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农委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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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巩义市农委权责清单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立案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涉嫌违法行为的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巩义市农委质监科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巩义市农委质监科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巩义市农委质监科1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巩义市农委质监科 无听证的权利。决定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3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巩义市农委质监科 3 个月 3 个月送达 行政

3、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巩义市农委 质监科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巩义市农委质监科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巩义市农委质监科服务电话:037169580208 投诉电话:037169589760受理点的地点:巩义市嵩山路 120 号 4 楼 405 室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立案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巩义市农委质监科调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对

4、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巩义市农委质监科审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巩义市农委质监科2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告知

5、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巩义市农委质监科无以 10000 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

6、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证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巩义市农委质监科 3 个月 3 个月送达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巩义市农委质监科执行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

7、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巩义市农委质监科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巩义市农委 质监科服务电话:037169580208 投诉电话:037169589760受理点的地点:巩义市嵩山路 120 号 4 楼 405 室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3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它化学物质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的致命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

8、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立案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巩义市农委质监科无调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巩义市农委质监科审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9、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巩义市农委质监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告知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0 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

10、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巩义市农委质监科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证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

11、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巩义市农委质监科 3 个月 3 个月送达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巩义市农委质监科执行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巩义市农委质监科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巩义市农委质监科服务电话:037169580208 投诉电话:037169589760受理点的地点:巩义市嵩山路

12、 120 号 4 楼 405 室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立案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涉嫌违法行为的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巩义市农委质监科4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巩义市农委质监科无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13、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巩义市农委质监科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巩义市农委质监科决定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3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巩义市农委质监科 3 个月 3 个月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巩义市农委 质监科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14、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巩义市农委质监科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立案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巩义市农委质监科5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调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巩义市农委质监科无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

15、强制执行等措施。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巩义市农委质监科服务电话:037169580208 投诉电话:037169589760受理点的地点:巩义市嵩山路 120 号 4 楼 405 室审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巩义市农委质监科告知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

16、0000 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质检科 7 日 7 日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巩义市农委 质监科 3 个月 3 个月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证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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