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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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1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三、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游览参观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

2、门票的,应从严审批,不得变相提高门票价格。将普通门票和特殊门票或相邻的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联票和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向游客强行销售。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景区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团体购票优惠幅度,以及景区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景区内其他各类服务价格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常熟市发改委景区(游览参观点) 按上级文 件要求 按上级文 件要求 现场抽查没有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的;通过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

3、门票、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的;未按规定对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落实价格减免优惠政策等行为江苏省物价局、苏州市物价局制定抽查编号 抽 查 事 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2医疗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专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常熟市发改委医疗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按上级文

4、件要求按上级文件要求 现场抽查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零差率、加价率政策的行为;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等行为江苏省物价局、苏州市物价局制定抽查编号 抽 查 事 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3 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5、省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价格部门共同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常熟市发改委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阶段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按上级文件要求按上级文件要求 现场抽查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公办普通高中违反“三限政策”乱收费;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中存在乱收费等行为江苏省物价局、苏州市物价局制定抽查编号 抽 查 事 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4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专

6、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品房的明码标价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由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明码标价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下级管辖的部门

7、。常熟市发改委在售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上级文件要求按上级文件要求 现场抽查没有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楼盘预售方案相关信息、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对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的;没有按规定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全部房源的;没有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等行为江苏省物价局、苏州市物价局制定抽查编号 抽 查 事 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检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

8、。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注:此条例将于2017年2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市常熟市发改委项目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建设不超过10%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编号 抽 查 事 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10、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注: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已废

11、止,此规章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常熟市发改委项目单位不超过20%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否依法依规执行节能标准编号 抽 查 事 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7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企业投资项目稽察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6号)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

12、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第八条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苏发改规发201112号)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审批程序、招标投标、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投资效益情况;(三)被稽察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等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履约情况常熟市发改委 项目单位不超过10%一般不超过2次/年

13、,对违法违规的项目按需增加检查频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及有关规定的情况;2、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的进展情况;3、项目建设规范性,项目审批程序是否规范,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内容、标准、规模组织实施;4、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中央资金到位和专项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的足额拨付情况,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5、项目监管情况,“四制”执行情况,建设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等机构的履约和资质等情况编号 抽 查 事 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8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14、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提升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4135号)第二条 (三)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依法核准油气管道建设项目,主管全省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涉及管道保护的跨省辖市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

15、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常熟市发改委 项目单位不超过20%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管道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对管道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护、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正常管理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管道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相关作业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履行报备手续并制定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县市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是否依法依规尽责履职编号 抽 查 事 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9对违规使用包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为的检查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第十

16、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第二十三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乡镇、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时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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