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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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承包方: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的权利义务,确保各方利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条工程期限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天(公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2本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协商决定,工期可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

2、顺延期限。(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的。(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的。(3)发包方设计范围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发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增加承包方施工难度的;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的。(4)发包方现场监理人员或人员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的。(5)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3、。(6)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及战争等)而影响工程进度;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施工进度小时以上的。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其中:材料费:_元(人民币),人工费:_元(人民币),管理费:_元(人民币),设计费:_元(人民币),垃圾清运费:_元(人民币),税金:_元(人民币),其他费用:_元(人民币)。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4)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5)其它(如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3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总价 50%作为预付款,计人民币元整(¥元); (2)工程施工结束后一周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总价 40%的款项,计人民币元整(¥元); (3)工程验收结束后一周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付清全部余款,计人民币元整(¥元)。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商定按附件第办理。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机电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

5、用由发包方负责。(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验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

6、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

7、费。(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天内一次付清。(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第五条工程验

8、收与标准1、当该工程竣工后,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发包方应在接到验收申请后 7 天内安排验收工作,并告知承包方参加验收。承包方自提出申请验收报告 7 天后,因发包方原因未安排验收的,则视为该工程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运行正常,通过验收。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若需启用,须与承包方协商,经同意方可使用。若未经承包方同意启用,将视为通过验收。 3、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则通过竣工验收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4、工程未通过验收,引起争议时,请求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验收。交

9、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5、本工程以相关设计方案、图纸等相关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则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验收。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2)负责提供有利的施工现场条件。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

10、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4)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天内分送有关单位;(6)监督本工程进程,积极协调配合施工关系,审核承包方工程计划进度表,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7)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确定的供应时间及时组织供应,应由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8)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

11、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9)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在收到承包方提交所有竣工资料后一周内组织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10)按合同向承包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价款。2承包方(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达发包方及有关单位;(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4)于每月底前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发

12、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表(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5)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质量技术指标符合工程的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6)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发包方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准备竣工技术图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此外竣工资料应满足发包方要求。(8)组织有技术水平的施工队伍,明确现场技术及施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不经发包方许可不得随意变动。第七条、服务条款。发包方有义务为承包方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积极配合承包方施工工作,以确保施工项目按时按量完成。第八条、违约责任1、

13、由于发包方不可免责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为发包方违约,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2、由于承包方不可免责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为承包方违约,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 10%。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价款的,则视发包方违约,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4、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5、违约金的支付双

14、方可请求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强制执行。第九条、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火灾、地震等)和社会事件(如地震)导致承包方违约的。 2、由于发包方过错导致承包方违约的。3、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1、合同签订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指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以及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双方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阻止损失的扩大。若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 3 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3、如果发包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付款

15、,且延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的期限达到60 日的,承包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发包方延期付款期限达到 120日的,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权请求发包方给予相应的赔偿。4、如果承包方未能如期完成工程,且延期的期限达到 60 日的,发包方有权中止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整个工程延期的期限达到 120 日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权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的赔偿。5、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经双方同意向合同签定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定地:第十二条、特殊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对合同未尽事宜协商议定。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合同附件:(1)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2)全部施工图纸;(3)施工图预算;(4)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二);(5)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份文件。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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