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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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 52 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就业专项资金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申领程序等,特制定如下标准。一、用人单位招用工补贴(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二)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用人单位 1 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二、自主创业补贴(一)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1

2、、补贴对象:毕业 2 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5000 元。(二)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对象:毕业 2 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高校毕业生。2、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 3 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三)创业企业招用工补贴1、补贴对象: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创业企业。2、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依实际招用人数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

3、长不超过 3 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 疗 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四)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1、补贴对象: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 1 年以上的创业企业。2、补贴标准:给予 10003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1)吸纳 3-5 人,补贴标准为 1000 元/ 户;(2)吸纳 6-10 人,补贴标准为 2000 元/ 户;(3)吸纳 11 人以上(含 11 人),补贴标准为 3000 元/户。(五)场地租用补贴1、补贴对象:2010

4、 年 1 月 1 日后在本市创业且毕业 2 年内或毕业当年度进入经本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给予每年 10005000 元场地租用补贴,根据租赁合同的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1)实际租赁面积为 100 m2 及以下的给予每户 1000 元/年的场租补贴。(2)实际租赁面积为 101500m2 的给予每户 3000 元/ 年的场租补贴。(3)实际租赁面积为 501m2 及以上的给予每户 5000 元/ 年的场租补贴。(六)创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内或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到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并

5、取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及职业能力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关于印发 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223 号)等相关政策执行。三、岗位补贴1、补贴对象:被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企业吸纳,招用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按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 80 元的岗位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四、灵活就业补贴(一)补贴对象: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对毕业 2 年内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养老

6、保险和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应缴额度50%的 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一)补贴对象:毕业 2 年内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六、就业见习补贴(一)补贴对象: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二)补贴标准: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参加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 财政和见习单位按 5:5 的比例为见习学员提供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80%的生活补贴,每月按 22 个工作日计算,根据见习期限,

7、最长见习期补贴不超过 6 个月。七、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一)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考试)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 1 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毕业后,可按规定领取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并享受 1 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和 1 次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八、临时生活补贴(一)补贴对象:登记未就业(失业)满 6 个月的当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登记未就业(失业)的当年度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未就业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九、人事代理服务补贴(一)补贴对象:广

8、州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二)补贴标准:免费为毕业 2 年内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到广州地区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 2 年人事代理和档案保管服务,按照每人每月 2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十、职业介绍补贴(一)补贴对象:各类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二)补贴标准:介绍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办理了就业备案或就业登记手续的,按每人 200 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十一、补贴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就业岗位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出就业岗位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十二、其他(一)本标准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当年度毕业生,以及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但第六条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当年度毕业生不受此限。(二)本标准所指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内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三)本标准所指的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当年度指高校毕业生自毕业一年内,即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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