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办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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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办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东莞辖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03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88 号)(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的决定(总局令第 174 号)(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 149 号)(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82 号)(八)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国境口岸

2、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3 号)四、受理机构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五、决定机构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申请条件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三)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四)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配置。八、申请材料目录(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 1);2.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

3、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4.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5.其他材料: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的 ,应 当 提 交 场 所 及 其 周 围 环 境 平 面 图 、生 产加 工 各 功 能 区 间 布 局 平 面 图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图 、设 备 布 局 图 ;食品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清 单 ;食 品 生 产 的 执 行 标 准 ;具 备 资 质 的 检 测 机构 出 具 的 生 产 用 水

4、卫 生 检 验 报 告 等 。生 产 加 工 过 程 食 品 安 全 管理 制 度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制 度 、不 合 格 产 品 管 理 制 度 。航 空 配 餐 企业 还 应 当 提 供 符 合 冷 链 运 输 要 求 的 专 用 食 品 运 输 车 辆 、冷 冻 冷藏 设 施 的 证 明 材 料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

5、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用水卫生检验报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集中用餐的非盈利性食堂可免予提供营业执照,但应当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4.本单位

6、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6.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7.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水质检测合格报告;8.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4.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

7、管理人员,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5.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7.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九、申请接收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十、办理基本流程详见附件 2。十一、办理方式(一)新申请1.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填写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2.受理(1)受理机构: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

8、要求的应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并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3)受理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向申请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受理机构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质量

9、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审查与发证(1)审查机构: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初审:审查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3)实地检查申 请 材 料 经 审 查 合 格 ,确有必要实地检查的,由审查机构组织不少于 2 名专家组成卫生许可现场审查组,依 据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及卫 生 安 全 标 准 ,对 企 业 的 卫 生 状 况 、设 备 设 施 以 及 质 量 安 全 控 制 能 力等 进 行 现 场 审 查 。现场审查最长不超过 1 个月。现场审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

10、审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审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4)决定决定机构: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决定机构向申请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二)变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2.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

11、全或公共卫生安全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对申请变更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监测和检查。(三)延续申请人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三)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原发证机构受理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

12、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对申请延续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监测和检查。十二、审批时限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审查和整改时间不计在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十三、审批收费情况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停止征收。十四、审批结果(一)准予许可的,应于 10 日内由决定机构向申请人颁发由检验检疫部门统一编号、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

13、岸卫生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详见附件 3)在全国口岸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 4 年。 (二)不予许可的,应于 10 日内由决定机构向申请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企业,并通过邮寄或窗口自取等将审批结果送达。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14、依法要求赔偿。(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申请人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原卫生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申请人遗失、毁损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毁损后 60 日内公开声明,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十七、咨询途径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监管科,电话:0769-22802637、0769-22802732。十八、监督和投诉监督电话:0769-22802772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地址

15、:东莞市南城区建设路 3 号。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二十、公开查询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附件: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样式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图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样式附件 1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初次 变更 延续 临时经营原卫生许可证号:申请单位: 经营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营地址经营面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从业人员人数:是否通过体系认证、验证(证书号)经营类别:食品生产 食品流通 餐饮服 务饮 用水供应 公共场所 基本情况申请经营范围: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及其所附资料中的有关内容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本申请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 日期: 年 月 日(公章)以下各栏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受理 签名: 日期: 审批项目:初审 材料审查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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