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运园a座装修劳务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浩运园a座装修劳务合同(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一分部 承包人: 濮阳市长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分包工程名称: 北京浩运园住宅小区 A 座住宅楼装修工程 施工地址: 朝阳区 区(县) 大屯路 220 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包人(全称) 北京住 总 集 团 有限 责 任公司住一分部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濮阳市长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1.1 工程名称: 北京浩运园住
2、宅小区 A 座住宅楼 1.2 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朝阳区大屯路 220 号,东、南两侧为住宅,西侧为天马大厦;基础形式满堂红,属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 2 层,地上 22层,檐高 64.3m。建筑面积:约 24722。1.3 分包工作内容: 土建图纸中包括的除防水、户门及铝合金门窗安装、外墙涂料(含保温)、隔墙板安装、不锈钢栏杆、首层大厅装修以外的全部装饰工程、屋面工程。范围包括: 土建 图纸 中包括的除防水、地下一 层顶 板保温、 户门 及 铝 合金 门 窗安装、外 墙 涂料(含保温)、隔 墙 板安装、不 锈钢栏 杆、首 层 大 厅 装修以外的全部装 饰 工程(户门 以内按 图 做到初
3、装修( 墙 面、 顶 棚做至刮耐水 腻 子,地面做至 垫层 );户门 以外的公共部分及外装修按 图 施工,但首 层 大堂只做到 结 构 层 。及屋面工程包括的全部范 围(详见预 算)所需的 劳务 用工、机具、工具、 劳 保用品、 辅 助材料,以及 现场 文明施工、生活区管理、 职业 健康、 环 境保 护 、安全消防和相 应 的管理。1.4 工程监理单位(全称): 北京光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 作业人员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 100 名。第三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06 年 08 月 05 日完工日期 2006 年 12 月 25 日,工期为 143 天。第四条 合同价款
4、4.1 合同价款为: 1432772.00 元 (人民币)大写: 壹佰肆拾叁万贰仟柒佰柒拾贰元整 4.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4.2.1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建筑面积依据施工图纸及 2001 年预算定额计算规则确定结算面积。( )4.2.2 以(2001)年施工预算或( / )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定额工资单价为:综合单价 45.00 元/工日: 其中,瓦 工元/工日; 结构木工 元/工日;装修木工元/工日; 钢 筋 工 元/工日;砼 工元/工日; 油 工 元/工
5、日;抹 灰 工元/工日; 架 子 工 元/工日;电 工元/工日; 壮 工 元/工日。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 57.96 元/平方米:其中含人工费 43.46 元/平方米;其他材料费、机具费 4.50 元/平方米;竣工长城杯奖励 5.00 元/平方米;北京市红牌工地奖励 5.00 元/平方米;地上结构 元/平方米;地下结构 元/平方米;初 装 修 元/平方米;水 电 元/平方米。分项工程承包:外墙面砖 元/平方米;屋面防水 元/平方米;水磨石地面 元/平方米;水泥砂浆 元/平方米;内墙普通抹灰 元/平方米。 ( )4.2.3 定额工(本工程)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 35 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
6、签证资料为准,详补充条款) 。4.3 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包括人工费、管理费、非生产用工、中小型机械费、辅助材料费、手头工具费、人工运输费、二次搬运费、垂直运输费、超高费、降效费、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竣工清理费、利润、税金、 劳动保护费 、保险费、不可 预见费以及完成合同内容的一次性附加用工费等在内的完成施工的全部劳务用工项目(不包括防水、户门及铝合金门窗安装、外墙涂料(含保温)、隔墙板安装、不锈钢栏杆、首层大厅装修)。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5.1 结算、决算资料:5.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纸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5.1.
7、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5.1.3 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5.2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5.2.1 发包人应于每月 28 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5.2.2 工程交工后 28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 28 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保工程决算手续。5.3 合同价款的支付:5.3.1 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 年 月 日付款 元,在 年 月 日付款 元,发包人按月对承包人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8、并按已办理结算额 80%的标准支付劳务费( 人工费) ,劳务费余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 28 日内支付至决算价款的 95%,其余 5%作为承包人的预留保修抵押金由发包人留存;如承包人未按月进度计划完成上月任务,发包人可针对具体情况调减月进度款,如承包人超额完成上月进度计划任务,发包人可针对具体情况调增月进度款。承包人对在现场的施工人员按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并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未支付部分按季付清,年底前付清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5.3.2 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
9、人支付劳务费。5.3.3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业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第六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6.1 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6.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6.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做出书面纪录或拍照。6.2
10、.2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有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6.3 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均按照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要求进行管理,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及遵守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本工程无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市级安全生产规定的标准,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杜绝三级以上安全事故,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按照住一分部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以及连带
11、法律责任。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7.1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7.2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3 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 28 日内由发包
12、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7.4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项目部工程质量目标为“竣工长城杯” ,发包人对承包人按 5.00 元/平方米进行奖励,奖 励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 竣工长 城杯” ,发包人对承包人按 5.00 元/ 平方米进行处罚,结算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但不排除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第八条 工期延误8.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13、不可抗力;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7 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 7 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施工中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对工
14、期的要求, 2006 年 12 月 25 日按期完工。承包人若不能在工期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完成相应的施工项目并经发包人确认,截止日期的基础上每延误工期 1 天发包人对承包人按结算价款的 1%进行处罚,最高不超过结算总价的 5%,结算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得顺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施工,否则发包人将视为其违约,有权不支付剩余劳务费,并勒令其退场;因承包人原因对工期造成恶劣影响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按照建设单位与发包人约定的处罚标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以及连带法律责任。第九条 文明施工9.1
15、 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 ,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9.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 标准予以补偿。9.3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为“北京市红牌工地” 。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对承包人按 5.00 元/平方米进行奖励,奖励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对承包人按 5.00 元/平方米进行处罚,结算时 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但不排除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第十条 材料机具供应10.1 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大型机械设备(电梯、吊篮)。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 施工中除大型机械设备外所需的各种中小型机械、手头工具、 电器设备、辅助材料、低 值易耗品等。双方确认防护用具为: 工作服(住总集团统 一着装)、安全帽、安全 带、 防 护面罩、 绝缘 手套、 绝缘 鞋等,需符合国家安全防 护 所 规 定的 标 准, 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10.2 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需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 米内)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