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专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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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公司第 1 页( ) 年 第 号劳 动 合 同 书甲 方 : 电 话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乙 方 : 性 别 : 身 份 证 号 码 : 家 庭 住 址 : 年 月 日XX 公司第 2 页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本着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 合 法 公 平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并 承诺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条 合 同 类 型 和 期 限1、 合 同 有 效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其 中 年 月

2、 日至 年 月 日 为 试 用 期 。2、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任 何 一 方 因 某 种 正 当 原 因 , 需 要 变 更 合 同 期 限 , 在 合同 其 它 内 容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均 可 做 变 更 , 但 应 签 订 相 应 的变 更 合 同 期 限 的 有 关 协 议 , 并 具 有 与 本 劳 动 合 同 等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第 二 条 工 作 内 容 和 地 点1、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乙 方 同 意 从 事 岗 位 工 作 。 2、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 根 据 工 作 岗 位

3、职 责 要 求 ,完 成 相 应 工 作 。 3、 甲 方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以 及 乙 方 的 工 作 能 力 , 调 整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第 三 条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假1、 公 司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工 作岗 位 另 行 协 商 安 排 。2、 乙 方 依 法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节 假 日 和 本 单 位 规 定 休 假 制 度 。 第 四 条 劳 动 保 护 和 条 件1、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4、、 卫 生 的 规 定 为 乙方 配 备 必 要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发 放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2、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第 五 条 劳动纪律1、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 防 止 劳 动过 程 中 的 事 故 ,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 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生产(工作)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XX 公司第 3 页方的领导和管理,维护甲方利益。3、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受聘或兼职于其他单位。4、 乙方一旦与

5、甲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执业资格应转入公司。5、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第 六 条 劳 动 报 酬1、 乙 方 试 用 期 时 间 为 个 月 , 基 本 ( 固 定 ) 工 资 标 准 为 元 /月 ,绩 效 工 资 根 据 乙 方 的 业 绩 考 核 情 况 核 定 。 2、 乙 方 试 用 期 满 后 , 如 转 为 正 式 录 用 , 工 资 报 酬 根 据 试 用 情 况 另 行 协商 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乙 方 完 成 甲 方 规 定 的 生 产 ( 工 作 ) 任 务 后 , 甲 方 以 货

6、币形 式 定 期 足 额 核 发 乙 方 工 资 、 奖 金 等 ( 税 前 ) 。3、 合 同 期 内 , 甲 方 应 视 乙 方 的 工 作 表 现 情 况 , 给 予 乙 方 提 高 工 资 待 遇 的机 会 。 第 七 条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1、 甲 、 乙 双 方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 法 定 社 会 保 险 , 并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按 时 向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所 属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其 中 乙方 应 缴 纳 部 分 由 甲 方 从 乙 方 工 资 中 代 扣 代 缴 。 2、 乙 方

7、 的 福 利 待 遇 按 国 家 及 甲 方 的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 第 八 条 合 同 变 更 、 解 除( 一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 乙 双 方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 1 在 不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和 他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 2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 3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因 素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完 全 履 行 的 ; 4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法 规 已 修 改

8、的 ; 5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XX 公司第 4 页( 二 )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1 在 试 用 期 间 , 经 甲 方 考 核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2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及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 3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4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甲 方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响 的 ; 5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9、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 使 甲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 6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 三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但 是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 1 乙 方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由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2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10、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3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原 劳 动 合 同无 法 履 行 , 经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 (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可 以 解 除 此 合 同 : 1、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2、甲方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 )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 甲 、 乙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解

11、 除 本 合 同 , 均 应 提 前 30 天书 面 通 知 对 方 。1、乙方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在甲方未批准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如乙方擅自离职,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且甲方将根据乙方对公司和客户造成的影响,视情况,扣发乙方的工资、奖金。2、甲方因自身原因辞退乙方,甲方将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XX 公司第 5 页第 九 条 保 密 责 任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以及合同解除后两年内,对甲方的商业信息、经营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及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甲方的客户信息资料、经营管理制度以及包括设计创意、设计规程等在内的技术成果及资料,提供给他人或为了自己的经营使用。第

12、 十 条 : 甲 方 应 当 在 解 除 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 为 乙 方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动 合 同 的 证 明 。第 十 一 条 : 劳 动 争 议 解 决 办 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天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第 十 二 条 : 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 , 甲 方 、 乙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三 条 : 双 方 需 要 协 商 约 定 的 其 它 内 容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签 名 ): 法 定 代 表 人 : 身 份 证 号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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