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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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8浅析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内容摘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29 条对共同犯罪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共同犯罪是一种比单个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且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对指导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文拟就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作些浅见。文章分为两大部分,包括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文章结合刑法学界对共同

2、犯罪人的分类,逐一分析了各种犯罪人的界定及其刑事责任,对正确处理共同犯罪提供参考。共同犯罪理论博大精深,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深入细致地理解和把握。【关键词】:共同犯罪人 分类标准 刑事责任【正文】: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8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一种比单个人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因为

3、在客观上,犯罪人数量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大,能够实施某些单个人不可能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大的危害。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的作用,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人坚定犯意,甚至使共同犯罪人犯下单个人不能犯的罪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更加复杂。在单个人犯罪的场合, “一人做事一人当” ,责任简单明了;而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涉及各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责任大小的区分与区别对待的问题,处理起来比单个人犯罪要复杂的多。所以,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对指导司法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下面我就两方面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和意见。一、共同犯

4、罪的分类(一)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如何对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理论和立法例上,如果从标准的同一性考察,主要有三种分类法:一是分工分类法,即以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犯的身份予以分类,按照这种分类,共犯分为:正犯(包括共同正犯) 、教唆犯、帮助犯。正犯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之人;帮助犯为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的为教唆犯。这种分类能明显地揭示出每一种共同犯罪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8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从事的活动,有利于揭示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的大小,便于分析每个共同犯罪人的情况,能较准确地认定每个人的责任。二是按作用

5、分类法,即以对共同犯罪的实施和完成的作用大小为标准,对共犯的身份予以分类。按照这种标准,共犯分为正犯与从犯。在这种分类标准下,即使从犯实施属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对于完成犯罪不起支配作用,仍然属于从犯。这种划分能直接体现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分工分类法能够明确显示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从事的活动性质,参加犯罪的程度以及各共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显示出共同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次地位。但是这种划分方法不能直接反映实行犯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具体所起作用的大小,也不能清楚说明各个实行犯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地位,因而不能直接确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比较而言

6、,作用分类法符合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目的,但它的不足是没有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而分工对区分他们所起作用大小具有一定意义;而且按作用分类,主要通过司法人员来判断,易给司法专断留有余地,难免带有很大主观色彩。 除以上两种分类方法为,还有第三种分类方法,也就是混合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同时兼顾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补充,来确定共犯的地位和身份。按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8照这种分类标准,一般将共犯分为正犯(实行犯) 、从犯(帮助犯) 、教唆犯,有的还划分出组织犯一类(注 1) 。(二)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分类我国

7、刑法对于共犯的分类,学者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即对于共犯,根据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在共犯中考虑到分工单独划分出教唆犯(注 2) 。同时,在理论上对于共犯中实施具体实行行为的行为人,在主犯中划分出包括实施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行为的实行犯、组织犯;从犯中划分出包括实施次要实行行为的(次要作用的从犯)和实施帮助行为的(辅助作用的从犯)两种情况;至于教唆犯,在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则是根据教唆的具体情况归入主犯或者从犯之中。通说认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特殊种类。我国刑法虽然按分工分类只规定教唆犯,但共同犯罪中教唆犯是以实行犯存在为条件的。没

8、有实行犯罪,就没有作为共同犯罪人的教唆犯。由此,在刑法理论上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共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分工为标准划分的,即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另一类是以作用划分的 ,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但是,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中,除教唆犯外,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都不是法定的共犯的种类(注 3) 。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81、主犯(1)主犯的种类刑法第 26 条第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由此可见,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9、刑法第 97 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理论上对于主犯的范围和种类有不同的划分,一种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体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作用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又称其他主犯。另一种观点认为,主犯分为三种: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

10、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以上两种划分最大的区别就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否属于主犯问题,笔者认为以第一种划分为宜,但以为要具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8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刑法 26 条只规定了两种主犯,并未列举在聚众犯罪中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并且聚众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而刑法 26 条规定的主犯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之外,只是任意共同犯罪的主犯,也就是说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如刑法第 291 条“聚众扰乱

11、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没有首要分子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就无所谓主犯的问题。再如刑法第 292 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其他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所犯罪行的程度也许低于实行犯,如首要分子只是召集人员去斗殴,但在实际斗殴中,某些实行犯却致人重伤

12、或死亡,这种情况主犯应该是实行犯而不是首要分子。(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 97 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8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就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当然主犯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是,如果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又只有一人时) ,那么就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也就无所谓主犯。

13、 因此说,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而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有时还包括积极参加者。(3)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在处理共犯案件时,区分主犯从犯往往是必要的工作。因为这涉及到共犯的责任问题。而共犯的复杂性也就是在于共犯人如何分担责任。主犯、从犯的区别主要取决于“作用”的大小。如果判断作用的大小呢?主要看这么几点:一是从起因上看,谁是犯意的引起者;二是从犯罪的实行过程看,谁是犯罪的主导、支配者;三是从后果看,谁是后果的主要造成者;四是从利益看,谁是犯罪的最大受益者。判断主犯、从犯大体上从上述四个方面来考虑。作用较大的是主犯,作用较小的是从犯。另外,对于主犯、从犯、胁从犯也有一些简明的判断方法。教唆

14、犯一般是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集团犯罪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一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8般是主犯。实行犯较多认定为主犯,尤其是犯罪后果的主要造成者一般是主犯 。但是作用明显较小的实行犯可以是从犯。没有实际参与犯罪,只提供帮助的帮助犯一般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并且被胁迫参加的是胁从犯。您身边免费贴心的专家 2、 从犯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可见从犯分为两种人:一是

1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的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次要的实行犯。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理论上一般认为是指直接参与了实行犯罪的行为,但对于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起次要作用,行为不是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对于这种从犯,理论上一般称为“次要的实行犯” (注 4) 。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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