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合珲性和合法性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必须符合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通过;第三,必须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女工“三期”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调整工作岗位?时间: 2010 年 04 月 01 日 来源:劳动法苑 作者: 唐琳 浏览次数: 134女职工“ 三期 ”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发现未婚先孕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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