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采购合同范本最新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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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 苏 井 神 盐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此处填写产品或设备名称)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需方: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供方: 江 苏 井 神 盐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和 (此处填写供方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供方)就 (此处填写产品或设备名称) 的设计、制造、供应、服务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均具有合同应有的法律效力,如有说法不一,以排列在前为准:(一)本合同书(二)技术协议(三)中标通知书(四)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五)投标须知(六)招标补充通知(七)投标书澄清(八

2、)投标书(含投标函、报价表、投标方案等)(九)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如下:一、供货范围及技术要求(一)标的物:(二)型号规格、数量;二、技术及质量要求:三、合同价格(一)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二)本合同价格为含 17%增值税的交货价,括但不限于的设计费、包装费、运输费、卸货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图纸资料费等其它一切费用。四、付款规定:款项可采取银行汇票、承兑或电汇承付方式结算。(一)合同生效后一周内需方收到供方开出的合同总价的 10%的履约保函(履 约保函的有效期到全部设备调试正常并正常运行 168 小时需方验收合格 江 苏 井 神 盐

3、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3后)后,需方 10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格的 %,计人民币 万元( 万元整) 。(二)产品制作进度过半,供方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告知需方,10 日内需方经书面形式确认后付合同总价的 20%,计人民币 万元( 万元整) ;(三)发货时,供方向需方提供合同总价的增值税发票后,经需方现场确认具备发货条件,供方发货,同时需方付合同总价 20%,计人民币 万元( 万元整) ;(四)全部产品运到需方现场,经需方初验全部合格后,需方再付合同总价的 20% 计人民币 万元( 万元整) ;(五)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正常安全运行 168 小时全部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4、计人民币 万元( 万元整) 。(六)合同总价的 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质保期为全部产品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行 168 小时经需方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 ,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无息) 。有质量问题时,需方暂扣质保金直至供方修复好设备缺陷并赔偿需方经济损失;有质量问题,一次性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达到合同总价的2.5%以上时或累计经济损失超过合同总价的 5%时,需方不予支付质保金,供方同时须承担修复好设备的责任,如质保金不能弥补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供方还应继续赔偿需方经济损失。五、交货期和收货人、交货地点:(一)本合同设备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 个日历日内将全部产品运抵需方或需方书面指

5、定地点 (如因需方原因需推迟交货期,则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必须在需方书面通知后 48 小时内上门进行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如逾期不上门进行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的,视为延期交付,按本合同第九条执行。(二)交货地点: 。 (三)运输方式:供方送货上门;运费由供方承担,到达交货地点后负责卸货,由需方提供协助。(四)收货人: 。 (五)履约地点: 。 江 苏 井 神 盐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4六、需方的权利和责任(一)在合同交货期内,需方有权督促供方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督促供方保质、保量、按期交货。(二)为了便于了解(此处填写产品或设备名称)的制造情况,在制造过程中,供方在项目试验前

6、一周内通知需方,需方有权派员参加有关项目试验。(三)供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有关工作后,需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供方支付货款。(四)在(此处填写产品或设备名称)制造过程中,需方根据需要有权派人到制造现场监造,包括材质、牌号、供应商、外协方等。(五)在(此处填写产品或设备名称)制造后期,需方有权派人到供方现场,以便熟悉掌握有关组装工艺,供方需提供有关方便。七、供方的权利和责任(一)供方应按合同中明确的(此处填写产品或设备名称)供货范围,详细技术要求及供货资料,保质保量按期供应产品。(二)供方所供的(此处填写产品或设备名称),必须是确保整体性能优质的产品,并保证全部设备质量和性能。(三)供方应按合同规定

7、按时提供资料和图纸,并对其正确、可靠、成套、完整、清晰负责。(四)供方所供产品应切实做到不合格、不配套的产品不准出厂。在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因缺陷、制造、指导安装、调试、材料等问题产生故障,供方应在 48 小时内负责修复或更换全新的符合质量合格要求的 (修复或更换的部分质保期重新计算) ,并赔偿由此造成的需方全部损失;如48 小时内不能负责修复或更换全新的符合质量合格要求的产品,需方有权退货,供方退还已付全部费用及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需方全部损失。质保期后,供方负责维修,维修及配件均以最优惠的价格供应。(五)供方所供(此处填写产品或设备名称)应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如因包装不善所产生的缺损,

8、供方在确保施交货期的前提下负责更换及补供,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六)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若因运输途中造成产品缺损时,供方应及时増供缺损件,且交货期不予顺延。(七)本合同质量保证期限为:本合同产品到需方指定地点经安装调试正 江 苏 井 神 盐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5常运行 168 小时全部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在质保期内,供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 ,即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供方承担。(八)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八、设备验收:(一)为确保本合同(此处填写产品或设备名称)的质量、性能及成套性,出厂前须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或试验(需方有权参与出厂

9、检验) ,确保设备符合合同的要求。供方应保证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所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专利权且保证任何第三方不得对货物主张任何权利。供方并保证其产品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二)初步验收为开箱验收,开箱验收包括对产品的型号规格、尺寸、数量、外观质量、出厂日期、随机抽样检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检验,且开箱验收合格不代表需方对产品内在质量瑕疵的认可。初步验收合格前,货物的保管责任由供方承担。在货物未经需方初步验收合格,货物的损坏或缺失等风险由供方承担。启封、开箱初步验收时,需方应提前通知供方,供方得到通知后应在 3

10、天内到达现场。双方共同开箱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如供方未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需方可单独开箱清点,缺损件应由供方负责。需方的验收确认并不免除供方因提供的设备质量瑕疵而承担的责任。若供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需方有权拒收或要求供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且交货时间不予顺延。(三)需方有权在本合同设备质保期内对本合同产品内在质量瑕疵提出异议。九、包装要求:(一)供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产品的包装,应标明收货单位、到站名称、箱号、毛重、外形尺寸等,如有特殊要求应标明记号。(二)供方在装箱时应有严格按照装箱清单装箱。(三)包装标准:按照 技术条件标准进行包装。十、违约责任:(一)供方应按本合同按

11、期交付全部产品。如因供方原因造成全部产品延迟交付,供方按每天( 此处填写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赔偿需方损失,如因 江 苏 井 神 盐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6需方原因则相应推迟交货期(书面通知供方) 。如供方延迟交付超过 20 天,需方有权解除合同,供方应退还需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按合同总价款的 10%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能弥补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供方还应继续赔偿需方经济损失。如发生不可抗力,供方应当立刻通知需方,如延期 30 天,经双方协商无效,需方有权解除合同,供方应返还需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已付合同款利息。(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在外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其运行指标达不到

12、技术协议要求,扣除质保金。一项以上(含一项)运行指标超过技术协议规定的最大偏离值,供方免费检修整改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三)合同的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无故擅自更改本合同内容,应承担其相应违约责任;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有关条款方面产生的纠纷,双方在本合同中未有约定的,均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合同修改:供、需方对合同正文、附件中的技术协议或其它附件条文需进行修改补充时,在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书,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即为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一)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经需、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即为

13、生效。(二)本合同正文一式 8 份,合同双方各执 4 份。(三)供、需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需方(此处填写单位名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以下无正文) 江 苏 井 神 盐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7(此页无正文)需 方: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井神路法定 代表人:委托 代理人:电 话:0517-87032617传 真: 0517-87032616邮 编:223200开 户 银 行:中国银行楚州支行帐 号:08652908091001纳税人登记号:320803720586548供 方: 地 址: 法定 代表人: 委托 代理人:电 话:传 真: 邮 编:开 户 银 行: 帐 号:纳税人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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