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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抽渣车设备使用协议立协议双方:甲 方:平顺县农业委员会 (简称甲方)乙 方: (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抽渣车设备使用一事,经诚实协商,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一、甲方将购置的农村沼气抽渣车一辆, 发放给乙方(被乡(镇)政府确定的沼气服务网点领办技工),该车辆所有权属乙方享有。二、甲方发放给乙方本协议的车辆,由乙方专为本区域内建池农户提供抽渣服务,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服务。三、乙方收到车辆后,自行办理车辆的登记入户、保险等相关事项。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使用车辆提供服务中所发生的一切成本费用和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四、乙方每年度必须完成本区域内沼气用户抽渣出料任务,
2、抽料服务费用原则上由乙方与被抽渣农户酌情协商收取。领办技工对抽料沼气农户要进行登记造册,出具收费收据,记载沼气户电话号码,接受甲方监督、随访。五、乙方要公开服务和监督电话。有任务时,接到服务电话当天应予以答复,三天内完成服务,不得借故拖延、刁难。六、抽渣服务必须在本县区域范围内进行,原则上不能跨区作业,如特殊情况应由甲方同意调配使用。七、乙方必须持证驾驶,持证上岗,注意加强安全学习,提高安全意识,设备必须规范使用,不得违规作业,车辆设备不得交给他人使用或挪作他用,如应操作不慎造成对池体、管道以及人身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八、乙 方 没 有 完 成 抽 渣 任 务 以 及 服 务 不 到 位 ,甲 方 可 以 回收 产 权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村或区域沼气网点留存一份备案。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二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