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专业制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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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图层及图线4.1 图层4.1.1 一般规定4.1.1.1 图层的名称应以汉字或汉语拼音表示,如“道路中线”或“DLZX” 。4.1.1.2 一个项目所采用的图层名称编排方式必须一致4.1.2 常用图层的名称应按表 4.1.2 所示名称编排4.2 图线4.2.1 图线的线宽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01)中第 3 章的规定;4.2.2 图线的线型及颜色可参照表 4.1.2.4.2.3 同一项目中4.2.4 图线不得与文字、数字或符号重叠、混淆,不可避免时,应首先保证文字等的清晰。4.2.5 点画线与点画线交接或与其它图线交接时,必须是线段交接。4.2.6 虚线与虚

2、线交接或与其它图线交接时,必须是线段交接。4.2.7 虚线、点画线在图纸上必须清晰,线段长度和间隔宜各自相等。表 4.1.2 常用图层、线形、颜色及宽度名称序号 中文 拼音线形 颜色 宽度 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用地红线道路中线道路边线建筑边线建筑轴线规划植物设计植物地形线测量坐标施工坐标测量高程设计高程常水位洪水水位枯水水位园路中线园路边线图例填充尺寸标注文字符号索引做法标注自然水系驳岸边线YD-HXDL-ZXDL-BXJZ-BXJZ-ZXGH-ZWSJ-ZWDX-XCL-ZBSG-ZBCL-GCSJ-GCCS-SWHS-SWK

3、S-SWYL-ZXYL-BXTL-TCCC-BZWZFHSYZF-BZZR-SXBA-BX112138779718370.4-0.50. 150. 250. 40. 150. 180. 180. 090. 250. 250. 090. 200. 10.20.090.180.2535劈裂线5. 比例5.1 比例的符号为“:” ,比例须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 1:1、1:100 等;5.2 比例应写在图名右侧,字的基准线应取平;比例的字体高度应为 5mm5.3 施工图总图类的图纸比例不宜小于 1:500,详图类的图纸比例不宜小于 1:200;规划总图类图纸比例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5.4 一般情况下,

4、一个图样应选用一种比例;对于长高比、高宽比、长宽比较大的立面图、剖面图,可选用二种比例,但必须注明.5.5 文本类彩图,可绘制比例尺表示图样的比例。5.6 绘图所用的比例应从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01)中“表 5.0.4 绘图所用的比例”中选用,并优先用表中的常用比例。6. 图例6.1 一般规定6.1.1 本标准只规定园林专业中常用建筑材料的图例画法,对其尺度比例不作具体规定。使用时,应根据图样大小确定比例,并应注意以下事项:1. 图例线应疏密适度,做到图例正确,表示清楚;2. 同一项目中同一材料所使用的图例必须相同;3. 两个相邻的涂黑图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0.

5、7mm 的空隙。6.1.2 图形较小无法画出建筑材料图例时,可不加图例。6.1.3 需画出的建筑材料图例面积过大时,可在断面轮廓线内,沿轮廓线作局部表示。6.1.4 当选用本标准中未包括的建筑材料时,可自编图例,但不得与本标准所列图例重复。绘制时,应在图纸中的适当位置画出该材料图例,并加一说明。6.1.5 如采用自编图例,在每个项目中,自编图例所代表的建筑材料必须一致。6.2 常用材料图例6.2.1 常用植物材料应按表 6.2.1 所示图例画法绘制表 6.2.1 常用植物材料图例序号 名 称 图 例 备 注1 落叶乔木2 常绿乔木3 群植灌木4 草坪6.2.2 常用建筑材料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

6、标准 (GB/T50001-2001)中“表 8.2.1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所示图例画法绘制;6.3 总平面图例应按总图制图标准 (GB T50103-2001)中“表 3.0.1 总平面图例”所示图例画法绘制。7字体7.0.1 图纸上所需书写的文字、数字、字母或符号等,均应笔画清晰、排列整体;标点符号应清楚正确。7.0.2 蓝图图样及说明中文字的字体样式均应采用“txt.shx” ,大字体采用“hztxt” ;字体的宽度比例均应为 0.7;蓝图图册封面的字体宜采用黑体;文本的字体可书写成其它字体,单应易于辨认。7.0.3 对于蓝图图样中的文字字高宜为 3.5mm;当需注写的文字较多时,字高可

7、适当变小,但不得小于 2.5mm;7.0.4 蓝图图纸中的说明文字字高宜为 5mm;根据需要自高可适当变化,但不应小于4mm,也不应大于 8mm。7.0.5 蓝图图样名称及比例的自高应为 7mm。7.0.6 一个项目同等幅面图纸中图样中的文字、说明文字的自高必须一致。7.0.7 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注写,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和数学符号,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二十和一比二十应分别写成 3/4、20%和 1:20.7.0.8 当注写的数字小于 1 时,必须写出各位的“0” ,小数点应采用圆点。7.0.9 汉字的简化书写或材料名称的简化书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如“混凝土”不应书写为“1. 符号8.1 一

8、般规定8.1.1 本标准只规定园林专业常用的制图符号8.1.2 当选用本标准未规定的符号时,可自编符号,但不得与本标准所列符号重复。绘制时,应在图纸中的适当位置画出该符号,并加以说明。8.1.3 选用自编符号,在同一项目中,自编符号所代表的内容必须一致。8.2 剖切符号8.2.1 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及投射方向组成,均应以中粗实线绘制。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应为 610mm;投射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6mm(图 8.2.1) 。绘制时,剖视的剖切符号不得与其它图线相接触。2 剖视剖切符号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由左至右、

9、由上至下连续编排,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3 建(构)筑物剖面图的剖切符号应注在 0.00 标高的平面图上。8.2.2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只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应以中粗实线绘制,长度应为 610mm。2 断面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并应注写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该断面的剖视方向(图 8.2.2)8.2.3 剖面图或断面图如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中,可在剖切位置线的另一侧注明其所在图纸的编号(图 8.1.3) ,也可采用索引符号表示。8.3 索引符号与详图符号8.3.1 图样中的某一局部或构件,如需另见详图,应以索引符号索引(图 8.3.

10、1a) 。索引符号由直径为 10mm 的圆和水平直径组成,圆及水平直径应以细实线绘制。索引符号应按下列规定编写:1 索引出的详图,如与被索引图同在一张图纸内,应在索引符号的下半圆中间画一段长度为 45mm 的水平细实线,在上半圆用高度为 4mm 的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的编号(图8.3.1b) ;2 索引出的详图,如与被索引图不在一张图纸内,应在索引符号的下半圆中注明该详图所在图纸的编号,在上半圆用高度为 4mm 的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的编号(图 8.3.1c) ;3 索引出的详图,如采用标准图,应在索引符号水平直径的延长线上加注该标准图册的编号,在索引符号的下半圆中注明该详图在标准图册的页码,

11、在上半圆用高度为 4mm 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注明该详图所在页码的编号(图 8.3.1d) ;如该详图在标准图册中所在页无详图编号,应在索引符号的上半圆中间画一段长度为 45mm 的水平细实线(图8.3.1e) 。8.3.2 索引符号如用于索引平面详图,应在被索引的区域绘制中粗虚线,并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图 8.3.2) 。1.3. 3 索引符号如用于索引局部节点放大详图,应在被索引区域用细实线绘制圆,并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图 8.3.3) 8.3.4 索引符号如用于索引剖视详图,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线,并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引出线所在的一侧应为投射方向(图 8.3.4)

12、。8.3.5 详图的位置和编号,应以详图符号表示。详图符号的圆应以直径为 14mm 粗实线绘制。详图应按下列规定编号:1 详图与被索引的图同在一张图纸内时,应在详图符号内用高度为 7mm 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注明详图的编号;平面详图、局部放大详图宜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详图的编号(图 8.3.5a),剖切图宜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详图的编号(图 8.3.5b).2 详图与被索引的图不在一张图纸内时,且该详图被索引的图纸是唯一的时,应用细实线在详图符号中间画一水平直径,在上半圆中注明详图编号,在下半圆中注明被索引的图纸的编号(图.3.5c) ;详图与被索引的图不在一张图纸内时,且该详图被索引的图纸不

13、是唯一的时,采用图8.3.5a 或图 8.3.5b 表示详图有图样名称时,详图符号绘制在图样名称的左侧,详图符号圆的象限点与图样名称符号的中粗实线相接(图.3.5d) 。8.4 引出线8.4.1 引出线应以细实线绘制,应采用水平方向的直线、与水平方向成30、45、60、90 的直线再折为水平线。文字说明可注写在水平线的上方(图 8.4.1a),也可注写在水平线的端部(图 8.4.1b) ;如注写在水平线的端部,水平线的长度应适当。索引详图的引出线,应对准索引符号的圆心(图 8.4.1c) 。8.4.2 同时引出几个相同部分的引出线,宜相互平行(图 8.4.2a) ,也可绘制成集中于一点的放射线

14、(图 8.4.2b) 。8.4.3 多层构造共用引出线,应通过被引出的各层。文字说明可注写在水平线的上方,或注写在水平线的端部,说明的顺序应由上至下,并应与被说明的层次相互一致;如层次为横向排序,则由下至上的说明顺序应与从左至右的层次相互一致(图 8.4.3) 。8.4.4 当文字说明注写在水平线的上方时,水平线的间距宜为 77.5mm,当文字说明注写在水平线的端部时,水平线的间距宜为 55.5mm。文字说明的高度应为 3.54mm.8.4.5 一个项目中引出线中文字说明的表示格式必须一致。8.5 其它符号8.5.1 对称符号由对称线和两端的两对平行线组成。对称线用细单点长画线绘制;平行线用细

15、实线绘制,其长度宜为 6-10mm,每对的间距宜为 23mm;对称线垂直平分于两对平行线,两端超出平行线应为 23mm(图 8.5.1) 。8.5.2 连接符号应以折断线表示需连接的部位。两部位相距过远时,折断线两端靠图样一侧应标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连接编号。两个被连接的图样必须用相同的字母编号(图 8.5.2) 。8.5.3 分图符号用中粗虚线表示,并在分图线的外侧注明被连接的图样的编号(图 8.5.3) 。8.5.4 指北针的形状宜如图 8.5.4 所示,其圆的直径宜为 24mm,用细实线绘制;指针尾部的宽度应为 3mm,指针头部应注高度为 5mm 的“北”字。指北针的大小在各种图幅中应一致

16、8.5.5 一般图样名称符号宜如图 8.5.5 所示,其线为中粗实线,比图样名称的文字说明两端各长处 23mm,图样比例注写在图样名称的右侧,距中粗实线 23mm,与中粗实线在同一水平线;以详图符号表示图样名称应符合本标准第.3.5 的规定;2. 尺寸标注9.1 一般规定9.1.1 总图类图纸可采用“建筑标记”形式进行尺寸标注,也可采用“实心闭合”形式进行标注;9.1.2 详图类图纸半径、直径、球、角度、弧度、弧长采用“实心闭合”形式进行标注,其它均应采用“建筑标记”形式进行尺寸标注.9.1.3 尺寸标注不得与图样内容、文字、符号等重叠、混淆。9.1.4 图样有定位轴线时,必须标注定位轴线的间距。9.1.5 图样中道路有道路中线时,尺寸标注必须从中线往两侧边缘标注.9.2 建筑标记9.2.1 建筑标记,包括尺寸界线、尺寸线及尺寸起止符号和尺寸数字(图 9.2.1) 9.2.2 尺寸界线应用细实线绘制,一般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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