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3773503 上传时间:2018-02-17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8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案例分析专题(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民法案例分析专题一、宣告张毅死亡案【案情介绍】张毅,1969 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 年 6 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没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 年 9 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在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 9

2、0 万元。赵璐继承了价值 45万元的房产。1998 年 4 月 2 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1998 年 12 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的活了下来,直到 1998 年 5 月才康复,但又在 6 月 10 日不慎跌落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并记录下的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1999 年 2 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

3、于张毅的房产。二、 “利民百货”债务承担纠纷案【案情介绍】韦成海,男,1970 年生,1992 年与申小娟结婚,婚后同母亲吴玉秀住在一起。1997 年 7 月,韦成海辞去机关干部的职务,用平时积攒下来的一些钱,开了一家个体小卖部,取名为“利民百货” ,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7 月 30 日,小卖部开张,韦成海以“利民百货”的名义向批发商黄青山赊购了一批价值 1 万元的货物。8 月 2 日,小卖部在一场大火中被全部烧毁,韦成海也在大火中丧生。死亡时,家中所有财产的价值为 1.6 万元。2当黄青山向申小娟要求还款时,申小娟说,1.6 万元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而她一直不同

4、意丈夫下海,韦成海开店的钱全部出自他自己的工资,因此只能同意以共有财产中属于韦成海的 8000 元偿还欠款。吴玉秀说这里面还有自己的财产,应先在财产中留出她的部分。黄青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三、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债务清偿案【案情介绍】1996 年 12 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共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 6 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 4 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1998 年 1 月,网络公司因管理不严而发生严重失窃事件,公司财产损失殆尽,只剩下 1 万元贷款,而负债却高达 6 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 4 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贷款 2 万元。

5、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和电脑公司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 1 万元资金,在三者间按 2:2:1 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四、个人合伙民事责任纠纷案【案情介绍】1997 年 4 月,高亚光出资 2 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仲成商定,由高亚光负责联系业务,杨仲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则按 5:1 的比例在高和杨之间分配。1997 年 8 月 4 日,杨仲成出车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致大雨将货物淋湿,造成损失 1.2 万元,货主李文鸣向两人索赔

6、。在与高亚光发生争吵之后,杨仲成于 8月 10 日退伙,并向高亚光交纳了 2000 元赔偿费。三天后,高亚光又于程志建达成协定,由程负责开车,仍按照 5:1 的比例在两人之间分配收入。8 月 15 日,李文鸣和弟弟李武鸣在于高亚光交涉时,高亚光将李武鸣打成重伤,随后潜逃。李文鸣兄弟找到杨仲成和程志建,要他们负责赔偿货物损失 1.2 万元以及医药费7000 元。杨、程两人说他们只是替高亚光打工的,不能负责偿还高亚光的债务。李3文鸣兄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五、合伙企业民事责任纠纷案【案情介绍】1997 年 9 月,张光安、高志良、方士英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开设“通达服装店” ,注册为合伙企业。其

7、中张光安提供房屋场地,作价 6 万元;高志良对房屋进行装修,提供相应设施,作价 2 万元;方士英提供劳务及 1 万元资金,共作价 2万元。三人约定由方士英负责管理服装店的日常事务,对外签定合同,但数额在 4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同年 10 月,方士英自己又开设了一家个体服装店,取名为“顺发时装屋” 。他多次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从“顺发时装屋”高价买入或向“顺发时装屋”低价卖出服装,以次方法赚取差价。11 月,方士英又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向服装厂订购了一批 8 万元的服装,货到之后被转至“顺发时装屋”出售,货款则一直没付。但“顺发时装屋”仍然亏损严重,负债

8、高达 2 万元。12 月方士英将“通达服装店”的 3 万元资金取出后携款潜逃。此时, “通达服装店”资产的全部价值为 7 万元。“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和服装厂无法找到方士英,便要求张光安、高志良清偿债务。张、高二人认为与服装厂的交易额超过 4 万元,合同无效;而对于“顺发时装屋”的债务, “通达服装店”没有义务承担,因此两人拒绝清偿。 “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服装厂遂诉至人民法院。张光安、高志良也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士英,要求他赔偿因其在“通达服装店”和“顺发时装屋”之间进行不正当交易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其违反合同约定,私自签定 4 万元以上标的合同并且侵占合伙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六、张真的“意思表

9、示”是否真实纠纷案【案情介绍】王平与张真系朋友,1998 年 2 月,张真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 5000 元。张真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这5000 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真算了。 ” 王平也随口讲“算了算了。 ”张真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后,王平因事需要钱,向张真催还债款。张真对王平讲:“这钱你当4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 王平向张真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张真表示,他是当真的。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真归还借款。七、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纠纷案【案情介绍】王瑞,男,海滨市人,其

10、妻在青山市工作。王瑞因长期同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青山市工作。王瑞所在本单位同事张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王瑞,请求王瑞将其现在海滨市居住的私有房屋卖给他。王瑞告知张龙,其调动之事是否可以办成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在之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龙。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青山市工作,则将其在海滨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龙,价款 4.8 万元,张龙在王瑞正式调动后 10 日内付清房款,王瑞在收到房款后 30 天交付房屋。在订立该协议 3 个月后,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工作。王瑞告诉张龙,现其妻调回海滨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龙。张龙遂诉至海滨

11、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八、何全胁迫于兵买卖纠纷案【案情介绍】公民何全于 1987 年开始搞个体运输,成立了“大鹏运输车队” ,共拥有大货车3 辆。何全雇佣于兵为车队修理工,维持车队车辆。由于经营不善,该车队至 1990年已负债累累,无法经营下去,何全决定将该车队的三辆货车处理掉。但由于车况较差,一直无法脱手。1990 年 6 月,何到于家向于讲,于在车队作修理工时,拿了不少工资,车队亏损,于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于现在必须以 3.5 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车。于表示拒绝。随后何全三次带人去于家要求于买车,并声称,他同“黑道”上关系很深,如果于不买车的话,要放放于的血。1990 年 10 月,

12、何全又伙同五个朋友前往于家。六人在于家打碎窗户玻璃,并在于家喝酒喧闹一夜。于被迫同意买一辆车队的车,并向何写了欠条:今开走大鹏车队五十铃旧货车一辆,价款 3.5 万元,30 日内付清。第二日,何让人将车队一辆货车开到于家院内停放。30 日后,何带人到于家索款,由于确实无力支付,何多次索要未果,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于兵支付车款并赔偿其损失 5000 元。5九、马文规避法律纠纷案【案情介绍】马文与张芳于 1988 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婚姻破裂,双方都提出了离婚,只是由于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未办理离婚手续。1989 年马文父亲突然去世,留有房屋九间,由于马文的母亲先于其父病故,故该房屋的

13、继承人除马文之外,只有两个弟弟。马文遂同两个弟弟商议,如果他继承房屋的话,同张芳离婚时就得分一半给她,代他同张芳离婚后,再让弟弟以赠与的形式将其应继承份额转给他。这样,兄弟三人到公正机关作了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言明马文放弃继承权,九间房屋由大弟继承三间其余六间由小弟继承。马文害怕小弟到时不守信用,又与小弟该他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他同张芳离婚后分三间房给他。1990 年马文向法院起诉与张芳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张芳提出马父遗留房屋应分一间给她时,马文拿出公正的协议书,证明其以放弃了继承。因此法院未对此问题作处理。在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后,马文的小弟便又以赠与的形式,将

14、三间房屋退还给了马文。张芳得知后,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马文取得的三间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十、李青滥用代理权纠纷案【案情介绍】时达时装公司急于推销其积压产品,号召职工都参与销售。为此该公司还制定了一系列销售奖励措施。该公司职工张玲其在盛丰百货公司当业务员的同学李青,让其帮忙销售。按照盛丰百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凡进货都须经领导同意,但李青为显示自己有本事,很爽快地答应帮张玲忙,进一批货。随后,李青用自己保留的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时达公司签定了一份购买时达公司价值 10 万元时装鞋的合同。时达公司按内部奖励措施,奖励了张玲一笔奖金。随后,时达公司按合同给盛丰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 10 万元的时装

15、鞋,并委托银行托收贷款。盛丰百货公司得知此事后,查明了真情,遂坚持他没有委托过李青购6买这批货,并拒绝付款。时达公司认为他同盛丰百货公司之间有书面的合同,坚持要求盛丰百货公司付款。双方几经协商未果,时达公司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盛丰百货公司支付贷款。十一、曲平代理行为无效案【案情介绍】曲平系某单位总务科科长。1992 年 8 月,他利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名义买下其表弟家一头病牛,随后找人将该牛杀掉,牛皮送其表弟,牛肉拉回本单位食堂,其表弟送给他 100 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 5 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 2000 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以后

16、,单位责令曲平追回牛肉款。区表示牛肉是其表弟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单位遂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曲平及其表弟归还牛肉款。十二、裴勇诉曹斌支付人身伤害赔偿金案【案情介绍】1988 年 2 月 10 月,8 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斌从楼上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曹斌及裴勇之父即送裴勇前往医院治疗。2 月 13日该医院作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治疗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四百余元。1994 年 1 月初,裴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有发生。同年 3 月经医院作 CT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癞痫” 。1994 年 5 月,裴勇的父亲代理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裴勇因被曹斌砸伤后,头部未愈合而头痛,昏倒,要求曹一次性付医药费等 3 万元。而曹斌则辩称,伤害发生后,已对裴勇进行了治疗且裴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裴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 5 年,裴又向其索赔,诉讼期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7十三、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