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复合主体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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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6论单位犯罪的复合主体 【摘要】单位犯罪的主体既不是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的单一主体,也不是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主体或者两个犯罪主体,而是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复合主体。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具有合法性与利益性特征,国家机关等不具有利益性的非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双罚制应当作为认定单位犯罪刑罚方面的条件,而只处罚相关责任人员的所谓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实质上是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的刑罚总量是由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分担的,单位承担其中的罚金刑,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其中的主刑,现行刑法对部分单位犯罪中的相关责任人员配置较

2、自然人犯罪更轻的主刑是不科学的。【关键词】单位犯罪;单一主体;复合主体;双罚制;单罚制单位犯罪作为区别于传统自然人犯罪的新的犯罪类型,在外国称之为法人犯罪。我国现行刑法不仅在分则部分规定了一百多个具体的单位犯罪,而且在总则部分还就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刑罚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本文拟就单位犯罪的基本问题即单位犯罪在犯罪主体与刑罚主体方面究竟是单一主体抑或是复合主体展开讨论,并以此检讨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以期为单位犯罪的立法及司法服务。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26一、单位犯罪中单一犯罪主体理论的缺陷(一)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诸观点述评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

3、然人犯罪而言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似乎不言自明。但包括单位犯罪在内的任何犯罪无不是自然人实施的行为,离开了自然人的行为单位犯罪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自然人和单位在单位犯罪中的主体地位问题不能不说是单位犯罪中的核心问题,对此,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观点。1双层犯罪机制论。该理论认为,单位犯罪存在着一个特别的“双层犯罪机制” ,第一层次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单位,这是单位犯罪的表层结构,我们不妨将单位称为“表层犯罪者” ;第二层次是单位的决定者和执行者所构成的共同犯罪,犯罪主体是决定者和执行者个人,这是单位的深层结构。1因此,不管是作为“表层犯罪者”的单位,还是作为“深层犯罪者”的单位成员,都是单位犯罪的

4、主体,都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2两个犯罪主体论。该理论认为,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两个主体。即单位犯罪时,除单位是犯罪主体外,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是犯罪主体,因为后者的犯罪行为具有两重性,既是单位犯罪整体行为的组成部分,又是他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23自然人非犯罪主体论。该理论认为,单位犯罪主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26体只能是单位,不能包括自然人。单位代表人等单位成员的行为是单位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能脱离单位而单独存在。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由于他们在决策或实施单位犯罪过程

5、中体现了个人的意志和行为,而这种意志和行为又是导致单位犯罪的重要原因。34单位非犯罪主体论。该理论认为,在单位(法人)犯罪的情况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是单位(法人)内部的自然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专属于自然人本人,不能视为其他任何人的行为,当然也包括不能视为单位(法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同样不能作废。如果我们把法人实施犯罪行为与法人实施民事行为相对比,最重要的差别就在于法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法人内部自然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在法人(单位)实施犯罪行为时法人内部自然人的行为仍是自然人本人的行为。这种差别的原因就在于民事责任与刑事

6、责任存在本质区别。刑事责任谴责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民事责任虽然也存在过错责任,但没有刑法中表现的那么绝对,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替代责任等责任原则在民法中是司空见惯的。4“双层犯罪机制论”把单位犯罪作为两个层次的犯罪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26来理解,不仅使单位犯罪复杂化,而且给人以两个犯罪之嫌。事实上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两重评价,而不是双层犯罪。不过,其由此得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都是犯罪主体,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两个犯罪主体论”坚持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但对一个犯罪何以有两个犯罪主体以及二者的关系的论述并不能令人信服。

7、单位犯罪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时,虽然是为了单位利益,体现了单位意志,但其并没有因此丧失个人的意志自由,其行为仍然是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因此在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成为犯罪主体、受到刑罚处罚与自然人犯罪并没有本质区别。相反,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何以同时又是单位行为,单位为何也是犯罪主体才是需要说明的,因此“两个犯罪主体论”者把单位作为当然的犯罪主体来认识是不妥的。另外, “两个犯罪主体”的表述给人以割裂二者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共同犯罪之嫌。事实上,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既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犯罪主体,也不是共同犯罪主体,而是在单位犯罪中相互依存的一个有机整体。离开了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行

8、为就是纯粹的个人行为,即自然人犯罪;离开了相关责任人员,单位犯罪也不可能存在。 “自然人非犯罪主体论”一方面认为相关责任人员在决策或实施单位犯罪过程中体现了个人的意志和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又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26只能是单位,不包括相关责任人员,不仅自相矛盾,而且导致罪刑关系的错位。 “单位非犯罪主体论”认为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不能同时作为单位行为的观点是错误的,即使刑事责任谴责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其决策机关表现其主观心理状态,因此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作为单位行为在理论上不存

9、在任何问题。如果说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民事行为有什么重要差别的话,其差别不在于个人行为能否成为单位行为,而在于成为单位行为之后,前者同时还是个人行为,而后者不再是个人行为。该理论一方面不承认单位的犯罪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又认为单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仅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而且不得不通过替代责任理论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寻找根据。总之,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由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组成,但是“两个犯罪主体”的表述不够准确,应当用复合主体来表述比较合适。详言之,单位犯罪的主体既不是单一犯罪主体,也不是两个犯罪主体,而是由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的复合主体。由于“自然人非犯罪主体论”主张单位犯

10、罪的主体是单一的,相对复合主体论,下文称之为“单一犯罪主体论” ,并具体论述其存在的缺陷。(二)单一犯罪主体论的缺陷单一犯罪主体论作为目前单位犯罪的通说,认为单位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26犯罪的主体只是单位,不包括相关责任人员,其法律上的根据是刑法第 30 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就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不包括相关责任人员是错误的,不过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表面而肤浅的理解。法律条文讲究简洁和概括,该条文并不是单位犯罪完整含义的表述,它只表明了

11、单位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单位是犯罪主体,并没有否定相关责任人员同时也是犯罪主体。而建立在错误理解法律条文基础之上的单一犯罪主体论还存在如下缺陷:1单一犯罪主体论有违罪责自负原则罪责自负、反对株连是刑法的原则之一,不论对自然人犯罪还是对单位犯罪都不例外。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内的任何“人” ,只有首先是犯罪主体,然后才能是刑罚主体;没有犯罪主体就没有刑罚主体,所谓“替代责任” 、 “连带责任”在刑法上都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因而都是错误的。单一犯罪主体论既然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是单位,不包括相关责任人员,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就应该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事实上,不论是单罚制还

12、是双罚制,法律都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只有承认相关责任人员的犯罪主体地位,才能贯彻罪责自负原则。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262单一犯罪主体论导致罪刑关系的错位费尔巴哈关于罪刑法定主义有三句脍炙人口的格言: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5可见,罪与刑是相互依存的,既没有无犯罪的刑罚,也没有无刑罚的犯罪。而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除规定双罚制外,还规定了单罚制,并且是只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的代罚制。在单罚制下,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不受刑罚处罚,不是单位犯罪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反而受到刑罚处罚,可见,单

13、一犯罪主体论不仅破坏了罪与刑的对应关系,而且完全使罪与刑的关系错位,即有罪不罚,无罪反罚。当然,造成有罪不罚与单罚制规定本身是有关系的,即便承认相关责任人员的主体地位,单罚制也会导致对单位的有罪不罚,因此单罚制规定本身也是有问题的。3单一犯罪主体论使单位犯罪的追诉期限无法认定既然单一犯罪主体论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是单位,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自然应根据对单位规定的法定刑来确定。在双罚制下,对单位规定的刑罚只有罚金;在单罚制下,对单位没有规定刑罚。但追诉期限是根据主刑确定的,从而导致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无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追诉期限是依据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来计算的,对此单一犯罪主体论显然

14、无法解释。有论者认为,应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26当在规定对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期间的同时,规定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期间,以保证刑事政策的统一性,并且明确规定单位追诉时效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一致,以保证犯罪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诉期间一致,并使单罚制中自然人追诉期限有据可依。6该论者把追诉时效理解为对人的追诉期限是错误的,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单位犯罪作为一个犯罪,其追诉期限当然只有一个,不存在单位追诉时效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不一致的问题。单位犯罪的追诉期限当然要根据单位犯罪的法定刑来确定,如果不承认相关责任人员的主体地位,

15、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只能是对单位规定的刑罚,不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规定的刑罚,单位犯罪的追诉期限便无法确定;如果承认相关责任人员的主体地位,单位犯罪的法定刑自然是由对单位规定的刑罚和对相关责任人员规定的刑罚两部分构成,单位犯罪的追诉期限当然能确定。可见,只要承认相关责任人员的犯罪主体地位,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时效并没有什么不同,所谓单独规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期限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单位犯罪后,单位没有作出自首的决定,而是单位犯罪中的部分责任人员单独向有关机关自首,对单位和其他责任人员能否以自首论不无争议。有论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其一是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自首行为,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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