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治社会的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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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政改法律的建设意义今日,一系列法规出台牢牢抓住大众眼球,其一,省高院办法婚姻法附加解释:婚前买房者,婚后房产不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二,出台老年人扶起指导手册等不一而述。有人反对有人赞同,赞同者支持其打击了一大批畸形婚恋观的女生,反对者认为把婚姻作为一场功利化的交易手段,支持者认为指导手册的出台,有效针对了当前“老人摔倒不敢救”现象,对后来的扶起者才不会又造成被诬陷事件,反对者认为这一法例出台,有违传统道德,见义勇为、关爱老人为理所应当,何必出台一指导手册,此举有小题大做,作秀之嫌。不论言论如何,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法制的一个进步。诚然,中国传统的观点“尊老爱幼”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扶起老

2、人理所应当,从此角度来说,出台法例是多此一举。可是,我国的传统尊老爱幼观点一直建立在儒家学说基础上,以孝道治世、以德治国口号下,姑且不论君主是否能真实做到,起码宣扬的这一思想,以深入百姓心中,并引为行为准则。而经历了 1840 年开始的一系列西方战争,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反古反孔”浩劫,试问我国还能留下多少儒家文化的精髓?就连前几年恢复山东曲 wu 祭孔仪式的流程,都要跑到我们儒家文化扩散地的韩国取经,作为儒家发衍地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沦落至此,让人唏嘘。儒家和道家,一推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推正本清源、崇独善其身。都归于一元:先自省,致力于自身道德修养再论他物。这一论断符合西哲思想:只有以其正

3、的内作用力作用于外物,才能得到积极的反作用力。那么“尊老爱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前提是大家都心存此种观点,作为公众中的普遍约束来遵守,否则,有人,甚至只有一个人打破这公有规则,此规则就有破灭的可能性。而现实摆在眼前,好心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认定为肇事者,此事不多赘述。 于是,这时候,出台这些法律,不代表我国政府的“婆妈” ,而只能说当公众道德,传统儒家思想无法普遍的制衡到公众时,法律的力量显得尤为重要。中国古代以来以法治国“第一人”当推商鞅,其思想“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常也” 。礼貌道德习俗相关的,其最大效用为生活应用,方便百姓生活;但要支撑一个国家机器,保证其良性运转,非得用法律不

4、可。道德类规则本身具有的群体约束力,只有在得到大众认可下,小范围内的作用;而将社会扩展到以一主体统治另一主体时(无论何种政体,无论其如何制度设计,总会存在事实上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 ,总会因利益的两面性存在处理问题上的矛盾,存在处理方法上迥异性,所以当某些人采取跨过道德规则的方法行事时,法律的作用开始彰显。以其强制力和规范力强迫此类人物重新回到原有行事圈子,保持社会既有的稳定状态。家德礼缺失的今天,在其原有的作用范围内,原有的靠礼仪规范、习俗行使作用的领域,留下的真空由谁来填补?请相信,法律是可以并且是唯一可填补之道。可惜,我国提倡了这么多年的“依法治国” ,可惜, “依法”的法在我国仍然不完备,很多约定俗成的德礼在消散,虽然不是好现象,但既成事实,西方物质主义带来的普遍性的唯物质化至上社会意识是短时间内转变不了的,新的有影响力的积极的精神培养上的精神信仰还未建立的今天,请相信,建立全面性、规范化的法律是必须的,起码在新式德礼处世信仰建立之前,是必须的,尤其当德治国家的建设还遥遥无期时,法治国家是民主稳定制度化建设的必须也就是我国民主、法律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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