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践行教师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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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努力践行教师的公正 题记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论语 子路 教育公正或教师公正是教师伦理生活的重要原则。比如中国古代形成的“有教无类” 的概念既是我们教育的传统,也是全部教育的本质要求。又比如古希腊苏格拉底的“产婆法” 也既是师生关系上公正的集中表现,又是所有成功教育的秘密所在。所以公正既是教师幸福的需要,也是教育事业的需要。不公正的教育是反教育甚至是反文化的。 第一节 什么是公正 公正是处理人际关系时的公平与正义的伦理原则。 公正或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的道德法则,是我们孜孜以求的价值生活目标,也是伦理学思想史一直不断探究的一个核心概念。公正一方面是一个社会性、历史性

2、的范畴,在阶级社会中还有阶级性。但是公正本身又有它统一的规定性。正是这一统一的规定性使公正成为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美好目标。那么什么是公正?如何理解公正范畴?这就必须对公正原则的特性、内容和类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一、 公正的特性 : 公正必须具备的特性有以下三条: 1. 对等性; 2. 可互换性; 3. 最终价值判定的依赖性 (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个人幸福)。 何谓 对等 ?对等就是指主体对人对事要一视同仁,适用同一个规则或标准。以一个标准对别人而以另外一个标准对待自己,就叫偏私,当然就是不公正了。比如在古代社会,君主对自己的标准和他对臣民的标准就是不一样的,所以以现代人的眼光看,奴隶社会

3、和封建社会的整个体制就是不公正的。这正是历史上的历次革命之所以发生的原因。由于公正具有的对等性,所以人们往往容易将公正错误地理解为平均主义。 可互换性 是对等性的要求和保证。要真正作到对人对己用一个标准,就必须能够让自己处在对方的位置时,仍然接受自己原先承认的法则。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是也。否则,就只是自以为的公正的伪“ 公正” 。 对等性与可互换性的另外一个著名的阐释是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 John Rawls , 1921- )的“无知之幕”。罗尔斯说,在确立公正原则时 “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因而

4、为达此目的,我假定各方是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这样,原始的契约状态的改变就可以使有关正义问题上的偶然性得以排除。另外一个有趣的例子是古希腊神话中正义女神的形象是手持天平,双眼被蒙住。这一形象设计所表达的对公正的客观性的理解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十分类似。但是,双方都认可的对等、可以互换或客观性的标准并不能保证这一标准本身是正确或公正的。比如,合谋抢劫对合谋者而言都是对等而且可以互换的,但不能说明抢劫他人是公正的。又比如,美国电报电话公司( AT&T )在 1971 年曾经受到违反“反歧视法

5、”的指控,被认为对少数民族和妇女雇员在报酬上有歧视现象,并为此付出了高达 1500 万美元的赔偿。但在六十年代“反歧视法”在美国通过之前, AT&T 就不可能面临这类指控。更进一步地说,在认为在少数民族和妇女本来就应低人一等的价值标准之下,所谓公正只要作到对所有的少数民族和妇女一视同仁即可,而无须考虑他们与白人雇员报酬上的悬殊。 所以,罗尔斯同时指出公正原则应当是这样的:“当原则体现在社会的基本结构中时,人们倾向于获得正义感。按照道德学习的原则,人们发展起一种按照它的原则行动的欲望。”所以公正必须具有正向价值属性或价值合理性。 公正的标准本身不能自己说明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公正标准本身必须有公正

6、之外的价值依据。这一根据有二,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二是看它是否有利于个体的幸福。当然,这两个根据本身又是统一的。由于幸福本身的价值性、利他性,又由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仍然是个体的幸福,所以最终的依据应当是看这一标准是否真正有利于主体幸福的实现。英国道德哲学家 D D 拉斐尔说: “按照罗尔斯的看法,在想像境况下(既处于无知之幕中)的人会首先尽力求得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然后第二他们会同意离开平等,以改善每个人,包括处于最不利条件的人的生活。第二个原则的要点是区分公正的不平等与不公正的不平等。如果给有才能的人特殊的奖励或特殊的机会不仅为这些少数人带来重大的好处,虽然引起不平等,而且其结果

7、也改善整个社会普遍的生活水准,包括最穷苦的人的生活水准,那么这一不平等是可以得到辩护的。”“不是因为得到奖励的人理应得到这些奖励,而是因为这种奖励有利于整个社会,尤其是有利于它最贫困的成员。”当然,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是建立在个体自身利益计较的基础上的。拉斐尔本人则赞成另外一种我们也认为更为恰当的解释:“ 这不是一个确定如果你发现你处于穷人中间就会对你提供帮助的问题。这是一个暂时忘掉你自己,考虑那些最穷的人的问题。”“它产生的道德判断是一个 利他主义 的判断,不是一个 有利自我 的保险政策。”所以一方面公正是一个普遍的道德法则,另一方面公正原则在 最终价值判定上又有依赖性 ,它依赖于公正以外的东西

8、。公正的这一属性既使我们认识公正与偏私的对立,也使我们能够理解为什么平均主义不是公正的正确理解。也正是因为这一最终价值判定的依赖性,公正才是一个社会和历史的范畴。 二、 公正的内涵 : 公正原则说到底是一种处理利益关系的原则。美国伦理学家、乔治敦大学教授汤姆 .L. 彼彻姆( Tom. L. Beauchamp )说:“一切正义理论共同承认下述最低原则:同样的情况应当同等地对待或者使用平等的语言来说:平等的应当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地对待。这相基本原则通常称为 形式上的正义原则” 。那么,公正原则应当包括那些具体内容呢?我们认为,公正原则如做进一步的分解,可以理解为两条基本原则: 1.

9、 报偿原则; 2. 承诺原则。 所谓 报偿原则 ,即权利原则,意思是主体的贡献等于或者不小于( = )应得的权益,类似于“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对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这样一个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公正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对“劳动” 概念要加以限定,就是,劳动必须是有效或创造了价值的劳动。无效的劳动与有效的劳动获得同样的报偿,显然也是一种不公正。所以依据“贡献” 作为标准是比较合适的。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贡献等于或不小于应得权益。这是因为贡献若小于权益,就意味着剥夺别人的劳动成果,当然是不公正的;而贡献若大于权益,就意味着被剥夺,当然也是一种不公正。当然

10、如果主体的觉悟较高,愿意奉献自己的爱心,这是仁慈或慷慨的美德,当然无可非议、值得提倡的,但这已 超越了 公正原则。所以,在权益分配上的公正应当是要求贡献等于或不小于应得的权益。 同理,报偿原则的消极方面就应当是恶有恶报,惩罚与恶行的程度相当。惩罚实际上就是对由于作恶所造成的不公正的一种“补偿 ”,是“重建平等”。亚里士多德将它称为与分配正义相并列的 “补偿正义” 。 所谓 承诺原则 ,也可以称为义务原则,它的内涵是权益应当小于或等于()主体所承诺的义务。这是第一个原则的延伸,是一个与职业道德联系密切的原则。任何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自己的岗位上,若希望自己承当较小的义务却希望获得较大的权益

11、,那么他就是希望无条件收获别人的劳动成果。同时如果承诺的义务可以小于权益,那么就整个社会而言,也不可能。所以只有当承诺并且践行的义务大于或等于自己收获的权益时,社会发展才能正常,人际关系才能理顺。否则就只能承认和导致不公正。 三、公正的类型 : 公正的内涵丰富,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首先,从公正的性质上看,公正可以分为报偿性公正与惩罚性公正。报偿性公正如上所言,是公正的基本形式。但惩罚性公正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因为如果惩罚不公,就不会有有效的服人心的震慑或调节的功效。而且,如果忽视惩罚性公正,该罚不罚,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变相的分配上的不公。 现代社会极易形成对惩罚性公正的忽视。原因之一是。这种抽象的

12、人道主义宣称所有的人都有某种永不消失的天赋人权,即使是丧尽天良、毫无人性者,也仍然如此(比如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实际上这种抽象的人道主义恰恰忘记的一个自然的结果是对善良者的不公正。所以这种抽象的人道主义貌视公正,但实际上恰恰忘记了“平等仅仅是对平等者的平等,而不是对所有人的平等 ”这样一个公正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公正涉及的主体关系上看,有三类公正:“我我” 公正:自重 自己对自己的公正;“我 你”公正:人格对等的公正; “我他”公正:对规范的同等遵守的公正。 第一种公正主要反映的是“我我 ”关系,它的基本要求是自重,这是一种自己对自己的公正。实际上如果一个对自己都不能作到公正的人,我们

13、就很难指望他能对别人作到公正。对自己的公正的起码要求是努力和幸福。善待自己莫过于努力理解自己的价值所在并恰当地努力实现这一价值。自我价值实现的结果就是幸福的获得。在此我们再次找到了一个公正与幸福的内在联系。 第二种公正是一种人格对等的公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它要求主体能够充分尊重对方的人格自由和尊严。我们不可以视自己为追求幸福有血有肉的主体,而视他人为自己一个纯粹的外物。实际上幸福生活只有在人际和谐的环境中才可能找到,如果我们试图在一个充满敌意、孤独和冷漠的人际环境中寻找幸福,我们就只能缘木求鱼。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公正原则往往需要仁慈原则来补充。 第三种公正是一种狭义的公正。他人是一个

14、与自己完全对等的客体。所以在涉及利益关系时,双方都有对等的权力。为了保证各自的利益,双方都需要作出对等的让步;同时双方都应遵守相同的准则和义务。这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合作方面的伦理原则。为了保证合作成功,也为了各自在合作中顺利实现共同利益,对规范的同等遵守的公正十分必要。当然,这一遵守是客观的、“冷冰冰” 的。公正就其对人际关系的调整来看,是十分重要的。人际关系调整得当,人们就会和睦相处,产生积极、健康的心情;相反,就会造成极大的敌意、孤独和冷漠。但是上述三种公正类型往往只涉及了道德主体一个方面。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有不全面的问题。 艾德勒依据公正存在或表现的领域将公正的类型概括为个人与社会两个方面。

15、“正义有两大领域。一个是关于个人与他人,以及个人与有组织的社区(即国家)之间的正义。另一个领域则是关于国家与构成国家人口的人之间的正义。”第一个方面包括( 1 )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妨碍或挫伤他人对幸福的追求;( 2 )在分配和交易上,要平等待人;( 3 )我们的一切行动有利于社区的公共利益或福利。第二方面的公正或正义则包括社会政府或制度形式方面的正义、社会经济安排的正义以及社会法制的正义等。艾德勒的公正类型实际上也可以分别称之为个人性公正(投射性公正)和制度化的公正(返身性公正)。前者属于德性化公正;后者属于制度化公正。在教师的公正中也明显地存在这两大类型。公正既要求教师能够正确地履行公正

16、原则处理好教育劳动中的人际关系,同时也要求建立一种公正原则的教育制度。既建立“教师的公正 ”,也建立“对教师的公正” 。 第二节 教师的公正 教师的公正是指教师在自己的教育活动中对待不同利益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公平和正义。它表现在教师与自身、教师与同侪、教师与学生等人际关系之中。教师公正是教育公正的核心内容,而教育公正包含更多的教育制度内涵。教师公正或教育公正是一条至关重要的职业道德范畴。 一、教师公正或教育公正的必要性 1. 有利于良好的教育环境的形成 教师能够对人对己作到公正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公正处理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关系,就会有利于形成较好的学校教育的外部环境;公正对待同事、领导,则有利于协调不同的教育职能,形成教育集体的良好心理氛围,从而形成教书育人的学校教育的内部环境;公正地对待学生是教师公正的重点,这一种教师公正则有利于直接的教育、教学环境的形成。比如在实际教育活动中,我们常常看到,由于教师对优秀学生的偏爱和对所谓差生或后进生的忽视或其他不公正的对待,后进生出于一种反抗心理,往往会强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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