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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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果深圳出口和香港出口,报价给客人的价格条款为:FOBShenzhen 和FOBHongKong,区别是什么?需要交税吗?需要报关报检,能拿到出口退税吗?2、如果我从工厂以 RMB 买到产品,再以 USD 卖给外商,这个报价和交货会不会有什么问题,需要注意些什么?这个这程中我需要出口,那么要准备些什么文件,并且需要交什么相关费用呢?3、如果从深圳出口,是不是除了免税区,都要交税的?4、和供应商之间签署合同,是不是应该把这批货的所有问题细节全部写在里边?还是在订单里体现?或者在形式发票(PI)里注明?或者说哪种操作更安全,更有利于我们?希望经验丰富的外贸人士能帮我解决这些问题,不胜感激!回

2、复一:1、FOBSHENZHEN 和 FOBHONGKONG 我认为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HONGKONG 换成是国内的其它任何口岸理论上才可以说是一样的。我认为从目前的情况下货交到 HONGKONG 就是出口了。2、用人民币买,向外报 USD 价,是普通做法。首先要考虑的当然是换汇成本。其二是汇率的波动。3、你要出口的是什么产口,交出口税的商品并不多见。4、照你目前的水平,做一个严谨的出口合同,并把决定该商品的主要内容例在合同中。找本外贸实务读一读。回复二:1、如果深圳出口和香港出口,报价给客人的价格条款为:FOBShenzhen 和FOBHongKong,区别是什么?需要交税吗?需要报关报检

3、,能拿到出口退税吗FOBShenzhen 与 FOBHongKong 最大的区别就是拖车费与报关费的不同,FOBHongKong 的拖车费与报关费都要高一些,另外还要加上卸货费及入仓费什么的杂费的;FOBShenzhen 的话就相对简单了,只要拖车报关就 OK 啦。关于交税的话应该在工厂报给你的价格里就含有税金的,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里就含有税金的,报关是一定的要,商检就看你做的是什么产品了,有些产品是不需要商检的。出口退税也是看你出口的品名种类是什么有不同的退税比率的。联系中国石材在线 2、如果我从工厂以 RMB 买到产品,再以 USD 卖给外商,这个报价和交货会不会有什么问题,需要注意些什

4、么?这个这程中我需要出口,那么要准备些什么文件,并且需要交什么相关费用呢?工厂一般是报 RMB 的,你再转换成 USD 报给外商,这个过程当中要特别注意汇率的问题,因为现在的 RMB 兑 USD 的汇率不太稳定,一定要查询相关部门再报,出口产品一定要有装箱单及商业发票些基本资料的。如果你没你出口权的话,你可以找贸易公司或是专业的报关行代理出口,当然是要收取代理费用的,一般为出口金额的 1%;3、如果从深圳出口,是不是除了免税区,都要交税的?这个不知道耶,请高手来回答好啦!:)4、和供应商之间签署合同,是不是应该把这批货的所有问题细节全部写在里边?还是在订单里体现?或者在形式发票(PI)里注明?

5、或者说哪种操作更安全,更有利于我们?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实验报告国际贸易是指一国和地区同别国和地区进行货物和服务交换活动。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要比国内贸易困难、复杂、风险大。这是因为各国的语言、风俗习惯、法律、商业习惯、海关制度以及其他贸易法规不同等给国际贸易带来一定的难度。另外,国际贸易中涉及国际汇兑、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给国际贸易带来风险,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如果不稍加注意,就会给自己带来风险和损失。因此我们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下面仅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货物的运输与保险”,“货款的结算”,“单据制作”,“违约与索赔”等五个方面在实际

6、的进出口贸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举例说明。一、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1)一定要订立合同而且合同一定要详细、明确国际贸易合同中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的内容:品质(Quality)、价格(Price)、数量(Quantity)、包装(Packing)、付款(Payment Terms)、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保险(Insurance)、装运(Shipment)、运输(Transportation)等等。那么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以上条款在合同中写清楚,如商品的品质的表示方法、溢短装条款、付款方式的选择、装运期、装运港一定要明确。如装运港尽量避免“*主要港口”字样。实验中的

7、案例 4 正是这样一个由于没有和船公司订立好协议而不得不承担运费上涨的费用的例子。(2)有效发盘不能随意撤消,有这样一个案例:1993 年 2 月 5 日,加拿大休顿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休顿公司”)向我国 H 电子集团公司(简称“H 公司”)提出出售集成电路板 20 万块,每块 FOB 维多利亚港 25 美圆的发盘。我方接到发盘后,于 2 月 7 日去电还盘,请求将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到 10 万块,价格降为 20 美圆/块,并要求对方即期装运。2 月 10 日,休顿公司电传告知 H 公司,同意把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到 10 万块,保证能即期装运,但集成电路板的价格每块只能降到 22 块;同时

8、规定,新发盘的有效期为 10 天。接到新发盘后,H 公司经多次研究,决定同意该新发盘,并于 2 月 15 日向休顿公司发出电传,表示接受新的发盘。2 月 18 日,休顿公司再次发来电传,声称,货已与其他公司签约售出,现已无货可供,要求取消 2 月 10 日的发盘。2 月 19 日,H 公司复电:“我公司已按 10 万块集成电路板制定生产计划,不同意撤消 2月 10 日的发盘,请贵公司执行合同。”休顿公司则称:“无法执行合同”。因此,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休顿公司同意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 H 公司造成的损失,是争议得到了解决。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关键是有效发盘的撤消问题。发

9、盘的撤销是指发盘生效后,发盘人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6(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a. 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或 b.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本案中,休顿公司 1993 年 2 月 5 日向我国 H 公司的报盘,在 2 月 7 日由 H 公司做了还盘,因而 1993 年 2 月 10 日休顿公司再次向 H 公司发盘,这项新的发盘规定了发盘期限,该新发盘在送达 H 公司后,从 H 公司电

10、传接受新发盘时,合同即告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休顿公司 2 月 18 日的电传,是要撤销 2 月 10 日的新发盘,但因 2 月 15 日 H 公司已对休顿公司 2 月 10 日的新发盘作出了接受,因此,休顿公司 2 月 18 日的电传所作的撤销发盘的行为是无效的,即 2 月 10 日的发盘是不能撤销的。H 公司作出接受之后,关于集成电路板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H 公司要求休顿公司履行合同的做法完全正确。最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休顿公司同意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 H 公司造成的损失,终止履行合同。H 公司考虑到休顿公司的实际困难以及休顿公司愿意赔偿损失的诚意,不再坚持履行合同,也是合乎常理的。(二)货

11、运与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中应该注意下列问题:(1)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FR,CIF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个别国家的法律对这些术语的特殊解释。如美国的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就对 FOB 术语下对“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海关手续”做出了与 2000 通则恰恰相反的解释。(2)分批装运。一个合同能否分批装运,应视合同中是否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而定,如合同中未明文规定允许分批,按外国合同法,不等于允许分批装运。但有的国际规则,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就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分批支款及/或装运均被允许。”按此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

12、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有鉴于此,为防止误解,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如需要分期分批装运的,一般均应在进出口合同中作明确具体的规定。(3)仓至仓条款。FOB 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卖方为保险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我进口业务通常 FOB 合同,对此须特别注意。另外,CFR 合同、FAS 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作同样理解。实验中案例 6 正是这样一个例子。保险索赔案例:1997 年,我国 WK 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 500 箱,按照 CIF HONGKONG 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

13、,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 WK 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 229 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WHHK 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 271 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WK 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 229 箱货物的锈损损失。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14、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正当的。原因如下:(1)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最大诚实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三)货款结算外贸操作中,结算是很关键的一关,结算是否把握得好,直接关系你能否顺利收到货款,顺利实现你的利润以及资金是否能够较快地周转。国际结算的支付

15、工具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常用的支付方式包括汇付、托收、信用证付款、银行保函等。进出口双方为保证安全、迅速收取外汇,加速资金周转,促进贸易的发展等方面来考虑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下面用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来分析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案例:A、我某公司与往来多年的非洲一客户签订某畅销商品合同一笔,交货条件为十二月至次年六月,每月等量装运,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自提单日后六十天付款。该客户按时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和总数量与合同相符,最迟装运期为六月三十日,并有“分数批装运”条款(to be shipped in several shipments)。公司除在十二月按照原定的

16、数量装运外,因见来证未列明“每月等量装运”条款,为了“早出口,早收汇”,便于一月底将一季度应交数量一并装出,我中国银行凭单议付;二月底又将二季度应交数量一并装运,中国银行再凭单议付,并先后向开证行索汇,开证行审单后认为单、证无误。当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装出的时间和数量与合同规定条件不符,随即提出异议,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致电中国银行:“开证申请人要求缓付第二批和第三批货款待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再告受益人确认”,以致我方未能按时收到第二、三批货款。B、我某公司与中东商人成交出品合同一份,货值五千美元,国外开证行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时,将总金额误以五万美元(来证未列明货物数量),我公司未经客户来信说明,就按合同单价增加数量,凑足货值五万美元交货。我方银行议付后,向国外开证行索汇。开证行接到单据时发现信用证金额有误,即致电我方银行说明因工作疏忽造成信用证错误,并以汇票金额超出有关进口许可证额度为由,表示无法付款,要求更正为五千美元,希我方确认。(1)从法律的观点来观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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