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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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案例 1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 5 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 8 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 4 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5 万元。2006 年8 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6 年 9 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 年 10 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 3 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

2、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案案例 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

3、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

4、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案例 2甲、乙、丙、丁、戊是某村村民,其中乙是甲的儿子,

5、年龄 15 岁;戊是甲的弟弟,是本县公安局的副局长。五人于 2006 年 9 月 1 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普通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协议规定:(1)合伙企业名字叫顺达服装普通合伙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 123 号。租房四间。(2)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受益。(3)五人各出资人民币 1 万元。(4)利润和亏损平均分担。2(5)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负责执行。(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当时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资。甲持该协议到县工商局书面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县工商局于 9 月 30 日电话告知戊,该申

6、请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问题:(1)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符合条件?(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3)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哪些规定?答案案例 2(1)本案中乙和丙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因为合伙企业法 规定:“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乙才 15 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5 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戊为党政机关干部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 合伙企业法 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

7、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本案中甲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3)登记机关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文件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规定。对符合本法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据此,县工商局应于 9 月 20 日之前书面告知甲,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本案中县工商局直到 9 月 30 日才予答复,且不是向申请人甲答复,也未采用书面形式,因而违反了法律规定。案例 3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人各出资 5 万元组成。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

8、利润分担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 35,乙、丙各 15;甲为负责人,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和销售。问题:(1)甲为负责人,那么乙、丙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是否可以?(3)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甲只能代表合伙企业签订 10 万元以内标的金额的合同,甲同 B 厂签订了 12 万元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答案案例 3(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拥有以下权利:监督权;要求甲报告的权利;查阅账簿权利;异议权利即撤销对甲的委托权等。(2)不可以。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想

9、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违反本条规定,应予以禁止。(3)合同有效。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 ”本案中 B 厂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案例 4 王甲、黄乙、李丙三人达成协议,集资 8 万元共同开设一普通合伙商店。其中王甲出资 2万元,黄乙出资 25 万元,李丙出资 35 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三人在交清全部出资并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后来结算盈利 5000 元,3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之后,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王甲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海鲜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

10、 4 万元,王甲卖车偿债,但仍欠渔场 2 万元。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的 2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王甲私自取走出资的 2 万元。同年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 6 万元。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 15 万元、2 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 A 公司获悉该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清偿合伙企业所欠的贷款。王甲说自己已退出合伙商店,该合伙债务可找常丁,自己不负责。A 公司找到李丙,李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

11、债务的 44。A 公司又找黄乙,黄乙认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 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 2 万元没还,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王甲偿还债务。问题:(1)对于 A 公司的债务,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2)王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常丁的行为是否有效?常丁是否成为合伙人? 为什么?(3)王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王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答案案例 4(1)对于 A 公司的债务,合伙成立的商店应先以 2 万元的合伙财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 4 万元由王甲、黄乙、李丙三人按其协议

12、约定,依照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王甲、黄乙、李丙对这 4 万元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2)否。因为黄乙、李丙不同意。根据是合伙企业法 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有效。王甲可以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通知其它合伙人,并在退伙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4)王甲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而王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应有份额应当先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王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其它合伙人为其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 5李某为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因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故李某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通知了其它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

13、业名义与远达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代销 VCD 的合同。李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远达计算机公司的代销 VCD 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李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经商。孙某自认为有经营之道,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需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它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孙某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后该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远达计算机公司知道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VCD 的款项。问题:(1)李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孙某可否被列为被告?答案案例 5(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 ”本案中代销 VCD 合同签订在李某退伙之前,且李某退伙时没有进行清算。因此李某应对此项4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孙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本案中孙某不符合入伙的程序,因此未成为合伙人。所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例 6 甲、乙、丙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出资 8 万元,乙出资6 万元,丙出资 4 万元。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在合伙经营之前,乙曾欠丁公司一笔款项 2 万元。现丁公司从该合伙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为 2 万元,丁以乙曾欠其 2 万元为由要求将货款抵销

15、。乙表示同意,甲、丙对此不满,三人遂决定解散该合伙企业。问题:(1)乙和丁的做法是否合法?(2)该企业解散时,该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答案案例 6(1)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因为乙和丁、乙所在合伙企业和丁之间是两对法律关系,且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所以乙和丁的做法不合法。(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案例 7 王某和甲、乙两个人合伙开

16、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商定各出资 2 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到工商局进行了登记。后来王某的妹妹王丙加入,经王某和甲、乙同意,王丙以劳务出资。两年后企业经营不景气,四人决定终止经营。此时,企业欠债 10 万元,王某和甲、乙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找到王丙要钱,王丙表示她只承担一部分,其余的不负责任。问题:(1)王丙以劳务出资可否视为合伙人?(2)王丙是否有义务对外偿还全部债务?答案案例 7(1)王丙应视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出资。王丙以劳务出资加入合伙企业,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符合入伙条件和程序。(2)王丙有义务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丙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其它合伙人追偿。案例 8 甲和乙是好朋友,两人均长期从事长途汽车运输业务,后为增强竞争能力,获得规模经营效应,决定联手成立普通合伙企业 A。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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