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调解法律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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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3电话调解法律论文 电话调解当慎行论文提要: 一次成功的调解,就其社会效果而言,胜过十个公正的判决。调解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起着不可估量和替代的作用,素来有“东方经验”之美誉。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已成为法院群众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各地法院均强调调解,将调解率作为内部考核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各级法院、各办案人员为提高调解率,都在不停地研究各种调解结案的方法。法院调解方法花样层出,调解方法不断创新,不知不觉中,电话调解方式已悄然盛行。 电话调解作为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引起了笔者的思索。笔者通过对电话调解方

2、式的研究,指出了其存在着法院可能为当事人或其它人所欺骗、当事人可能随意反悔、事后当事人可能会对相关调解行为拒不认账等到诸多问题及隐患,并针对所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以期达到取其长、补其短、扬其利、避其弊的实践效果。 笔者认为,电话调解当慎行,但绝对不是不可行!而是不能简单行事,草率行之。在我国经济大发展、人中大流动、诉讼案件不断增长、调解工作日益加强的大形势下,电话调解已成为一种定争止纷的方式被各地法院所采用。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23对电话调解方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只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谨慎予以处理,就能找到两全其美的

3、解决方法,消除隐患。只要我们处理得当,电话调解就能产生勃勃生机,为我国宝贵的“东方经验”增添光彩。(全文共 10554 字) 绪言: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参与和谐社会建设、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其作用日益重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转型和发展,民商事案件不断增多,人民法院调解领域不断拓展,调解工作不断加强,调解方法不断创新,我国“东方经验”在亲时期散发出璀璨的光芒。自 20 世纪 90 年代末以来,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断增多,调解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在司法实践中,调解方法不断翻新,花样层出,不知不觉间,电话调解方式已悄然盛行。 笔者在互联上输入关键词“电话调解”

4、 ,通过谷哥搜索,显示找到约 4420000 个相关结果。电话调解的相关信息遍及全国各地,有“老人赌气离婚,电话调解化纠纷” 、 “多年烦心事,电话调解了” 、 “港南法院电话调解好” 、“电话调解,奇案事了” 等数为胜数的新闻标题,有“千里连线化纠纷,电话调解减诉累” 、 “法院电话调解,6 天调结离婚案”等法院事迹。电话调解作为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在法院审判实践中,起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诸多的赞誉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23与好评。但是电话调解的特点决定了有其利也必有其弊,用之不慎,必有祸根。 一、电话调解的概念、特点及形式 电话调解是

5、诉讼调解的方式之一。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电话调解就是在双方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面对面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借助于现代通讯工具,通过在电话中交谈的方式,对争议的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调解方式。现代社会是信息时代,络、电话已成为人们交流的工具,时空距离因而得到缩小,人们远在天边,通过电话、络等方式联系,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减少了办事成本。 在诉讼过程中,电话调解仅是诉讼调解的方式之一,与其他诉讼调解方式所不同的,就是借助于电话与络,当事人在不同的空间,不能面对面交谈的情况下,法官通过电话方式,与不

6、能到场一方当事人联系,就相关争议进行调解。它具有如下特征: (一)、不同的地理空间,一方当事人与主持调解的法官在一起,通过电话联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其他地方,而且其地理位置随时变动,具体地点法官无从知晓。 (二)由于当事人与法官处于不同空间,仅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因而无法看到对方当事人,因而无法通过外表特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23征识别其身份。 (三)在电话调解中,通过络传输的语音无法保留,难于留下反映调解过程的证据或痕迹。 (四)通过语言交流后形成的调解协议、调解笔录无法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 二、电话调解盛行的原因 改革开放后,

7、经过 30 余年的开发发展,我国各项建设事业快速发展,但各地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及我国长江三角洲地带相对发达,而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就在中西部地区内,也存在发达与落后及城市与农村的差距。在相对落后地区,经济以农业为主,劳动力丰富。在经济发达地区,则以工业为主,有较大的劳动力需求。由于在农村与城市之间、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经济发展、生存环境、生活水平等差距,致使劳动力发生转移,人口发生大量流动。大量农村、小城镇的青状年纷纷外出务工,有的举家外出,流动到各地。以笔者所在县为例,常年外出务工人员就 在 40 万以上。 在法院受理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中,被告方当事人外出的占有相当

8、的比例。有的被告方当事人因外出下落不明,部分外出的被告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取得联系。但由于地理空间距离大,路途遥远及工作等原因,仍无法到庭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23应诉或参加调解。而法院为缓解工作压力,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在一定时期内的结案率和调解率,均力求案件调解结案,以案结事了。在这样的情况下,电话调解方式在各地盛行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江西南昌经开法院 2010 年推行电话调解方式后,就当年 110 月,就以电话调解方式诉前成功调解民商事纠纷 31 件,电话调解彰显了司法为民。 三、电话调解的几种形式 (一)电话交

9、流直接调解。 从互联上反映的信息及笔者所掌握的当地法院在实践中所采用的方式来看,通过电话交流直接调解是电话调解的主要形式和基本方式。在电话里通过语音传输,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然后审判人员基于对电话交流内容的确信,形成调解协议和调解书。 (二)电话交流,邮寄确认。 就是在电话交流的基础上,形成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但审判人员为慎重起见,将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按照未到场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地址寄给对方,要求其在上面亲笔签名或捺印确认,再寄回法院,承办人员据此制作调解书。(三)电话委托调解。 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23就是在一方当事人外出不

10、能到场调解,也没有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通过电话交流,在对方接受调解方案或具体处理意见的情况下与对方约定,由其指定某特定人员到场,以代理人身份确认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或参与调解,并领取调解书。审判人员基于对电话交流内容的确信,认可该没有书面委托依据的代理行为。 四、电话调解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在这个诉讼案件不断增多,调解工作不断加强, ,人口大流动的情况下,电话调解作为一种新的调解方式,确实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给当事人、法官、法院带来了很多方便,受到了好评。电话调解方式的特点及形式决定了它存在着诸多漏洞和风险,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以容易受当事人左右以致案件存在严重的瑕疵与隐患,授人

11、以柄,留下严重的案件风险。最终案不能结,事不能了,反而引发新的纠纷,产生和加重当事人之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法院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当然,就个案而言,这种风险与隐患是潜在的,潜在的风险未必一定会发生。但就法院的整个调解工作而言,则是必然发生的,只是早晚的问题。一旦发生,后患无穷。 (一)对方当事人身份难予识别,可能不是本人。 在电话调解中,当法官或在场一方当事人通过电话与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23外出一方当事人联系时,因看不到对方的外表特征,仅凭传输的语音,难以准确识别接听电话一方的身份。一种可能,络的另一端接听电话的确系我们要找的当事人

12、,另一种可能,对方并不是我们要找的当事人,而是别有用心的人找来的替身。大千世界,夫奇不有。君不见,络上正流传着“丈夫找人冒充妻子离婚,女子半年后才知被离婚 ”、 “单身被结婚,夫妻被离婚” 、 “女子丈夫身亡后得知被离婚” 等信息吗?这些事情虽然是发生在主管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但谁也说不清楚类似的情况今后会不会发生在人民法院,如果类似的事情发生在人民法院,那不就是冤假错案了吗? 1、在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方为顺利实现诉讼目的,可能会为被告寻找替身。 第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第二,所有证据,须在法庭上经双方当事人进行质

13、证。在被告方外出下落不明或不能到庭应诉的情况下,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第三,在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中依法要进行两次公告,因诉讼周期延长,对己不利。 第四,原告可能还面临着举证不能、证据不充分等问题,会导致败诉。第五,调查取证将会产生很大的诉讼成本。等等。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予以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23认可就不同了,自己无须举证即可实现诉讼目的。故部分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就会充分利用电话调解的漏洞,寻找恰当的人选作为对方当事人的替身,再向法院提供所谓对方当事人的电话,让共在暗中配合调解,以顺利达到自己的

14、诉讼目的。 这种手段与媒体上暴的“丈夫找人冒充妻子离婚”等情况是类似的,在电话调解日益盛行的今天,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填补电话调解存在的漏洞,消除潜在的危险,一味轻信当事人,草率行事,那此类新闻必将发生在人民法院。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填补电话调解存在的漏洞,消除潜在的危险,那“被同意还款” 、 “被同意析产” 、 “被同意转让股权” 、 “被同意赔偿”等“被”字现象将在电话调解中产生。 2、外出一方当事人基于一定原因或目的,在电话调解中为自己找替身。 这样的原因很多,有的是不愿意正确对待诉讼,不理解诉讼或不愿配合法官的调解行为;有的会是恶意为法官或法院设下陷阱,引导案件朝冤假错案方向前进;有的是当事人为自己事后随意反悔留下余地;等等。不管其基于什么样的目的或原因,只要能找到一个知悉相关案情及对方当事人情况的恰当人选,都可以以假乱真。对于该当事人而言,不管该行为的后果怎样,在电话里的调解行为都不是自己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23所为,自己以此为由提出异议予以脱身,这就为案件留下了后患。 3、当事人本人亲不知情,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实现自己的目的或期望而擅自予以代替。 东方在 2010 年 8 月 20 日暴光的在丈夫找人冒充妻子离婚 女子半年才知被离婚事件说明了这一问题。案中丈夫赵德在外拈花惹草,长期在外不归,常与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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