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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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 州 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注 意 事 项 :甲 方 于 年 月 日 签 署 本 合 同甲 方 需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收 到 乙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原 件否 则 本 合 同 不 成 立2杭 州 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本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出 租 方 ( 甲 方 ) : 承 租 方 ( 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杭 州 市 房 屋 租 赁 条 例 ( 以 下简 称 : 条 例 ) 的 规 定 , 甲 、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基 础 上 , 经 协 商 一 致 , 就 乙

2、 方 承 租 甲 方 可 依 法 出 租 的 房 屋 事 宜 , 订 立 本合 同 。一 、 出 租 房 屋 情 况1-1 甲 方 出 租 给 乙 方 的 房 屋 座 落 在 本 市 室(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 该 房 屋 实 测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 房屋 用 途 为 住 宅 , 房 屋 类 型 为 公 寓 、 结 构 为 钢 混 。1-2 甲 方 作 为 该 房 屋 的 租 赁 权 利 人 与 乙 方 建 立 租 赁 关 系 , 甲 方 已 向乙 方 出 示 相 关 权 利 证 明 。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 甲 方 已 告 知 乙 方 该 房 屋无 任 何

3、 抵 押 。1-3 该 房 屋 的 公 用 或 合 用 部 位 的 使 用 范 围 、 条 件 和 要 求 ; 现 有 装 修 、 附属 设 施 、 设 备 状 况 和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自 行 装 修 和 增 设 附 属 设 施 的 内 容 、标 准 及 需 约 定 的 有 关 事 宜 , 由 甲 、 乙 双 方 分 别 在 本 合 同 附 件 中 加 以列 明 。 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该 附 件 作 为 甲 方 向 乙 方 交 付 该 房 屋 和 本 合 同终 止 时 乙 方 向 甲 方 返 还 该 房 屋 的 验 收 依 据 。二 、 租 赁 用 途2-1 乙 方 向 甲

4、方 承 诺 , 租 赁 该 房 屋 作 为 住 宅 使 用 , 并 遵 守 国 家 和 本 市 有关 房 屋 使 用 和 物 业 管 理 的 规 定 。2-2 乙 方 保 证 , 在 租 赁 期 内 未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以 及 按 规 定 须 经 有 关 部门 审 批 而 未 核 准 前 , 不 擅 自 改 变 上 述 约 定 的 使 用 用 途 。3三 、 交 付 日 期 和 租 赁 期 限3-1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 甲 方 于 年 月 日 向 乙 方 交 付 该 房 屋 。 房屋 租 赁 期 为 12(壹 拾 贰 )个 月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5、 其 中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为 固 定 期 ,双 方 均 不 得 解 除 本 合 同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为 非 固 定 期 , 一 方 有 权 在 给 予 另 一 方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的 前 提 下 解 除本 合 同 而 不 被 视 为 违 约 (本 合 同 最 早 可 于 年 月 日 解 除 )。3-2 租 赁 期 满 , 甲 方 有 权 收 回 该 房 屋 , 乙 方 应 如 期 返 还 。 乙 方 需 继 续 承租 该 房 屋 的 , 则 应 于 租 赁 期 届 满 前 2(贰 )个 月 , 向 甲 方 提 出 续 租书 面 要 求

6、,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重 新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 约 定 新 的 租 金 。四 、 租 金 、 支 付 方 式 和 期 限4-1 甲 、 乙 双 方 约 定 , 该 房 屋 的 月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万 )元 。 该 房 屋 的 租 金 在 租 赁 期 内 保 持 不 变 。4-2 乙 方 应 于 每 月 日 前 向 甲 方 支 付 租 金 。 逾 期 支 付 七 天 的 , 乙 方 应当 于 向 甲 方 支 付 逾 期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 甲方 向 乙 方 出 具 发 票 ; 逾 期 支 付 超 过 七 天 的 , 每 逾

7、 期 一 日 , 则 乙 方 还需 按 月 租 金 的 0.5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甲 方 按 天 向 乙 方 出 具 发票 。4-3 乙 方 应 通 过 银 行 转 帐 的 方 式 支 付 租 金 及 保 证 金 :收 款 银 行 : 收 款 人 : 收 款 帐 户 : 五 、 保 证 金 和 其 他 费 用5-1 甲 、 乙 双 方 约 定 , 甲 方 交 付 该 房 屋 时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房 屋 租 赁保 证 金 , 保 证 金 为 2(贰 )个 月 的 租 金 , 即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保 证 金 必 须 于 甲 方 交 付 房

8、屋 给 乙 方 之 前 , 由 乙 方 支 付 给 甲 方 。 甲 方收 取 保 证 金 后 向 乙 方 开 具 凭 证 。租 赁 关 系 终 止 后 , 甲 方 收 取 的 房 屋 租 赁 保 证 金 除 用 以 抵 充 合 同 约4定 由 乙 方 承 担 的 费 用 外 , 剩 余 部 分 无 息 归 还 乙 方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租 赁 保 证 金 都 不 得 抵 充 租 金 。5-2 租 赁 期 间 , 使 用 该 房 屋 所 发 生 的 水 、 电 、 煤 气 、 电 话 、 宽 带 等公 共 事 业 费 用 及 其 他 因 乙 方 使 用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均 由

9、 乙 方 承 担 。5-3 乙 方 承 担 的 上 述 费 用 , 计 算 或 分 摊 办 法 、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 乙 方 应在 收 到 有 关 单 位 出 具 的 账 单 后 , 按 月 及 时 自 行 交 付 ; 因 乙 方 未 能 及时 交 付 而 产 生 的 滞 纳 金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六 、 房 屋 使 用 要 求6-1 租 赁 期 间 , 乙 方 应 合 理 使 用 并 爱 护 该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租 赁 期 届满 后 , 家 电 等 附 属 设 施 都 必 须 处 于 正 常 的 运 作 状 态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在 保 证

10、金 中 扣 除 相 应 的 维 修 费 。6-2 乙 方 应 当 根 据 天 气 情 况 , 不 时 地 对 房 屋 进 行 通 风 , 以 避 免 霉 斑 的 生成 。 因 乙 方 违 反 本 约 定 , 致 使 该 房 屋 产 生 霉 斑 的 , 乙 方 应 承 担 重 新粉 刷 的 费 用 。6-3 除 本 合 同 附 件 外 , 乙 方 另 需 装 修 或 者 增 设 附 属 设 施 和 设 备 的 , 应 事先 征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 按 规 定 须 向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的 , 则 还 应 由 甲方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 方 可 进 行 。乙

11、 方 增 设 的 附 属 设 施 和 设 备 归 属 及 其 维 修 责 任 由 甲 、 乙 双 方 另行 书 面 约 定 。6-4 非 经 甲 方 的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 将 不 合 理 的 重 型 家 具 或 设 备 搬 进 该房 屋 ; 由 于 增 设 该 等 家 具 或 设 备 造 成 的 对 该 房 屋 的 磨 损 或 损 坏 的 ,乙 方 应 承 担 维 修 责 任 。6-5 租 赁 期 间 , 非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在 该 房 屋 内 饲 养 宠 物 。七 、 房 屋 返 还 时 的 状 态7-1 除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续 租

12、外 , 乙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的 租 期 届 满 当 日 返 还该 房 屋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逾 期 返 还 房 屋 的 , 每 逾 期 1(壹 )日 , 乙 方 应按 日 租 金 的 4(肆 )倍 向 甲 方 支 付 该 房 屋 占 用 期 间 的 使 用 费 。7-2 返 还 时 , 乙 方 应 彻 底 清 洁 该 房 屋 , 经 甲 方 验 收 认 可 , 并 且 相 互 结 清各 自 应 当 承 担 的 费 用 。 乙 方 返 还 该 房 屋 应 当 符 合 可 出 租 状 态 ,否 则 视 为 未 能 按 时 返 还 。5八 、 转 租 、 转 让 和 交 换8-1 除

13、甲 方 已 在 本 合 同 补 充 条 款 中 同 意 乙 方 转 租 外 , 乙 方 在 租 赁 期内 , 需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 方 可 将 该 房 屋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租 给他 人 , 但 同 一 间 居 住 房 屋 , 不 得 分 割 转 租 。8-2 乙 方 转 租 该 房 屋 , 应 按 规 定 与 接 受 转 租 方 订 立 书 面 的 转 租 合 同 。并 按 规 定 向 该 房 屋 所 在 地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8-3 在 租 赁 期 内 , 乙 方 将 该 房 屋 转 让 给 他 人 承 租 或 与 他

14、 人 承 租 的 房 屋 进行 交 换 , 必 须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转 让 或 交 换 后 , 该 房 屋 承 租权 的 受 让 人 或 交 换 人 应 与 甲 方 签 订 租 赁 主 体 变 更 合 同 并 继 续 履 行 本合 同 。九 、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条 件9-1 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在 租 赁 期 内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合 同 终 止 , 双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 一 ) 该 房 屋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依 法 提 前 收 回 的 ;( 二 ) 该 房 屋 因 社 会 公 共 利

15、 益 被 依 法 征 用 的 ;( 三 ) 该 房 屋 因 城 市 建 设 需 要 被 依 法 列 入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范 围 的 ;( 四 ) 该 房 屋 毁 损 、 灭 失 或 者 被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的 ;( 五 ) 甲 方 已 告 知 乙 方 该 房 屋 出 租 前 已 设 定 抵 押 , 现 被 处 分 的 ;( 六 ) 其 他 非 甲 、 乙 双 方 原 因 致 使 该 房 屋 不 再 能 实 现 租 赁 目 的 的 。9-2 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方 可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解 除本 合 同 。 违 反

16、 合 同 的 一 方 , 应 向 另 一 方 按 月 租 金 的 2(贰 )倍 ,即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支 付 违 约 金 ; 给 对 方 造 成损 失 的 ,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足 抵 付 一 方 损 失 的 , 还 应 赔 偿 造 成 的 损 失与 违 约 金 的 差 额 部 分 :( 一 ) 甲 方 未 按 时 交 付 该 房 屋 , 经 乙 方 催 告 15(壹 拾 伍 )日 内 仍 未 交 付的 ;( 二 ) 甲 方 交 付 的 该 房 屋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租 赁 目 的的 ; 或 甲 方 交 付 的 房 屋 存 在 缺 陷 , 危 及 乙 方 安 全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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