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制度变迁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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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制度变迁 60 年 当小岗村还在陷于“分”与“合”的争论中不能自拔的时候,凤阳县赵庄却采取了一种全方位的合作模式,也是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赵庄对传统体制的“反叛”,也许代表着一个新的农村发展方向。新中国农民合作社 60 年发展之回顾现在,全国都在“新农村建设”的口号下积极解决三农问题。“新农村建设”确实是一个好口号。类似的口号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被当时的国民政府提出过,然而占据乡村权威治理空间的乡村士绅体系、占据乡村行政管理空间的保甲制度、传统的宗族力量和残缺的农民土地所有权制度、政府包办式农民合作运动等,都不足以支撑国民政府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看似宏大的构想。这个口号在新

2、中国成立初期也被雄心勃勃的新政权提出来。土地制度彻底改变,农民获得土地的所有权;乡村治理空间发生彻底变化,新的政治代表人充当村庄的权威,原有的士绅体系和宗族力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乡村行政管理制度逐步转变为以政治控制为核心的体系,这种政治控制使原有的松散式的农村行政管理逐渐转变为集中式的农村行政管理;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对农村合作制度的充满理想的大力推动与基本务实的工作理念。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段时间,新农村建设取得若干奇迹般的成果,农业生产的秩序和效率都提升了,农业要素的整合(包括劳动力、土地、生产工具以及信贷资金等)大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使粮食产量得以维持新中国成立之后百废待兴、工业

3、建设高潮逐步到来、新政权行政体系不断膨胀的局面。但是从 20 世纪 50 年代末期到 70 年代末期,新政权所实施的农村政策由于深受当时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而逐步变得僵硬和单一化。在这种僵硬单一的农村政策体系下,产生了对农民所有生产要素自由支配权的全面干预与控制,而合作化在极短时间之内的迅速升级,剥夺了农民自由选择生产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权利。对农业剩余的大规模强制性剥夺以及农民在人民公社中退出权的缺失使农民对合作社制度和农村权威体系失去信任,从而孕育着内部变革的可能性。以安徽凤阳小岗村为代表的草根力量,终于在一瞬间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颠覆和否定原有的大一统的土地制度、乡村行政管理制度和治理体系

4、,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揭开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这一次对传统农村土地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否定,获得务实的中央决策者的默许式激励,在一定程度上使各类农业生产要素的支配权重新回归到农民手中。农民有了土地的支配权,有了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有了对自己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从而使农村经济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与生机,农业生产在短暂的几年内就超越历史水平,粮食产量之高甚至使农村在 80 年代后期出现卖粮难的局面。然而,在这场变革之后 30 年,农村又面临着新的挑战,农村经济增长速度缓慢、乡村治理体系瘫痪、农业生产效率和市场适应性的低下,使原有的农村生产关系又孕育着新的变革。在21 世纪初期,“新农村建设”这个诱人的口

5、号第三次被提出。站在 21 世纪的门槛上,人们突然发现,分田单干也许只能解决温饱问题,但解决不了农民的致富问题。安徽凤阳小岗村,尽管衣食无忧,结束了出去讨饭的历史,但是农民收入不高,生活水准低下,人均收入竟然落后于凤阳县的平均水平。当小岗村还在陷于“分”与“合”的争论中不能自拔的时候,有一些村庄却在悄悄地行动了。凤阳县赵庄就是一个典型。这个与小岗村相隔几十里的村子,尽管名气没有小岗村那么大,但是这个村子给我带来的震撼和启发却一点也不逊色于小岗村。可以说,赵庄采取的农村建设模式是一种全方位的合作模式,也是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赵庄对传统体制的“反叛”,也许代表着一个新的农村发展方向。赵庄模式是一个

6、立体的、全方位的新农村建设模式。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实际上我们可以把赵庄看作是一个大的合作社,这个合作社几乎将一切生产要素加以重新整合,农民通过生产要素的整合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使分散的小农经济转变为农业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当年凤阳靠包产到户出名,现在凤阳却与时俱进,积极推进农民合作,真是应了一句古话: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凤阳只是全国农村的一个典型代表。凤阳在 30 年前为什么要“分”,30 年后为什么要“合”,分与合之间,又反映了中国农村发展的何种内在逻辑与趋向?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并不简单。这些问题都触及到中国农村制度变迁中一些最关键、最深层和最敏感的问题。本文旨在从新中国 60

7、 年的长期视角,反思共和国的农民合作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总结在这个过程中所获得的经验与教训。这些经验教训,从不同的层面折射出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农民合作社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反映了不同的契约关系所带来的不同绩效。农村改革的制度智慧:制度变迁是一场自由主体缔约的过程作为出生于 20 世纪 70 年代初的人,我对农村改革还有点“亲历”记忆。在 70 年代末 80年代初,胶东半岛的农村也与全国农村一样,实行着“分田单干”的变革。我清楚地记得村里在一段时间里重新丈量土地,然后把集体的财产都通过拍卖方式转移到农民手中。从集体的房产、农机具,到集体养的牲口(那可是那个年代最重要的生产工具之一),都一一通过

8、“叫行”(就是拍卖)而成为农民私有的东西。当村里的大喇叭喊“叫行啦”,村民们都急急忙忙从家里跑出来,在大队所在地进行公开拍卖。村民脸上那股兴奋劲儿我至今还记忆犹新。集体在一夜间溃散,经营 20 多年的人民公社制度以及依附于这个制度的财政制度、分配制度也一夜之间烟消云散。村里开始有了商品小卖部,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严格来说是在拥有承包权的土地上)焕发出与在公社土地上劳作时完全不同的工作热情,农业的生产效率大幅提高,土地仿佛一夜之间被唤醒人还是那些人,劳动资料还是那些劳动资料,土地还是那片土地,只是由于产权制度结构的调整,只是由于农民与国家之间契约关系的变化,就使土地和人焕发出如此惊人的活力。反之

9、,正是由于不合理的产权制度的束缚、正是由于农民和国家之间不合理契约关系的束缚,才使农业劳动生产力的提升遭到阻碍。通过 30 年的改革,我们似乎上了一堂最为生动、最有说服力,但同时也是代价高昂的一课。通过这一课,我们才明白:制度是重要的,但是制度的变迁是有成本的。现在的大学生学习中国当代改革史,容易产生一种错觉,似乎农村变革是在一夜之间发生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国家号令之下,自上而下一夜之间推行的。这是一个严重的误解。实际上,农村变革,是一场酝酿时间很久、绵延时间很久、经历曲折过程的一场变革。1956 年就有浙江温州、四川江津等很多地区开始试验包产到户,但一直未获得中央肯定。在 20 世纪7

10、0 年代末期和 80 年代初期,安徽、广东、内蒙古、河南等地地方政府和农民都冒着巨大的政治压力尝试包产到户,中央虽有激烈争议,但基本还是采取宽容和鼓励的态度。1980 年 5 月 30日邓小平明确指出:“农村政策放宽后,一些适宜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对包产到户给予明确支持(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 315316 页)。1978 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尽管提出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主张,但其中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 年 4 月,中央批转国家农委召开的七省三县座谈会纪要,提出“深山、偏僻地区的孤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允许”;并

11、指出其他地区搞了的,“如果一时说不服,也不要勉强纠正,更不能搞批判斗争”。1979 年 9 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提出,除某些副业生产的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1980 年 9 月,中共中央召开省市区第一书记会议,专门研究农业生产责任制,会议意见分歧很大,多次修改后的文件指出:现行体制“可以使群众满意的,就不要搞包产到户”;对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1981 年冬起草、1982 年下发的中共中央 1 号文件(也就是第一个 1 号文件),在全国包产到户实践突破了按发达、边远落

12、后地区划线的政策限制之后,才明确肯定包括包产到户在内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合法性,并针对农民怕变的担心,宣布责任制“长期不变”。从 1982 年到 1986 年,中共中央连续发出五个 1 号文件,一再肯定包产到户政策长期不变,并审时度势,把体制改革推向农村各个方面。对这个曲折过程,杜润生先生作为亲历者与决策参与者,在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中有着生动而翔实的描述。一项涉及到农村最根本产权制度的变革,经历 5 年而终于完全被国家合法化。但是这项制度最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实际上是在 2002 年,也就是改革开放实行近 25 年之后。2002 年,全国人大通过农地承包法,确

13、立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按照这部法律,全部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都长期承包给农户;“集体”仍是农地在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全部经济职能就是到期把所有农地发包给农民。农民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一系列权利,这些清晰界定且长期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束给农民一种长久的激励,使他们愿意在土地上长久投入各种生产要素。与企业改革相比,农村变革似乎是成本很低的。确实,在这场渐进改革中,几乎找不到受损的一方。国家从改革中获得农民拥护,促进了国家稳定,并使国家从粮食短缺阴影中走出来,进入一个粮食供应相对充足的时代。当然,更重要的是,执政党由于开启这场改革并使农村改革获得空前成功,奠定了 30 年改革顺利推行的

14、牢固基础,因此其执政的合法性也空前稳固。地方政府从农村变革中获得更多财源(尤其是允许乡镇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巨大财富),也乐于在改革中支持本地区的改革势力。农民是最大的受益者。农民从这场改革中取得难得的土地承包权、经营自主权以及其他与土地联系在一起的一组权利。与人民公社时代相比,他们的自由大多了。分田单干,他们终于可以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出工,而不必按照全村统一的铃声出工;他们终于可以决定在自己的土地上投入多少劳动力、肥料、技术和其他要素,而没有必要听命于一个统一的发号施令者;他们终于可以决定在自己的土地上种什么、种多少、怎么种,而没有必要按照上头的方法去统一种植一种东西;他们终于可以自己决定把粮食卖

15、给谁,而不是按照统购统销的原则被迫把粮食卖给国家(1985 年统购统销政策结束);他们甚至可以决定到城市里打工,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参与创办一个乡镇企业。农民从改革中所获得的自由,使他们的内在能量被极大地调动出来,而这些能量,成为支撑中国 30 年改革开放的重要基础。虽然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在这场改革中都是受益者,那么是不是我们的结论制度变迁是要付出成本的就是错误的?非也。从农村改革之后的结果看,确实各方都没有受损。但是,农民和一些干部在尝试分田单干的漫长过程中付出了沉重代价。农民是最理性的,与那些政策执行者和推动者相比,他们随时都是清醒的,因为任何政策都涉及到他们的实际生活,是好是坏要到实际生活

16、变化中去检验,让实践来说话。因此,农民对大跃进、大食堂、穷过渡、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不断提出尖锐的意见,也不断有农民尝试包产到户,但是所有这些尝试,都被扣上“右倾”或者“修正主义”的帽子,受到激烈批判。对人民公社体制和大跃进提出质疑的地方干部和中央干部也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庐山会议对彭德怀和张闻天等对大跃进和大食堂提出批评的党内干部进行猛烈批判,庐山会议后被重点批判和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干部和党员有 300 多万人,这是一个极其惊人的数字。当时一些尝试搞生产责任制的地方干部,如安徽省委书记曾希圣等也被扣上“修正主义”的帽子而被批判撤职。明确支持包产到户的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邓子恢以及一些更高层的领导也受到激烈批判和不公正的待遇。当我们在安徽凤阳小岗村参观大包干纪念馆时,对这种制度变迁成本的理解就更深了。当年,小岗村的 18 户村民,是在秘密分田的契约上按了红手印的。他们冒着进监狱的危险,尝试了一件对以后的中国农村改革有深远影响的事情。回顾 50 年代到 70 年代的历史,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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